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禍隨酒駕起,罪由醉而生——長春交警雙陽大隊3月4日晚查處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0年3月4日19時45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指揮分中心接到群眾報警,稱在雙陽區長山路三角公園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二中隊民警接警後迅速前往現場處置。民警趕到現場後,發現一輛白色轎車撞在了護欄上,司機並不在車裡。隨後,民警經過調查,很快在現場旁邊的一家飯館找到了驚魂未定的肇事司機王某,而此時的王某渾身酒氣,民警隨即控制王某。面對民警的盤問,王某承認自己酒後駕車肇事的違法事實。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呼氣酒精含量為212mg/100ml,其行為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涉嫌危險駕駛罪。民警隨後對王某採取強制措施,並依法抽取王某靜脈血樣化驗。

禍隨酒駕起,罪由醉而生——長春交警雙陽大隊3月4日晚查處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禍隨酒駕起,罪由醉而生——長春交警雙陽大隊3月4日晚查處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禍隨酒駕起,罪由醉而生——長春交警雙陽大隊3月4日晚查處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在調查中,民警還發現王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屬註銷狀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二款之規定,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內拘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二款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王某的一系列行為不僅將面臨高額的行政處罰,而且其危險駕駛罪一經定罪,還將面臨六個月以內的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處罰。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在辦案區,王某也因為自己的行為流下來悔恨的淚水。可是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禍隨酒駕起,罪由醉而生——長春交警雙陽大隊3月4日晚查處一男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