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 購房不光要懂得躲避“合同陷阱”,還需要了解這些法律小知識


購房不光要懂得躲避“合同陷阱”,還需要了解這些法律小知識


一、開發商收取選號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無法律依據!如果該選號費在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無條件退還;若開發商不退還選號費,可通過向當地建委投訴或向當地縣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二、開發商收取"訂金"後,若開發商違約,是否應當雙倍返還?

答:這是開發商欲規避法律責任的慣用做法。該"訂金"與可以雙倍返還的"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於"訂金"是否可以適用雙倍返還的原則,目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三、開發商收取"定金"後,是否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未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都要雙倍返還?

答:不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四、開發商所取得的"五證"和"兩書",具體指哪"五證"和"兩書"?

答:"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其中"五證"屬於行政許可的範圍和性質,"兩書"是開發商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製作並提供給業主的書面材料。

五、開發商沒有向業主出示"五證",所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答:無效。自2006年開始,大部分城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均需要通過網籤的方式簽署。如開發商沒有取得"五證"或"五證"不全的項目,是不能通過網籤的。如果開發商沒有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出示"五證",購房人有權依法要求查看。如果購房人忘記查看開發商"五證",也可以通過當地建委網站核實開發商是否取得"五證"。

六、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辦理預售備案登記前,購房人反悔,不想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生效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答:購房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七、購買精裝修的商品房過程中,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關於裝修標準的約定,只有裝修材料的品牌或同等檔次,沒有裝修材料具體規格型號,該怎麼辦?

答:建議做“封樣”,並以此作為驗收標準。購房人在購買精裝修的商品過程中,絕大多數都遇到這種困惑,至今沒有相關的法規對開發商開發建設的精裝修房屋裝修材料和裝修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建議可以和開發商協商對部分主要裝修材料進行"封樣",在收樓時以"封樣"作為驗收標準。發生爭議後,一般選擇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八、商品房交付時,開發商要求業主一併繳納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和產權證代辦費,是否合理?

答:是否合理,按雙方約定執行。根據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開發商可以與購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購房過程中稅費的代繳納。如果購房人已經和開發商事先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約定,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按照法定執行。契稅的交納時間,法律規定應當在辦理轉移登記時繳納。

九、開發商要求在收樓時,必須先和前期物業公司簽署《物業管理合同》並繳納一年的物業費後,才能在物業公司領取鑰匙,是否違法?

答:違法!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物業管理合同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這兩個法律關係是完全獨立的,開發商的要求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雖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經對前期物業管理有明確的約定,但是開發商交付房屋的流程不符合法律規定,開發商應當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購房人如不簽署《物業管理協議》或不繳納物業費,屬於另外一個法律關係,應當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十、收樓時,開發商要求購房人支付燃氣初裝費,否則不予交房。購房人是否應當繳納燃氣初裝費?

答:購房人有權拒絕繳納,並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作為房屋的附屬設施,燃氣管道應由開發商負責安裝,業主支付的購房款應該包含了房屋以及附屬設施的相關費用。開發商收取燃氣初裝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購房人有權拒絕繳納。開發商以此拒絕交房的,購房人可以通過司法渠道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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