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梔子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提問,並且希望我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首先,超市是沒有辦法對於孩子的死亡負責的,對於您所描述的事情主要分為兩個關鍵點,第一,超市不允許吃東西,所以老人偷偷餵食也只是擅自在不經過允許的情況下執行的,所以屬於違規行為。第二,老人餵食果凍產品,經過日常市場的調查一般果凍都會有註明不應該三歲以下孩子食用,所以餵食不正確的產品所產生的後果應該本人負責。綜上所述超市沒有辦法對您的影響負責。
另外,如果在救治過程中超市對此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就另當別論了,比如購物車或者堆積物擋住了通道等等,當然這種情況要根據當時的情況決定,具體還要看雙方律師的取證和溝通,
最後,給予一些建議:對於孩子意外死亡這件事相信很多家長都很痛心,但是還是希望從根本出發,客觀的看待問題,如果是自身的問題導致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管怎樣家長還是應該起到積極的作用的,另外支持各位如果權益受到損失後要進行主動維權,可是還有一方面,倘若不是對方責任,那麼就不要進行沒有必要的維權爭奪了,第一是對於自己經濟的損失,因為律師還有索證等都需要費用的支持;第二是因為對外也不好看,這種無理取鬧下去並不會得到任何期待的結果,反而適得其反。因此,對於描述的提問,如果不存在救治方面的違規行為,只是單純提問所述的情況,我們並不支持進行起訴,因為超市並不存在任何問題。
孕媽學堂
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表示很無奈!究竟要不要賠錢,請聽我公正簡評:
不要動不動就談錢嘛!責任不明確,誰是誰非也不分!就張口這賠、那賠,真是face沒了!
責任究竟歸誰:
超市公告明文規定:超市內嚴禁隨便私拆商品包裝,凡私自動拆吃商品按偷竊行為追究責任人責任!那麼老人餵食小孩果凍究竟在超市哪個區域發生行為成了責任追究的關鍵!
一、食品試用體驗區!超市有責任對食品安全進行提示及預防!果凍至幼孩死亡,已多次發生!超市有責任做好果凍試食的食品安全工作!如老人在該區發生餵食行為!責任依法由超市負責!
二、超市內部銷售區!老人未經允許私自打開貨架食品進行餵食!那行為本身責任在於老人違反超市規定,屬違法行為!故意侵害超市財產利益!應該追究老人侵權責任!而老人餵食行為也違反了超市及食品包裝上的安全提示及監護人日常監護常識,導致孩子身亡!責任完全由老人自己承擔!事件發生後,超市有責任及時採取報警及公眾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急救措施!若超市不聞不問、不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傷害損失,超市依法承擔相關社會責任!
三、超市結算區外!老人餵食行為屬個人行為,由於未按照超市及食品包裝上的安全提示及監護人日常監護常識,導致孩子身亡!責任完全由老人自己承擔!但事件發生後,超市也應該及時進行相關措施同第二點!
你認為這種孩子傷亡責任由誰來承擔呢?
歡迎有不同看法,下方留言?
感謝你的關注和閱讀!謝謝!
沙漠遇見大海
又是超市的事件,理論上在超市出現任何事情,超市是都有責任的。但並不是所有的責任都要超市負責,而且超市有責任也不一定要賠錢。
(在超市購物出現質量問題,首先要求超市出事該問題商品的三證)
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
這裡面以下幾點要弄清楚,對於確定超市是否要賠錢有關鍵性的作用:
1)果凍的來源,到底是不是超市裡售賣的商品。
2)所使用的果凍是否已經過了保質期。
3)果凍生產廠家在超市備案的三證、五證是否齊全。
4)孩子食用的果凍是否出現器質性或肉眼可見的質變,比如長毛等。
5)食用的果凍是否標有警示標語,如XX歲一下孩子不可食用等。
6)所吃果凍是否已經付款結賬。
7)導致孩子死亡的原因是什麼。
只要弄明白這幾天就知道超市有沒有責任了,像果凍這類食物,一般的廠家都會註明幾歲一下兒童不得食用,要知道嬰幼兒的呼吸方式與大人有些不同,在吃果凍的過程中很容易吸入氣管導致窒息而亡。而且因為食用果凍致死的兒童不在少數。
(超市內的果凍是定期檢查的,出現器質性損壞,外觀損壞,日期臨近大多都會提前處理)
如果是果凍質量、日期、以及三無產品等問題,超市是100%有責任的,肯定要按照責任劃分之後賠償的。如果這個果凍上沒有明顯警示“兒童使用的限制”,廠家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而且是主責。如果是商品日期、外觀出現問題,孩童食用導致死亡,超市有責任,廠家無責任。
(果凍是有保質期的,大部分是不允許孩童一口吞食或三歲一些兒童食用的)
但如果果凍沒有任何質量問題,是你沒有盡到義務與責任監護孩子,超市是不會賠錢的,一份錢都不會給你;如果你付完款回家給孩子吃的果凍,那就更別想著超市會賠你錢了。迫切希望超市賠錢的願望是好的,但還是要弄清那幾件事之後再說打算為好。
實體店老王
默刀鋒
在頭條裡,這類的提問實在太多了。
有小偷偷電瓶被電死了,要不要賠償?有小偷入室盜竊,從樓上摔死了,要不要賠償?有……
其實,真要是有這樣的事件發生在我們生活當中,並不是什麼奇葩事情,更不是法律上的漏洞。
如果真有幼兒在超市因吃果凍而死亡,這並不是賠錢不賠錢的問題,而是一起人命關天的刑事案。
人們也不必為錢的問題而譴責幼兒的監護人,一個可憐巴巴失去孫兒的老年人,這個老人內心無比崩潰,根本無法向自己的家人交待,希望更不要向可憐的老人傷口撒鹽了。
真要出現了這種案件,公安機關將首先介入,因為這一起人命關天的大案,由公安機關偵查幼兒死亡的原。
首先驗屍,查明死亡的原因。
如果要是因為中毒而死亡,立即羈押超市老闆,然後追查食物來源,對於|證據鏈確認後移交檢察院,由法院判決是否有罪。
至於那個賠償卻是板上釘釘的事。
如果要是因為幼兒將果凍誤入氣管而窒息而亡, 不論古今中外的法律,商家都負有采取救護的責任, 至於賠償,那只是多少的問題,想一點責任不負那是說不過去的。
至於老年人是不是小偷,在出現重大失誤時面前,任何愚蠢的人都不會承認的,即使這個老頭是一個偷竊慣犯,即使他有偷一個果凍的目的,也不能把他定性為偷,因為他還沒有走出商場的收銀臺,以及電子商品檢測屏。
因為他可以拿著空包裝袋兒到收銀臺去付款,另外監控也將記錄到超市內每一個人的行動。
趙志軍001
即使超市沒有責任,也可能會拿一些賠償,沒辦法,現在都是這種情況。
按照法律規定,老人在超市喂孩子果凍,應該是孩子太小,而被噎死的情況。在果凍上面,廠家一般都會寫上3歲以下兒童是不讓食用的。一般會會在包裝上印有“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需在監督下食用“。
如果這個廠家沒有在包裝上印刷有這句話,老人家人可以起訴果凍廠家,這種情況下一告一個準,廠家肯定是要賠償的。即使在外面包裝袋上印刷的有警示語,裡面的小包裝裡面沒有印刷,也是不行的。起訴的話,廠家還是要賠償的。
如果廠家在包裝外面和裡面小包裝上面都印刷了警示語,那麼,這個責任主要還是需要老人負責。但是超市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人是在超市裡面死亡的,法律一般都會傾斜死者。比如法院一般會說超市未盡到合理提醒義務。應該會讓超市佔一小部分責任。
關於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歡迎留言評論說說您的看法。
大叔探保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孩子的奶奶帶孩子去超市,孩子說想吃果凍,奶奶就拿起一個果凍撕開包裝給孩子吃,也不知是奶奶喂得快,還是孩子吃的急,剛開始的時候奶奶覺得孩子就是被噎著了,結果過了半分鐘,孩子的臉色明顯不對,奶奶開始著急,找周圍的人求助,在趕到醫院後,雖然醫生盡力搶救,但孩子早已沒氣了。
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賠錢嗎?
超市無需賠錢。
老人帶孩子去超市,那麼這時老人就是孩子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什麼,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孩子)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法律上的監護人屬於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使臨時帶孩子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也由此導致被監護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被侵害,那麼將孩子交給不具有監護能力的人看護所帶來的責任,也是由孩子的父母來承擔的。
監護職責是一種法律責任,也就是其不得不承擔的責任。
在超市中給孩子吃果凍,如果是果凍已經老人出錢買下,那麼超市是無權干涉老人給孩子吃果凍的;超市物品一經出售,該物品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人家買走是在超市吃,還是回家吃,還是怎麼吃,超市都無權干涉。
問題不屬於這種情形。
如果在超市中,果凍還未經買下,老人就給孩子吃,這本身就是不對的,這是違反超市規定的,人家可以當你盜竊來處理。
你還沒有買下,你憑什麼就給吃了。超市是不允許這樣做的,超市的工作人員如果發現,是要進行制止這種行為的。
因為自己違反規矩的行為,而給自己帶來損失,其責任怎麼也算不到超市的頭上吧。我國民法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因為超市沒有過錯,所以超市就不用擔責。
有人說超市疏於管理。其實超市都設有視頻攝像頭,但事情的發生就在二三十秒內,就算工作人員發現,去制止,那也來不及的。
再者說,去制止的,也只能是告訴這位老人先去結算,然後才能吃,而不是去要求孩子把果凍吐出來。
我們同情孩子的遭遇,但民事責任不能隨意擴大,隨意擴大就是濫用法律。
弱者需要保護,但法律不能因為弱者而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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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是否需要賠錢?
其實,這個問題很明顯,只要符合某些條件,超市沒責任,不需要賠錢。
一、超市都有規定,在未結賬的情況下,顧客不可說私自吃超市的食品。所以,老人的做法顯然屬於違規行為,而且屬於他的個人行為,且是超市禁止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不但超市不用賠錢,相反,老人違反規定偷吃果凍,應該按超市懲戒制度接受處罰。
二、只要超市所售果凍符合國家相關食品質量標準,並且沒有為急救孩子時造成影響等,超市便沒有責任,用不著賠錢。一切後果由老人自己承擔。
三,如今,社會上出現一些怪現象,只要有人在自家以外的任何地方出現傷亡事故,便不管是誰的責任、不分青紅皂白一定要找個人出來背鍋,一定要向別人訛詐點錢才行。這是一種極其遭人鄙視、受人譴責的行為。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這種行為相當於敲詐、勒索,本身就是違法犯罪行為 。執法者在查清事實後,不僅不應支持這些人的行為,而且,應該反過來追究這些惡意索賠者的法律責任。不能任由他們將罪責嫁禍於他人,不嫩肆意放縱他們冤枉別人。讓這些人在惡意索賠之前,考慮清楚給自己帶來的嚴重後果,防止被更多人效仿。
出現傷亡事故,讓人同情。但這並不能成為訛詐他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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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超市是有一定責任的,有可能要賠錢。
首先,應當搞清造成小孩死亡的原因。
小孩子是因為吃果凍而死亡的,這也就是說,果凍是造成小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那麼這說明果凍本身就有問題了,根據有關報道:有些果凍形狀及大小不合格,就有可能造成兒童的死亡。
所以超市賣的果凍有可能是不合格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產品不符合保障人們身體健康和安全的,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所以。果凍本身有問題,才是造成小孩子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當然這需要有關方面的鑑定,具體結果以鑑定為準。
如果鑑定結果確實是因為果凍的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那麼商場超市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了。
其次,老人在超市裡偷拿著果凍和喂孩子果凍,都不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老人在超市裡偷拿果凍,這是不對的。但是偷拿果凍與造成小孩死亡的侵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偷拿果凍是應當受到處罰,罰款、拘留都可以。但是偷拿果凍不會造成小孩的死亡,正常情況下,喂小孩果凍也不會造成小孩的死亡的。
所以偷拿果凍固然不對,但是與小孩死亡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
最後,商場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鑑於小孩的監護人有一定的過錯,所以,超市只能對產品質量問題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但是無論怎麼說?我小孩子的家屬起訴商場超市,超市多少是要賠償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若有不妥,還望指正。
法重情深
LazyBears:這是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尷尬的問題,在超市的內部餵食超市的果凍導致人死亡,責任是否在超市?
如果該果凍合格,不含有毒有害物質,那超市當然無責。其他否管是噎住還是啥原因,從維護社會基本交易秩序來看,這個無理賠償的口子都一定不能開的!
我認為超市不該負責,除非該“果凍”有毒
作為售賣方,對食物特有的一些情況應該說明,比如夏威夷果需要剝開殼才能吃、比如四季豆必須要炒熟才能無毒……但這些都屬於“常識性問題”,如果誰在超市買了這些食物,然後回家自己吃的時候中了毒,怪超市那當然屬於無理取鬧!
同樣的,即使是在超市內部,有某些即時可食用的東西,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那都沒問題,像果凍便是其中一種。能噎死人的東西多了去了,在超市你一口氣狂吃麵包、吃糖、吃堅果、吃零食都能噎死,如果這都要賠償那超市豈不是成了人家的後花園?
我來你超市吃霸王餐,不給錢,你敢攔我?那小心我就狂吃噎著!到時候生病, 你超市還得帶我去看病、賠錢!
當然,以上舉例屬於調侃,但無不說明了此情形不合理的狀態。超市賠償的唯一原因,那一定是該食物不合格導致了食物中毒等原因,僅僅是因為“噎”這太常見了,不該承擔責任。
不過這種事件中,更應該批評老人,大家都知道果凍屬於包裝食品,即使是散裝的也有外殼,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小孩,說得不好聽這還屬於一種偷盜行為!對於小偷,還想賴上超市,這樣的人素質堪憂才是最讓人產生厭惡的!
從超市吃果凍噎著,還可以聯想到諸多其他的東西……
比如有些人喜歡生吃生猛海鮮(例如生蠔、三文魚等),有些人喜歡吃生雞蛋,這些東西在超市都有售賣。
如果說,有愛好者跑去超市直接生吃了這些東西導致身體不適(例如有寄生蟲、或者急性腸胃炎等等疾病發生)那超市是否該承擔責任?
我認為也是不該的,大家有自己的想法可以在評論處探討!
希望不要有人拿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命,來開這種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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