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張三到李四家的地窖裡偷紅薯,死在地窖裡算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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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去別人家裡偷東西,最後小偷死在別人家裡,屋主到底要不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呢?要分具體情況來看。


如果屋主是主動殺死了小偷,那麼雖然小偷是違法犯罪,但殺人也是違法犯罪,屋主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屬於故意殺人罪。

如果屋主設置的是一些陷阱,這些陷阱可以致人於死地,屋主對這一可能的不良後果是一種無所謂的態度,那這相當是間接故意,結果仍然是故意殺人罪。

但如果屋主根本沒有設置任何的陷阱,小偷掉入地窖之後,由於缺氧、二氧化碳中毒等昏迷並死亡,屋主無法預見也沒有能力防止出現的情況,那麼屋主就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小偷屬於意外死亡。


在這個案子裡面,我更傾向於認為小偷屬於意外死亡,屋主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需要補充一個重要的點是:屋主不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是因為小偷本身該死,而是因為小偷的死亡與屋主的主觀惡意之間沒有任何關係,或者說屋主對於小偷的死亡根本沒有主觀惡意。刑法定罪要求主客觀相一致,小偷死在屋主家裡面,這是客觀事實。屋主沒有主觀意願讓小偷死亡,所以主客觀不一致,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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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具有討論性,就好比小偷進屋 偷東西,結果不小心摔死了,那個又是誰的責任?最近關於這一類的問題還是很多的,各有各的看法,各有各的道理,下面我就來說說“張三到李四家的地窖裡偷紅薯,死在地窖裡算誰的責任?”因為問題當中並沒有指出張三的死因,所以就有兩種可能性

一:李四沒有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地窖設陷阱等)

首先第一點國家有明確規定,如果因挖地窖造成他人權利或者財產損失的,是要承擔相應損失賠償責任的,如果說在沒有侵害他的權利和財產下挖地窖,原則上是不算違法的。

再者就是小偷進家偷東西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已經觸動了法律了,那麼他在地窖中無論是中毒還是窒息死亡都是屬於在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造成的,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李四是沒有責任的。

綜合上述,如果李四並沒有在地窖中設陷阱,張三的死因是屬於意外死亡的話,李四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二:李四在地窖中有設陷阱,或者其他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

如果說張三是因為李四在地窖中設置的陷阱受到傷害,而造成傷亡的話,李四是需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就好比某人為了防止小偷進屋偷竊,在防盜網上私自拉上電線造成他人死亡,那這種就是屬於故意傷害罪了,私自安裝電線和私自設置陷阱就是同一個道理的。

以上就是我的個人觀點,如果你有不同的見解,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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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農村紅薯窖的結構。一般的紅薯窖是由一口豎井,豎井的深度有數米到十數米不等。再由豎井的底部向四周擴展,多數個戶的薯窖擴展為一間獨室,也有的向周邊擴展為二、三個空間,分類儲存不同食物。但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隻有一個豎井,沒有另外的通風渠道。這樣的地窖利於恆溫恆溼,既能減少食物腐爛變質,同時保證食物水分不流失,儘量保持食物的新鮮。但這樣的構造有一大致命缺陷,沒有通風渠道,容易造成窖內二氧化碳,及窖內食物變質產生有毒氣體的聚集。農戶每次下窖取食物前,首先要打開窖口進行充分的通風,在確認沒有危險時再下去,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張三到李四家的地窖偷紅薯,因不瞭解地窖結構冒然而入,導致窒息或中毒死亡,純屬意外,李四不因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張三是偷東西擅自侵入他人家中,是種違法犯罪行為。其次,李四並無傷害張三的故意。第三,對地窖內的有毒氣體及張三的進入,都無法預見,也不存在失職過錯。第四,這是一起純屬意外事故,責任應由引發事故的張三自己承擔。


無奈且向上


這是一道非常有趣的題目,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張三到李四家的地窖裡偷紅薯,在無人發現的情況下,因身體突發疾病等因素死亡,那麼這隻能算張三個人突發身亡,與其他人無關。



2、如果張三在李四家地窖裡偷紅薯時突發疾病,被李四遇見了,李四卻沒有施以援手,眼看著張三死去卻無動於衷,這種情況李四也只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3、在張三去李四家地窖偷紅薯時,被李四發現後雙方發生爭吵,李四失手或故意講張三殺死,那責任在於李四,根據具體情況接受刑事責任。


晏海青


咱們農村有句老話叫做"人不走運氣,睡到鋪上都吸地氣"。

人不走運的時候,喝水都塞牙縫,本來李四辛辛苦苦種紅薯,為了儲存留種,在家中挖了一個地窯存放紅薯,挖在外頭怕別人偷了,結果還是被李三大哥給盯上了。

李三去李四家中地窯裡偷紅薯時,由於窯門剛打開,窯中深,空氣稀薄缺氧,不幸窒息身亡。



按道理來說李四家無半點責任,刑事訴訟罪可免,但民事訴訟賠償責任難逃,畢竟別人死在你家中地窯中吧,誰知道他是怎麼死的呀,又沒人看見,死人又不能說話。

如果死人能說話,他說他是夢遊一不小心走錯了家門咋辦啊,不小心掉進了你家地窯中去的,所謂純屬意外咋辦呀。

就如馬路邊停一輛貨車,騎摩托車的超速行駛,不小心撞死在你停的路邊貨車上,那法院不判你坐牢去,死者家屬安葬費還是會要你出一點的。

所以,李三偷李四地窯中紅薯一案,如果李四家地窯中沒設置陷阱,不投放有毒物質致死李三人命,李三之死純屬意外,李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李四出於人道主義,出幾塊錢安葬費給李三家屬也無大礙,畢竟別人死在你家裡,不是少吃,餓瘋了,不想做事之人,又有哪個願意去別人家做賊偷紅薯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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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七星92070701


看到這個問題,想起我前幾天一篇微信分享,題目叫作《重塑社會道德,刻不容緩》。文章源於我們河南發生的“電梯勸煙猝死案”,楊先生勸阻在電梯裡抽菸的一個老人,說是公共場所,還是密閉空間,不能抽菸。老人不聽勸阻與之爭吵,結果是因情緒激動猝死。河南法院一審判決,楊先生賠償1.5萬元。老人家屬不服上訴,二審判決結果是楊先生無錯,分文不賠。給我們河南鄭州中級法院大大一個贊👍。弘揚社會正氣,重塑社會道德,執法部門做的對!

現在的人現在的社會,誰死誰有理,誰弱誰有理好像成了不成文的規定。致使一些老年人摔倒沒有人敢去扶(2006年南京彭宇案是個典型案例),一些人出了車禍沒有人報警(2016年河南駐馬店一女孩被撞沒人幫助又遭遇二次碾壓而死)。同樣,那些認定紅薯窖的主人應賠償小偷相應錢款的人們,又何嘗不是抱著誰死誰有理的心態!正義呢,榮辱觀呢!惡人自有惡報,我們要做到恩怨分明,弘揚正義,弘揚道德,復興中華文明。


誓死化淚浸梅心


張三到李四家偷盜紅薯,死在地窯。

誰得責任,要對張三死因進行認定。如果張三因偷盜被人歐打致死,那麼歐打人犯有故意傷害罪。量刑會有所權重。

如果張三偷盜時攜帶凶器,被人發現意圖殺人滅口,被李四家人打死。李四犯有偷盜罪,故意殺人未遂;張三家人屬正當防衛,過失致人死亡情形。

如果張三偷盜,因精神緊張誘使疾病發生且死亡。張三仍犯有偷盜罪,監於人身已死亡,免去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張三偷盜紅薯,深入李四家地窯,因地窯沼氣,二氧化碳濃度高,因缺氧致死,也屬罪有應得。



1030中國情


只想說,個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張三來偷李四的紅薯,己經侵犯了李四的權利,就算李四抗擊,出現問題也應於李四無關,什麼這個權那個權,就是這樣才使中國出現類似藥八刀等的個案,民心也才亂了。


我心飛翔58262705


第一,如果張三是被李四打死,這種情況,李四肯定是要吃官司的。

第二種是在地窖裡中毒死亡。農村地窖裡面時間久了會有有毒氣體,一不小心中毒肯定也是正常的。發生這種事情,農村裡一般也不會追究,但是李四家肯定也會有所表示。幾千塊的喪事費用是少不了的。碰上不要臉的可能還會要多點,畢竟人家也死了人。


蘆花江農民


張三到李四家偷江薯死在地窖,責任就該張三他自己承擔。即然張三去偷紅暑,他肯定是當地人,當地人應該知道當地貯存紅暑的方法和工具。再者張三本人應該是成年人吧,他應該知道存幾暑的地窖有一定的危險性吧,?這是他自己思考不周至使他自己死亡的主原因。另外李四若是應擔責任的話,是不是有壞人浸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自己還要恭手相送,。讓壞人認為浸犯他人財物合理合法吧。張三之死應與李四無關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李四出於人道主義,給張三一些合理的喪藏錢也是可以的。但還應看李四願不願意承擔,有沒有能力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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