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在借款人家門口寫“某某欠債還錢”被訴,這種催債方式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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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家門口怒寫“某某某,欠債還錢”!

是否侵犯隱私權和名譽權?

一邊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一邊稱“暴力催收,高利放貸”!

外加這一牆的標語,

這一切都讓案情顯得格外刺眼,

而樂樂這雙眼早已經看透了真相,

但還是不禁要問:

“這事兒,元芳你怎麼看”?

……

嘿嘿,還是我來告訴你吧!


案情回顧

2017年11月28日,黃某嫻因建房、購車等資金週轉需要向被告張某圖借款人民幣20000元,約定一個月內還清。逾期後,黃某嫻一直未償還。被告於2018年7月28日下午開始通過微信多次與原告聯繫,直到晚上仍未見原告出現。


在借款人家門口寫“某某欠債還錢”被訴,這種催債方式違法嗎


被告遂在原告家門口用粉筆寫上“黃某嫻欠債還錢”字樣,當晚原告將該七個字拍照後即拭擦乾淨。

原告認為,被告非法發放高利貸,並且暴力催債,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名譽權和隱私權的損害,並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300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負擔。



在借款人家門口寫“某某欠債還錢”被訴,這種催債方式違法嗎

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享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法條鏈接】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和隱私權,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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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人格權,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的構成和其他的權利一樣,也都需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四要件。

❶ 侵犯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等形式,具體的表現方式有:

❷ 用大字報、漫畫或者下流的餘元等形式來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蒙受恥辱;

❸ 捏造並散佈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的名譽:

❹ 如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四處張揚、損害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痛苦等。

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主要包括:

❶ 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❷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❸ 非法跟蹤、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

❹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的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❺ 蒐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屬於自己的情況等。


在借款人家門口寫“某某欠債還錢”被訴,這種催債方式違法嗎


結合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分析:

本案中,被告在尋找原告試圖當面協商還款事宜未果的情況下多次通過微信催促原告還款,但原告避而不見且未償還借款,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在原告家門口用粉筆寫上“黃某嫻欠債還錢”字樣,被告的主觀目的是在敦促原告儘快還款,而沒有捏造事實對其人格進行誹謗、侮辱,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本案被告沒有故意實施監視原告私人生活、侵害其私人空間或者公佈原告隱私,侵害其生活安寧等行為。還錢的字樣是用粉筆寫下,在事發當天傍晚,原告已將該字樣拭擦乾淨。沒有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損,沒有造成原告的精神痛苦,故也不構成對原告隱私權的侵害。

本案的被告人不構成侵權,是綜合分析案件的情節和行為構成之後認定的。但不代表過激的催債行為不會產生否定的評價。一些存在誹謗和暴力行為的催債行為不僅侵權,還可能違法甚至構成犯罪。

催債應當注意方式方法,一旦手段過激,也將可能侵權或者違法。

法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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