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詳解股權轉讓中的隱性債務問題

金融業入門進階必讀筆記,超級乾貨:《金融行業乾貨彙總稿(370頁筆記)》關注、轉發、點贊文本,查看置頂頭條文章,並添加好友免費領取(備註頭條+資料名稱)7天有效

詳解股權轉讓中的隱性債務問題

股權轉讓因其操作方式相對簡單易行、稅負成本相對較低,故被越來越多運用於資產收購或者借殼。在股權轉讓中,目標公司對外負債並不因股權轉讓而轉移或者消滅。

股權轉讓中最核心的問題在於對股權的估值,股權的估價某種程度上代表了轉讓方、受讓方對於目標公司現有資產價值以及未來成長空間的預判。為此,目標公司的現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土地、房產、生產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及收益、應收、應付賬款等均成為衡量目標公司股權價值的重要因素。根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會計理論,資產和負債都會直接影響所有者權益計算。對轉讓方而言,處處於對更高轉讓價格的追求,會全面披露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而隱瞞目標公司的負債情況。基於轉讓方和受讓方關於目標公司債務信息的嚴重不對稱,如若轉讓方披露信息不完整,對受讓方將非常不利。受讓方可能花費了比較高的價格,卻收購了一個負債累累的公司,不僅毫無價值,還可能疲於應付,狼狽不堪。

公司的負債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方面未繳納的稅、費,譬如公司資產中有土地和房地產的,或者以房地產開發為主業的,行政稅負可能佔比較重。

2.而民事債務,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通常情況下,作為商事交易主體,目標公司負債的主要組成部分為合同之債。

在合同之債中,對於買賣合同、租賃等合同負債,相對容易查清;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的借款,也並不難發現。目標公司最隱蔽的負債是民間借貸和擔保,而該類負債對目標公司的影響,未可估量。

通常情況下,受讓方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儘量發現目標公司的隱性債務,並降低損失:

1.在前期磋商中瞭解公司債務信息

轉讓方、受讓方在前期磋商中,一定會涉及到對公司債務情況的陳述。受讓方也可以要求除股東之外的公司的財務人員、主要管理人員參與會談。總之,受讓方務必在前期磋商中,儘量瞭解公司債務信息。哪怕蛛絲馬跡也要充分注意,以便於在核實信息之後決定是否受讓以及受讓的股權定價。

2.通過其他機構瞭解債務信息

以銀行貸款為例,如目標公司存在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的,在不動產公示登記的信息中必然顯露銀行借款情況。此外鑑於企業廣泛地採用聯保、互保模式,故此,可以向銀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瞭解目標公司金融借款以及擔保的債務。當然,該種途徑需要一定的資源方可實現。

3.通過盡職調查發現隱性債務

盡職調查應該是股權轉讓中的必經程序。通過盡調,尤其是通過律師和會計師的協同工作,可能會發現目標公司的隱性債務情況,為受讓方的商業決策提供重要參考。

4.登報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

從法律層面,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並不影響公司承擔債務;但從實務層面,由於公司治理並不完善,公司的重大股權變更對債權人而言卻是一種重大資信變化。所以,可以登報告知股權轉讓事項,促使公司的隱性債務爆發。

需要說明的是,該種情況下的債權申報通知並非法定的債權申報通知情形,登報要求申報債權的期間也對債權人不當然具有拘束力,且債權人不申報債權亦不會導致失權。但不能因此就否定登報催告債權申報的實際效果。

5、合同約束:引入隱性債務賠償機制、分期付款

(1)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最終落實為書面的股權轉讓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轉讓方已經披露的公司債務信息,並以附件(清單)格式載明債務的金額、性質、發生期間、到期日等信息,並附上相關的合同文書等、賬簿等記賬憑證,明確股權估值的財務基礎。同時,合同應當強化轉讓方對目標公司債務情況的披露責任,並約定:如轉讓方未披露或未完整披露目標公司負債的,應對受讓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具體的約定方式,後文詳細敘述,在此不表。

(2)約定分期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在實務中,如目標公司存在隱性債務,在受讓方接管了公司之後,一般會在一定期間內爆發。合同可以約定,隱性債務應賠償部分可以在未付款中等額抵扣,也可以約定該種條件下受讓方享有不安抗辯權。

6.充分注意公司印章移交的技巧

鑑於我國現在對於印鑑形成時間的鑑定條件要求非常苛刻、技術手段並不成熟且準確性極其有限,故要確定公司印鑑形成時間非常困難。為此,筆者建議,在移交程序中,受讓方及其委託的管理者不要繼續沿用原有印章,而是另行刻制公司運營所需要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印章。而原有印章在留下印鑑樣式後,即要求轉讓方當場銷燬,不再繼續使用。

詳解股權轉讓中的隱性債務問題


以上是對於目標公司隱性債務的一般處理方式。以下著重分析的是合同中的賠償責任條款構成。

1、關於隱性債務的界定

股權轉讓合同中應對隱性債務的界定進行明確約定。由於在股權轉讓之後,隱性債務是否會被追訴並不確定,即目標公司實際承擔債務並不確定,所以有人也將此種債務稱作目標公司的或然性債務。合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隱性債務進行界定:

(1)發生時間

應在股權轉讓之前發生。從股權轉讓合同來看,一般明確為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實際發生或由基準日前的行為引致。

(2)基本屬性

應為轉讓方未披露或者未完整披露的,目標公司應負擔的義務或債務部分。

(3)賠償權利人、義務人

賠償權利人應為股權受讓方,義務人應為股權轉讓方。

2、隱性債務金額的確定標準

對於隱性債務金額的確定標準,有以下幾種:

(1)根據公司債權人的主張確定

(2)受讓方按照實際證據、結合債權人主張確定

(3)根據生效裁判文書確定

(4)根據案件執行金額確定

以上方式對受讓方的有利程度依次遞減。至於在合同中具體採取何種標準,往往由雙方的交易地位決定。

3、賠償額度的計算方式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鑑於公司的負債直接影響所有者權益,而所有者權益是股權估值的重要因素,故在轉讓方未披露目標公司隱性債務時,雙方約定的轉讓價格對受讓方而言就是一種不公允的價格。在目標公司實際負擔了隱性債務時,可以認為受讓方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受讓方可以主張轉讓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鑑於此,可以將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約定為:按照目標公司實際承擔的隱性債務額度×股權受讓比例計算。基於目標公司負債對所有者權益的直接影響,應當認為這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是相對公允的,並不不當損害轉讓方權益。

4、豁免額度

鑑於股權轉讓中的商務氛圍,合同還可以約定,當隱性債務發生的額度小於一定標準時,轉讓方有豁免權。

此外,還有人認為,應當約定隱性債務賠償的上限,即以不超過轉讓方獲得的股權轉讓價款為限,理由有三:其一,轉讓方因為股權轉讓獲取的最高收益為股權轉讓價款,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賠償義務不應超過轉讓價款數額;其二,根據有限責任原則,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股權轉讓價款相當於是轉讓時出資額的對應權益計算方式,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不應該高於轉讓價款;其三,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的收益是股權轉讓價款,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受讓方的最大損失最高限於股權轉讓款,故不應超過股權轉讓價款上限。

當然,從保護受讓方權益角度考慮,仍建議不約定損害賠償的上限。

5、關於損害賠償的請求期限

有人認為,根據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合同中應當約定損害賠償的請求期限,一般為兩年。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理由如下:

(1)兩年只是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一些特殊情形的債權請求權高於兩年,比如環境汙染致人損害訴訟時效為三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訴訟時效為四年,等等。所以,兩年的請求期限不足以涵蓋所有情形。

(2)訴訟時效的起算不明確,這一點實際無需多言。隱性負債中,可能約定了履行期間,也可能未約定履行期間。在不知曉履行期間的前提下,談訴訟時效就是一個偽命題,故而對於隱性債務何時爆發,亦無從知曉。所以,筆者認為不應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請求期限。

(3)超過訴訟時效並不產生債務滅失或終止的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當事人未主動提出時效抗辯時,法院不得主動釋明及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裁判。所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並不完全喪失勝訴權,故目標公司並不因此免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