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官宣來了

導讀:由於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問題嚴峻,關於此次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也隨之而來,人們對於如果在此期間職工感染病毒,那麼公司能否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在疫情危機還未解除期間職工工作怎麼安排?工資怎麼算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官宣來了

對於上述問題,人社部於1月24日發佈《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表示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處理方式,具體內容如下:

一、如果職工感染,勞動關係是否能夠解除?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官宣來了

二、疫情期間的職工工資怎麼算?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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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期間關於勞動仲裁的問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其他相關規定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華律網小編提醒大家:在疫情防控期間的任何情況,均以官方發佈通知為準,不要聽信謠言,也不要隨意散播謠言,“不信謠,不傳謠”是我們能做的最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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