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廣陽檢察陽光法治微課堂 第二課

廣陽檢察陽光法治微課堂 第二課


同學們,春光明媚,

上一期的陽光法治微課堂你們學的怎麼樣,

今天我們在這裡又和大家見面了,

疫情雖然使我們不能相見,但是“聽”字如面,

本期我們來講講這個阻礙我們見面的“新冠病毒”

這個狡猾的病毒不但能侵襲我們的身體,

還可能會把我們引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今天,為大家帶來戰“疫”第二課

傳染病防治與衛生健康,

希望同學們有所收穫!


普法小常識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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