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堂測試、月考、期末考
中考、高考
英語四級測試、英語六級測試
普通話等級考試、駕照考試……
人的一生中經歷著大大小小無數場考試
這些考試中有難有容易
面對形形色色的考試
有的人選擇努力
有的人卻選擇作弊!
而有的人看中了幫人作弊這個“商機”
考駕照嗎?給錢就能過的那種!
想從駕考中撈一筆橫財
不料卻把自己撈進了牢房裡……
近日,福建沙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有關駕考作弊的案件,蔡某等14人因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介紹
蔡某和林某是一對年輕的90後小夫妻,年紀雖小,膽子卻很大!
2017年9月,蔡某和林某偶然間發現,有人無法通過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科目一和科目三理論考試,可以通過替考作弊賺錢。於是,蔡某夫婦二人以每科5000-7000元不等的價格尋找到需要替考的學員——方某用、方某燁、邱某在、方某科、鄭某水、田某孝、池某揮、鄭某祥、陳某雲及吳某升、李某木(另案處理)等人作為客戶,以通過每科考試1000元的價格招募到吳某松、羅某勇等替考人員,讓替考人員持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及變造的准考證代替考試。
蔡某等收取的駕駛證考試作弊費用部分截圖
被告人陳某桂明知被告人蔡某、林某組織他人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仍將被告人方某燁、方某科、邱某在、鄭某祥的《預約考試憑證》交給被告人蔡某等人,使其得以安排被告人吳某松、羅某勇代替被告人方某燁、方某科、邱某在、鄭某祥通過考試。
被告人指認替考場所
案發後,蔡某、林某等十餘名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蔡某、林某共同退出違法所得55000元,吳某松退出違法所得6000元,羅某勇退出違法所得500元。
案件審理
經福建沙縣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林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多次組織作弊,被告人陳某桂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多次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林某、陳某桂系共同犯罪,蔡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陳某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松、羅某勇代替他人、被告人鄭某水、田某孝、池某揮、鄭某祥、方某用、方某燁、邱某在、方某科、陳某雲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蔡某、林某、陳某桂、吳某松、羅某勇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作出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某、林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陳某桂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吳某松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羅某勇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田某孝等9人亦因犯代替考試罪,被單處罰金3000-4000元不等。
以案釋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安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
第二十五條 考生作弊經審核確認的,應當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作弊的考生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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