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鄉鎮機構改革:這些工作的執法權可能下放給鄉鎮,你覺得應該嗎?

在新一輪的鄉鎮機構改革中,明確要求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

以期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和機構,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率。但是大家都清楚,很多執法權其實根本就沒有在鄉鎮中,而是在縣級部門,如果按照這樣一個改革的思路,那很多的執法權限將被下放到鄉鎮。具體哪一些執法權會被下放到鄉鎮呢,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鄉鎮機構改革:這些工作的執法權可能下放給鄉鎮,你覺得應該嗎?

第一,市場監督執法權。

關於市場方面的執法權,以前主要是鄉鎮工商所在履行,在鄉鎮呈分散狀態,比如農產品、種子農藥等在農業部門,豬肉的監管在畜牧部門,一個市場好幾家部門在管,不夠集中。隨著縣級綜合執法體制的改革,關於市場的執法已經得到了高度的統一,由綜合執法部門統一行使,加之市場是和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下放權力有利於實現統一的監管,有利於維護群眾利益。所以市場方面的執法權應該會下放鄉鎮綜合執法部門。

鄉鎮機構改革:這些工作的執法權可能下放給鄉鎮,你覺得應該嗎?

第二,醫療衛生執法權。

關於醫療衛生的監督執法權,很多地方以前是沒有的,一般由鄉鎮衛生院在代行一些權力,但是不完整。但隨著改革的深入,縣級衛生監督所都被撤銷,將相關的權力改革至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那麼在這一次的機構改革中,關於醫療衛生的監督執法權,應該也會下放到鄉鎮綜合執法機構統一行使。

鄉鎮機構改革:這些工作的執法權可能下放給鄉鎮,你覺得應該嗎?

第三,安全生產執法權。

關於安全生產的執法權,以前一直都沒有在鄉鎮,有的地方鄉鎮設有一個安監站,在代行這樣一個權力,但安監站是事業單位。按照這一次機構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權執法權是必須從事業單位中剝離出來的。所以這次鄉鎮的機構改革中,關於安全生產的監督權,肯定會剝離出來,可能由縣級主管部門委託鄉鎮履行,因為安全生產的處置講究快速、徹底,由鄉鎮履行,更有利於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鄉鎮機構改革:這些工作的執法權可能下放給鄉鎮,你覺得應該嗎?

第四,城鎮管理執法權。

關於城鎮管理方面的執法是比較多,也是比較難的。以前鄉鎮在這一塊上權力是比較模糊的,往往沒有承接的機構,沒有具體的職責細分,鄉鎮政府怎麼安排怎麼施行,在城鎮建設方面的管理又歸屬於建設部門,鄉鎮沒有。在這一輪機構改革中,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於城鎮管理要求越來越高,各級也越來越重視,按照有利於鄉鎮發展管理的原則,涉及這方面的權限應該會進一步理清細分,建設管理的的相關執法權會下放給鄉鎮,由鄉鎮統一行使和管理。

這就是在這一輪機構改革中,小編認為會下放給鄉鎮的相關執法權,大家覺得還有哪些執法權該下放給鄉鎮更有利於工作開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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