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永顺: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永顺: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10月15日 集中宣判现场(胡某华聚众斗殴等罪案)

永顺: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10月15日 集中宣判现场(王某等13人聚众斗殴等罪案)

永顺: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10月15日 集中宣判现场(伍某全寻衅滋事等罪案)

永顺: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王某等13人聚众斗殴等罪案 被告席

永顺: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

永顺: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永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翔宇到庭旁听(二排右一)

湖南法院网讯 10月15日,永顺县法院集中对3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宣判现场,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谢翔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司法局、县扫黑办负责同志、群众和家属代表及媒体记者到庭旁听。

此次公开宣判的3起涉恶案件分别是王某等13人聚众斗殴等罪案、伍某全非法拘禁等罪案、胡某华聚众斗殴等罪案。

被告人王甲、杨某等1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行贿罪一案

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获取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便利,寻求工程利益的保护伞,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原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宁(已判刑)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同时为维护工程利益,被告人王甲先后与王乙、陈某园(另案处理)、杨某、马某(另案处理)纠集在一起,并授意或默许该4人再纠集他人采取持械暴力解决阻工的方式及直接纠集多人以制造影响力的方式和聚众持械斗殴的方式多次阻碍他人施工,保护自己工程利益和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王乙伙同陈某园、马某纠集被告人彭某、王某清、彭某生、陈某林、吴某宇、顾某军、丰某昌以暴力方式阻碍他人施工,持械斗殴;被告人全某生、全某华因被阻碍施工伙同他人持械与被告人王乙、杨某等人斗殴;整个斗殴过程中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车毁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彭某来明知杨某、陈某园、马某系犯罪的人而为其三人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使其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杨某、王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王某清、彭某生、陈某林,吴某宇、顾某军、丰某昌、全某生、全某华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某来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根据被告人王甲、杨某、王乙等13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13名被告人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一年不等的刑罚。其中,被告人王甲先后与王乙、陈某园、杨某、马某纠集在一起,并授意或放任该4人再纠集他人采取持械暴力解决阻工的方式及直接纠集多人以制造影响力的方式和聚众持械斗殴的方式多次阻碍他人施工,保护自己工程利益和使生产无法进行的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法院对王甲、杨某和王乙等10名恶势力犯罪人员依法从重处罚,该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三年不等的刑罚。

伍某全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全参与恶势力犯罪,系恶势力犯罪成员,其持刀恐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伍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或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40余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伍某全还以威胁、殴打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达四天时间,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伍某全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胡某华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赐、陈某、向某尉(该三人已判刑)和胡某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两年内在永顺县境内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四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一次,王某赐、胡某华参与实施非法拘禁一次,王某赐、陈某、向某尉共同实施寻衅滋事一次,胡某华、陈某、向某尉故意损坏财物一次,胡某华、向某尉共同吸食毒品一次。王某赐系两起案件的纠集者,胡某华系一起案件的纠集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将王某赐、胡某华、陈某、向某尉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胡某华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某华参与非法拘禁一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依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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