03.05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行為,這算不算強姦?有什麼法律依據?

哥哥杜蕾斯


其實算

很多人會說合法夫妻在行使夫妻生活,應該是沒問題的,但我們看一看法條對強姦婦女的解釋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另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強姦等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只要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即算做強姦(因為女性在力量方面弱於男性,此規定為了保護女性)。所以題主說出的問題,其實算作強姦。

但是,一般在婚姻存續期間,在沒有存在分居等感情破裂前兆的情況下,一般發生性行為是很難界定為婚內強姦的。除非有很好的視頻或者身體傷害或者錄音等確鑿證據證明該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

在婚姻存續期間,並且存在分居等感情破裂前兆的情況下,這個時候發生的性行為被判定為婚內強姦就會有更大幾率。


所以不論什麼時候,更應該尊重婦女的性自主權。


LazyBears


婚內強姦,按照理論上的闡釋,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婚內存在不存在強姦,"婚內強迫性行為"算不算犯罪,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司法界都一直爭議很大。

其實我個人覺得,應該算是強姦,雖然是夫妻,但卻是違背婦女的意願發生性關係的。我覺得女人都還是喜歡性生活的,不喜歡性生活的原因:一,夫妻鬧矛盾;二,夫妻的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三,男人不行。而且我覺得男人不行佔很大部分。

我自己有深刻體會,之前老公每次幾分鐘,剛入戲他就結束了,弄的每次都很掃興,時間長了,真的不想要性生活了,而且還因此為了許多小事吵架。後來他通過他朋友介紹,通過沒有副作用的特殊鍛鍊法改善後,現在夫妻生活每次都能二三十分鐘了,我就非常喜歡過夫妻生活了,每次都很舒服。所以肯定更不會出現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所以男人厲害才是關鍵。如果男人自己不強,就不要強迫女人發生性行為,發生了就是強姦。當然如果是女人強迫男人,肯定就不算強姦了,因為咱們的法律沒有規定!



刺心365


算,只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都屬於強姦。

在界定關係的時候,必須要明確關係構成的要件,如果是違背女性意願下發生關係,無論是否雙方為夫妻關係,均屬於侵犯。


相關問題其實早有判例

案例一:上海,1997年。

被害人錢某(女)於1996年6月向當地法院起訴與丈夫王某(男)離婚,但通過雙方陳詞,當地法院認為夫妻情感關係並未破裂,故駁回了相應請求。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訴訟理論,至10月法院判決准予離婚。而在二人尚未正式離婚前(意思是還未簽字確認),二人仍舊共同生活在原有住房內,但處於分居狀態。一日夜晚,錢某在房間內收拾衣物,王某進屋內要求與其發生關係,卻遭到了錢某的拒絕。

所以王某便以暴力手段與錢某發生了關係,隨後錢某立即報警。而最終王某則以強姦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從該關係中可以看出,王某和錢某雖然並未正式離婚,即處於婚姻存續期之內,但是而這已然發生了情感破裂,以及王某違背了錢某的主體意願,同時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之發生關係,故而構成了強姦罪。

案例二,大慶,2001年。

被害人程某(女)因家庭關係不和諧,故而導致草率與男友吳某(男)領證,但未舉辦結婚儀式,二人也未進行共同生活。而之後程某忽然決定與吳某離婚,導致吳某認為自己“被耍”,故而到程某的工作場所將其騙入自己家中,以暴力手段與之強行發生了關係。事後,吳某立即報警。

最終吳某因強姦罪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從該事件可以發現,以暴力手段未必婦女主體意願而強行發生關係,無論二者是否為夫妻,均視為強姦。

兩個案例均引自於作者駱瓊在《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所發表的論文《“婚內強姦”的認定困境及解困的基本思路》。

所以各位注意,對於妻子來說,如果對方不願意,可以勸到她原因,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在其無法反抗的情況下發生關係,那就屬於強姦。

當然,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是存在一定被動性

所以,還是要看現實情況進行具體定奪。有些情況不能夠僅以“是否發生關係”、“是否違背主觀意願”作為主張的理由。

因為在界定強姦案的過程中,一個首要因素是關係的發生。但是,夫妻雙方發生關係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基於夫妻關係,關係的發生並不能夠界定是否“強行”。

對此則需要其他的界定手段,比較常見的方法就是驗傷,以及盤問。然而,夫妻生活是比較私密的事情,這又涉及到對於細節中主體情緒的判斷。

那麼,往往此類問題很難定案,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可是,證據要明確到什麼程度?總不能帶著錄像去報案吧?

這也導致很多“婚內強姦”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處理。

另外,夫妻之間的關係也是床頭打架,床位和,丈夫可以通過安撫對方情緒來解決問題,並且承諾和積極的自律。而從妻子角度來看,對方行為很多時候都處於情感壓抑,亦或者是酗酒導致行為失控,其也很難通過心理障礙將丈夫送進去。

這也就導致了很多涉及“婚內強姦”的情況最後不了了之。


當然,筆者也並非強調所有事情都必須要做到銖錙必較。

而是就問題幫助大家認識到一些行為的客觀定義,特別是對於女性而言,應有明確的知識作為基礎來保護自己。

但是,就夫妻之間的關係來說,夫妻雙方都應該找到適合的度,有些事情,開不得玩笑。


小言詹詹


看到這個答題,婚內強行的性行為,還真夠不上強姦罪,於是有的人就覺得這是與法律相悖的,因為強姦罪的定義,是以違背婦女的意志為標準的,其實不然,因為婚內的夫妻生活是受法律保護的,我覺得真要出現了這種情況,只能按傷害處理,其實傷害的鑑定也是很嚴格的,沒有重大的傷情,法律也是無可奈何的。


因此,就給一些採用暴力,與婚內的妻子強行性行為的人鑽了空子,真讓婚內的妻子無可奈何,而唯一的避免,只能在感情出現裂痕的時候,婚內的妻子,只能離開自己的丈夫,也就是婚內的分居生活。

當然在婚內強行性行為的問題上,也不排除一些做妻子的對性的反感,和對自己丈夫的反感,而拒絕履行做妻子的義務。

因此本人建議,為了家庭的和諧,做妻子的如果在生理上出現性的反感,需要趕快就醫,如果在心理上出現反感,希望以家庭責任為重,儘自己當妻子的責任。


當然,最好的辦法還是好聚好散。

但是,話又說回來,婚外情發生的性行為,雖然不在婚內,但卻是雙方自願的行為,因此,法律也無可奈何,只能用道德譴責他們,或者他們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才能追究他們的非法行為,也就是重婚罪。

其實,一些婚內妻子拒絕性生活,也是有很多原因的,比如家庭負擔的過重,是身體出現了亞健康,或是在事業上受到挫折,而加重的心理負擔,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對於這一點,做丈夫的應該多一些理解,或者好言相慰,或是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靠相互支持,相互理解,而增進感情。


在有感情的基礎上進行性行為,那是美好的,強勢於強行的性行為,就像強姦犯一樣,自己的心裡也有陰影。

由於丈夫的不檢點,或是另一方的過錯,在離婚的時候,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是要付出代價的,也就是財產分割的時候,所得財產受到損失。

這就造成了一些有心機的人,在嫌棄自己的妻子或丈之前,就已經轉移了他的財產,給他們離異時財產分割造成很大的困難。


趙志軍001


從提問者心裡推測應該是想問:是不是一般的強姦,那很明確的告訴你:不是!
強姦,從字面上說就是一方強行與另一方發生性關係,以前只針對異性之間,還只針對男的對女的。但隨著社會發展變化,曾經果園老大爺被一中年男子強姦,男的被女的強姦也大有人在,所以之前有修改:就是不管對象是誰就是強姦。當然我們國家還沒有美國之類強姦動物,鐵柵欄的說法。那什麼又叫婚姻家庭?就是以兩性為基礎的生活單位。既然是這樣,扯了結婚證還叫強姦,還拉一方去坐牢,那誰還想結婚,誰還敢結婚,一張床睡著,你卻叫想的那個人自慰,可能嗎?

從社會穩定,人口繁洐,個人痛苦來說婚內強行性交,都不能算強姦,除非統治者腦子進水了,這個從立法時就考慮好了的。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文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另一方強行發生性關係,不叫強姦,只能算一方不理解另一方,不體諒另一方,相關部門只能批評教育,開導。但是要區分與家暴的不同。


含笑谷


是老婆不願意還是老公拒絕老婆?如果是男方拒絕交公糧,那可就麻煩了。前幾天,頭條有新聞報道,老公拒絕老婆後,發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男方的青瓜被老婆處理了,還好,醫治及時,影響不是很大,但心理陰影啊!合法夫妻,男方應該為女方盡同居義務。

假如是女方拒絕男方,男方暴力索取,但女方又不報警,夫妻之間的事,問題不是很大。不過,長期施暴,一旦女方報警或起訴,麻煩還是有的!

不過,還有一個不過:如果女方長年拒絕與男履行夫妻義務而婚姻又非處於感情破裂狀態,這樣的老婆,該轉讓了。雖然性行為不是夫妻生活的全部,但正常夫妻生活沒有親密行為,僅僅是多一個家庭成員,僅僅是多一個勞動力,這種狀態下的婚姻,事實上形同熟人合夥開飯。

婚內強姦如何定罪?婚內是否存在強姦一說。

由於該問答題涉及到用法,施法等複雜深奧內容,而我們又是非法律工作者,受法律知識認識不足等影響,我們只能參考各方觀點,結合相關司法條款解釋來進行簡單討論,得以追求答題核心意義。

認真說來,婚內強姦,一直以來爭議不斷。如果我們留意,這些年,相關爭議觀點時常見媒體見網絡。文章作者多為法律資深工作者,法學界、學術界等人土。實話實話,我們討論該類話題,不過是興趣罷了,說到底,我們很難挖掘出更深的東西。當然,貴在參與;有些東西,關注了,參與了,時間長了,也就會有所收穫。

該類話題之所以引發爭議,根源在於行為人與對方均在同一合法婚姻內。婚姻法承認,合法夫妻有同居的權利與義務。但,這種義務是建立在倫理的基礎上而非憲法明文規定,夫妻必須提供性義務。也就是說,婚姻內的性行為是夫妻關係,婚姻生活的一部分但,不強調,不提倡必須有求必應,司法解釋上應該理解為合作而非必須性行為。這是婚姻法賦予合法夫妻的正當權利。但,刑法又有解釋,以暴力脅迫為手段,強迫一方與另一方發生性行為,非對方所願的,為強姦行為。注意,這裡沒有將婚姻對象排除在外。再一個,婚姻法強調合法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而這個所謂的地位平等包含夫妻性生活。相當於,婚姻內,一方再求另一方履行夫妻義務,必須取得對方同意而非強行脅迫。

退一步說回頭話,男女結婚是憲法許可,憲法承認;憲法有說明,夫妻間性行為屬於義務。聯繫司法解釋,當婚姻正常存續期間,婚內強姦問罪,很難讓人們接受,尤其是男人們。你和我領證結婚,相當於合同承諾,履行承諾怎麼就強姦了呢?這些,看似情理之中,事實上,當我們強行實施時,霸王硬上弓時,我們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法,傷害了對方,侵犯了法律賦予對方的正當權益。在這裡,我們只能說侵犯或傷害。我們很難確定婚內強行性行為有罪或無罪。婚內性侵,是否構成強姦罪,只有法官坐在法庭的法官席位上才可下定論。婚內強姦如何定罪也只有法庭才能具體。

如果司法解釋說,婚內以暴力強行脅迫為手段,完成性行為不違法,有可能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我們都知道,時下今日,離婚率居高不下,名存實亡的婚姻,處於訴訟離婚中的夫妻,為數不少。由於受住宿環境約束,很多尚未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僅分居未分家。當法律有解釋,婚內強姦不問刑不問罪時,強勢一方有可能會趁機對弱勢一方實施強暴從而引發後果。爭議也有可能由此而產生。


文字已輸入


一般情況下是違背婦女意願,就會被判強姦罪,如果是夫妻的話,這個是一個責任和義務,如果一方把性作為一個要挾對方的籌碼,或者為達到某種目的:比如金錢,利益等而故意不履行義務。男方在沒有暴力傷害她身體的情況下,可能就會批評教育協調處理。可能就不會按強姦罪去處理!如果女方長時間蓄意這麼做,那這樣的婚姻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另一個女方身體素質不好,或者性冷淡,而男方荷爾蒙分泌特別旺盛,再加上不懂憐香惜玉,動作粗暴,可能會讓女方特別恐懼。

可能就會讓女方特別反感性愛,如果男方強行做,而且對女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可能就會按強姦罪來判,不過夫妻關係,可能不會判太重。這種情況男方大都是大老粗,沒文化,不懂女人,不懂得愛護嬌嫩的花朵。錯把粗暴,蠻橫當男人味,當成一種英雄情結。這類人要學習一下情商,多換位思考,多瞭解女人,才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好好的家庭搞得四分五裂!不划算!


性的秘密


婚姻的本質是合法的同居,在這個愛的小巢裡,一般情況下無論男女都會顧及對方的感受,不會強迫或拒絕對方要求,比如女方來大姨媽了,男方肯定不會為了一時的慾望要求對方了;同樣,男方狀態不好時,女方也不會強令交公糧,畢竟日子長著呢!但有時卻例外。

(鬧矛盾女方拒絕性生活)

比如雙方鬧矛盾了,進行著冷戰;或女方提出什麼男方不願意做的事未果,就有可能拒絕進行性生活。有時女方將性作為獎勵或懲罰,男方順自己的意了,就作為獎勵很主動的配合對方;當男方不按自己的想法走了,就拒絕男方提出的性生活以作為懲戒,讓男方屈從於自己;有時和經濟控制結合起來,以實現對家庭大權的獨攬。



(性暴力)

此時的男方就很憋屈,而很多男人是正經的,不會到外面亂找,性壓抑如何釋放呢?總不能一直只靠自己的雙手吧!那娶媳婦還有何意義呢?帶著對老婆性懲罰的怒氣,霸王硬上弓也不是不可能的。這就造成了題中所說的強行性行為,但事出有因。當然男方的做法暴力不可取,但女方也要反思為何會這樣?畢竟是兩口子,除非準備離婚,日子還得過,不如多溝通,講開了,自然性暴力無用武之地。


(婚內強姦)

當然若在沒有什麼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譬如女方孕期或經期或心情不好時,男方不顧女方的感受而是硬來,那不僅是對雙方感情的踐踏,當然也觸犯違背女方性意志的法律,自然屬於強姦了,理應受到應有的制裁。我是解惑小專家,喜歡的話關注我哦!文中圖片均來自網絡,如侵權速刪。謝謝!


答題機結婚


其實,不管是否有婚姻關係,只要符合《刑法》中關於強姦罪的規定,都屬於強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好像因為婚姻這層關係的存在,似乎將這種暴力行為合法化了,幾乎很難將這種婚內的暴力行為認定為強姦罪。很難認定也不代表沒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我國“婚內強姦”第一案的認定就發生在1999年。(“婚內強姦”只是民間的說法,在我國《刑法》中只規定了“強姦罪”,並沒有“婚內強姦”一說)。

“婚內強姦”第一案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了【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10月,被告人王衛明在法院作出准予離婚的一審判決之後,判決尚未生效之前(此時在法律上仍屬於夫妻關係)來到受害人錢某住處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致使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此時,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被告人王衛明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懲處。上海青浦區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4日以強姦罪判處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原則上只要是違背了婦女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均應該成立強姦罪,不因受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係而改變。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往往要先判定夫妻的關係是否存在異常的情況。

“婚內強姦”的判定

1.時間:“婚內強姦”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法官已經判決離婚,但是判決還未生效,這段期間也算夫妻存續期間。要認定“婚內強姦”,一般是夫妻關係已經處於不正常狀態,比如已經開始分居等等。

2.違背了婦女的意願。只要妻子明確表示不願意發生性關係,丈夫還強行進行了性行為,這就算是違背了婦女的意願。

3.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如果婦女拒絕進行性行為之後,丈夫仍然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進行了性行為(偷偷下安眠藥,也算強姦罪裡的“其他手段”),就涉嫌“強姦”。

最後,關於強姦罪的認定,不管是否存在婚姻關係,都是針對男方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方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因為在我國《刑法》中,強姦罪的適用只針對男性,如果是女方對男方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話,也只是成立強制猥褻侮辱罪。如果發生了婚內強姦的行為,請及時向家人或者警方求助,保存證據,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在婚姻中,都應該彼此尊重,使用暴力只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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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律人


俗話說:“兩口子沒有隔夜仇,床頭打仗床尾合。”不來點強硬手段怎麼合?還強姦?鬧哪樣?要不要這麼矯情?若要老婆捨得告老公強姦罪直接把“結婚證”換成“離婚證”好了。別忘了“性”是結婚的主要目的,是彼此的權利和義務。


生活不只是眼前的苟且,還有詩和遠方的田野。婚姻中的兩性生活就是眼前的苟且,誰家不是雞毛蒜皮,一地雞毛?哪有不吵架的夫妻? “詩”和“田野”都在遠方!

再幸福的婚姻都有100次想離婚的念頭,500次掐死對方的衝動。夫妻關係一惡劣,連“強姦”的字眼兒都湧上心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違反婦女的意志,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

按照這個條文規定,婚內妻子一方不願意,脅迫過性生活顯然屬於婚內強姦。但是隻聽說過有些已婚女士到婦聯告男人家庭暴力,還沒聽說過到婦聯告婚內強姦。


劉愛玲曾說過,對男人而言,得不到的變成了胸口的硃砂痣,得到了變成了牆上的蚊子血。其實對女人也一樣得不到永遠是最好的,丈夫日夜面對,就算性生活也變得索然無味,妻子偶爾有點兒小情緒使性子,丈夫霸王硬上弓,可能第二天,夫妻倆就和好如初。

反倒是那種所謂的“尊重妻子”保持冷靜, 時間一長,反而變成了“冷暴力”。這麼一說,似乎進也不對,退也不對。唉,作為男人只能疼老婆了,看來“哄”才是男人制妻的法寶。

你遇到婚內強姦嗎?真的是面目可憎嗎?還是玩點兒欲擒故縱的味道?還是強暴力也是夫妻的小情調?或是強著強著就從了?

睡都睡到一個床上幾年了,還整什麼婚內強姦,上綱上線兒的,日子不想過了?若不想過了就別研究“婚內強姦”了,直接換掉結婚證研究“強姦罪”吧!

婚內強姦算強姦罪,你能去告嗎?咋取證呢?別鬧騰了,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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