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行人撞上停放在車位的汽車後死亡,車主是否承擔責任?

90斤剛剛好呢


行人撞到在停車位上正常停放的汽車,最終死亡,汽車是否擔責,可以肯定的說: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既然已經說明了,汽車是在正規停車位停放,意味著放在那裡合理合法,如果認為那裡停車位劃定不合理,那就去向劃定停車位的單位去申訴處理吧!與該車輛沒有任何關係!

行人在這種情況下死亡,就相當於走路沒注意撞到牆上或電線杆、甚至樹上一樣,撞到這些東西豈不是也要負責,自己走路不小心導致死亡,卻想辦法找他人承擔責任,這是絕對不能被認可的!


堅決反對“我死我有理”的錯誤理論,什麼“死者為大”,這是針對家人而言的,對於無辜者,他的死與他人毫不相干,這就是一種道德綁架,絕不助長這種風氣蔓延,法律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合理判定,杜絕和稀泥的調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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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我曾經在上海停在車位裡面查導航的時候被一個女的開車懟過來,然後那女的還下車罵我,說我亂停車,我很淡定的叫了交警,最後是她全責

由此可見,只要你遵守規則,別人違規了都是別人的責任,跟你沒關係

就像你在家門口放把刀,有人拿起來自殺了,也跟你沒關係


樂唄娛樂


我回答這個問題時已經有83位答人回答了問題,這裡假定車是停在路邊車位上的,車主是十有八九是要搭點“晦氣”的,但不會負主要責任。理由:

一、非“交通事故”無責不擔責

一般人會認為,人家車停在車位上又沒有行使,你撞上別人的車責任完全是你的,憑什麼賠?其實並不那麼簡單。說清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可見交通事故構成有三個要素,即:一、車輛必須在道路上,而這“路”通常包含了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以及小區道路,含義很廣;二是雙方、單方或多方有過錯,並非僅是特定駕駛人的過錯;三、有人身或者財產損失,這裡僅限“人身”和“財產”兩種損失,不包含其他“損失”。上述三者缺一不可構成“交通事故”。

多半情況下,車停在路上(路的範圍之內)的停車位上才能被人撞到,筆者認為,這應當在交通事故範圍內。實際上這種佔了路面的車位只是臨時的,它的主要功能並沒有改變。

小區內有很多路邊(路的範圍之外)的停車位,有的是專用停車場也有停車位,停放在這些車位上的車被人撞到傷亡了,筆者認為這不應該叫交通事故。當然,這種地方也不容易發生車“被人撞到”傷亡的情況。即使車停在路邊或小區地下停車位上被人撞到傷亡了,也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屬於“交通事故”人撞車造成傷亡的多少要承擔點民事責任。

二、是“交通事故”無責也擔責

交通事故中除違反刑法、行政規範外,基本上都在民法規範調整的範圍內。而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分“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三類。其中的“無過錯責任”是指損害結果與當事人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的,無論當事人主觀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都應當承擔責任。

在我國,無過錯責任主要有八種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視具體情況生產者和銷售者一方或雙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條);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這八種無過錯責任情形中,最讓人難理解的就是最後一個,即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不得不說,這種無過錯責任的制定,確實存在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對等性,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無責狀態下駕駛人怠於規避損害的道德風險(比如:“撞了白撞,無需避讓”),也與交強險的設置相匹配,同時從法律層面同情經濟上的“弱者”。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多數車主不再是經濟上的“強者”了,這種“無責也要擔一分”的規範是否需要繼續維持值得商榷。

綜上,行人撞上停放在路面車位上的汽車後死亡,車主依然要否承擔不超過10%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有責擔重責

民法上還有個“過錯責任原則”,即:造成損害並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過錯作為主要的歸責基礎,可以較好地協調“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的關係。行為人若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免除侵權責任。

停車不規範,要承擔過錯責任,造成人撞車死亡的,其民事賠償責任可能就會超過10%。

停車規範說起來其實就是一句話:“順向停入車位線內”,即:路邊停車車頭順著前行方向,車身含後視鏡、懸掛物全部在車位線範圍內,超出線外部分被人撞到依然要擔責。

此外,還應當講究文明停車,即縱向車位車儘量停在停車線框內中間靠後位置;橫向車位應儘可能停放在停車線框內靠後、靠路牙一邊……現實中,有的人車雖然停在停車線內,也符合規範,但不是靠前,就是靠路牙的另一側,影響別人上車或出車轉彎,這其實是一種極端自私不文明的行為。


老方同志


雖然汽車停放在停車位,但車主不一定就無責,車主最終是否應該擔責要分情況來講。

情況一:汽車停放在正規的停車位,且沒有違規停放。

按理說,在這種情況下,車主是不應該擔責的。因為車主不存在違規行為,而且也沒有主觀故意,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行人撞上停放在正規停車位的汽車主要責任應該在行人自己。甚至有理由懷疑這是行人碰瓷失敗的結果。

情況二:汽車停放的停車位是不正規的。

如果該停車位是私人劃分或者設置的不正規的,例如某些商家或個人在街道拐角處或者人行道上劃分的停車位。把車子停放在這種停車位上,顯然給行人造成了安全隱患。那麼車主多半會承擔賠償責任,停車位的劃分者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情況三:在非規定區域內停車,或者停車不規範。

如果車主雖然把車停放在了正規的停車位,但車輛停的不規範,超出了停車線或者斜著露出了車屁股,因此導致行人撞上致死的,那麼車主的責任就相對較大了。畢竟,超出規定範圍內的部分是不合規的,不出事沒什麼,出了問題就得擔責。

最後再補充一點,如果路邊沒有停車位,由於車輛故障需要緊急停車,車主千萬要記得設置警示標誌。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發生意外的話那將直接關係到你是否需要擔責。

當然,上面主要討論車主停車的問題,其實這種情況真實發生的話,行人自己的責任也很大。畢竟,要撞在一輛停放不動的汽車上導致撞死,速度有多快?是否存在醉酒或者其他自身疾病?這些都有待調查驗證。

其實,根據以往的案例和新聞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只要是行人和車輛發生了碰撞,車輛多少都會承擔賠償責任的。有一個叫做無過錯責任的說法,就算雙方都不存在故意性,而且也沒有違規,那麼車主也有可能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無過錯責任。

大家能做的就是養成良好的行車習慣和停車習慣,安全無小事,時刻注意安全細節,利人利己。


夜雨如書


其實判斷的標準非常簡單,只要車是正常停在車位上的,沒有違規,那車主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之前也有個報道,跟這個類似,一個大媽騎著電動車,撞上了隨意停在路邊的一個小轎車之後,大媽不幸身亡。最後家屬將這個違章停車告上了法庭,結果最後判這個小轎車車主因為違章停車直接導致了大媽身亡,因此要承擔全部責任,賠償了上百萬。


還有一個事故跟著這個基本上是一樣的,一個騎自行車的大爺,因為天太晚沒有看清楚停車位上的車,直接撞了上去,人沒了。最後同樣是家屬也把這個車主告上了法庭,最後法庭宣判,車主正常停車,沒有任何違規,因此不負擔責任。但是最後這個車主出於仁慈還是給了這個大爺家屬幾萬塊錢。

因此,這其實是對小轎車車主的要求,如果每個人都能按照規則停車,其實那些訛詐的人他們都無從下手,因為沒有空子可鑽。但是很多時候,我們往往是圖方便,或者是賭氣,不讓停非要停,或者就稍微停一會,其他地方也沒車了。萬幸是沒有遇到這樣無賴的人命案,要不然就慘了。

如果各位是小轎車車主,你們怎麼看這個事兒?如果你沒有任何責任,你會選擇可憐對方家屬嗎?會給他們一些經濟補償嗎?


老王偵查記


“行人撞上停放在車位的汽車後死亡,車主是否承擔責任?”這個問題很實際,也有發生過的案例,更有過爭議,值得人們去思考。那麼,對於這種情況如何去劃分責任呢?

首先,看車輛停放。看停車情況就是看車輛停放是否存在違規情況。

1.車輛停放符合規定。車主把車輛停放在車位內,車身沒有超出車位線的情況,也沒有其他懸掛物或附帶物超出車身。出現行人撞上車身後死亡,車主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車輛停放不符合規定,車輛雖然停放在車位上,但車輛的車身超出車位線,或者車輛上的懸掛物或附帶物超出車位線,影響到行人行走,造成行人傷亡,車主是要承擔責任的。

3.車輛停放車位是否符合規定。如果車輛停放的車位依據相關規定,經相關部門劃定的,車主不負責任;如果所定車位由私人劃定,侵犯行人通行的,車主是要承擔責任的,當然,這責任是連帶性責任;如果車主所停放車位是意定性,也就是沒有任何標線,如停放在路邊,不阻礙其他行人或車輛所謂車位,造成行人傷亡的,車主是要承擔責任的。

其次,看行人情況。也就是看行人撞上停放在車位上車輛的過錯情況。

1.行人故意撞上車輛的。比如說,碰瓷的人,看到車輛剛停放在車位上,以為安全了,碰瓷沒有危險了,一頭撞上,造成自己死亡。這樣的情況,車主是不負責任的,而且是不負任何責任。

2.行人過失撞上車輛的。天高夜黑,伸手不見五指,車輛停放在行人必經之路,行人撞上車輛,車主是要承擔責任的,當然,這個責任也會因車位情況而定,車位符合規定,車主責任少,否則,責任就大。

3.行人的精神狀態或情緒。行人的精神狀態或情緒,也是行人撞上停放在車位上的車輛重要原因。比如行人醉酒狀態撞上車輛、行人奔跑或相互追逐撞上車輛、或行人處在吸毒後致幻狀態撞上車輛。這種情況下,車主是要承擔責任的,責任大小會因行人過錯責任大小而定。

4.行人的身體狀況。行人身體本身就有問題,經不起驚嚇或刺激,行人撞上車輛就死亡了。這樣車主責任是有的,也會因行人的狀況而定。

行人撞上停放在車位的車輛後死亡,車主不一定要承擔責任,責任主要看車輛所停放車位情況及行人的責任大小而定。車主主要按規定停放車輛,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行人外行,安全第一。


生活中的法度


行人撞倒停在正規車位的汽車死亡,顯然車主是不用承擔侵權責任的,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司機將車輛停在正規車位,其行為合法,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車位的規劃、實施都是經過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進行的,一般都是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車主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車位其本身是符合法律規定,車主也是沒有任何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的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需要車主承擔賠償責任,需要車主有過錯,比如車主沒有將車輛完全停入車位,車主將車輛停在正規車位顯然車主是沒有任何過錯的,所以車主將車輛停在車位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行人需要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行人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於停放在車位的車輛具有注意避讓的義務,而其對於停放在車位的車輛沒有盡到注意避讓的義務,導致自己死亡,其對於你的行為及過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行人要對自己的死亡負責。

綜上,車主將車輛停放在正規車位,其本身是沒有任何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因其本身無過錯,無須承擔任何侵權責任。相反的是行人對於停放在車位的車輛沒有盡到注意避讓的義務,其行為本身具有過錯,應當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也就是對自己的死亡負責。


範春源律師1


大實話:這主要看車輛停放是否存在違規,如果車輛停放存在違規,就有可能要擔責。

我們都知道,無論是電動車還是行人,相對於車輛來說那肯定是屬於弱勢的一方。畢竟,一個人的力量相對於車來說,還是渺小了一點。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說行人和車輛之間發生了碰撞,駕駛員肯定多少都要承擔一些責任的,不過,如果說汽車停在那裡沒動,行人撞上去受傷了,那麼車主該負責嗎?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則案例討論,案例背景是:王師傅開車去超市買東西,然後就把車停在了超市附近的車位上,然而,當王師傅買完東西出來時卻發現自己的車旁邊圍了一群人,原來是一個騎電動車的男子撞倒了王師傅的車上受傷了。但是,騎電瓶車的男子沒有騎車走的原因則是因為自己受了傷,然後要王師傅對其進行賠償。

可能大多數人看完這件事都感覺,就這還要賠償呢?別說賠償了,司機還得找他要撞壞車輛的維修費呢。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恐怕沒有那麼簡單。

首先來說,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的處理其實首先要看的就是導致這起交通事故的的責任主要在誰,然後再是具體的賠償事宜。而在這件事中,車主王師傅是不是要承擔什麼賠償,主要就是看王師傅的車輛停放是否違規。

比如說,王師傅的車雖然停在車位上,但是因為沒有停好,車身有部分是在停車位外邊的,並且也確實影響到了行人的正常出行,那麼毫無疑問,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就算是行人或者其他車輛撞上去的,那麼停車的人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當然啦,這個還要根據現實情況來劃分具體的責任大小。如果車輛停放對行人的安全出行影響較小,那麼承擔的責任就小,但是,如果車輛停放對他人的安全出行影響較大,那就有可能要承擔主要責任。

然後,如果說車輛就是規規矩矩地停在停車位內,沒有對公共交通造成影響,那麼這種情況下不但不需要對撞車的人進行賠償,並且對方確實也要承擔自己的車輛受損維修的費用,即使對方傷得很嚴重。因為,這時候責任主要就在於對方了,畢竟,法制社會下還是誰有錯,追責誰,無過錯的一方,一般是不用承擔什麼責任的。

所以,最後還是希望大家無論是在日常出行過程中,還是車輛停放的時候,一定要時刻牢記合法合規,這樣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行人撞到停放在車位的汽車後死亡,車主是否承擔責任?這也分什麼情況。

一,對方車輛停靠在合法的停車位上,那這種情況下,車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你只能怪自己倒黴,走路不小心,我死我有理的心態想找車主訛筆錢,估計也行不通,沒有任何法律條文來支持你的無賴碰瓷行為。相反,也許車主會反過來要求你家屬因為你撞擊車輛而造成的車輛損壞賠償。


二,停車位不合法,也就是說,這個停車位沒有經過有關單位批准,而此時停車位有車輛停靠,那這時候你撞上去把自己撞死了,你的家屬可以以停車位不合理不合法為由把目前停車位的主人和車主一起告上法庭,我想這種情況下你的我死我有理的心態會在法官的支持下,停車位和車主會給你家屬賠償一大筆錢來安葬你,也許還會落點錢。

雖然不知道你一個行人走路怎麼會主動撞上人家停在停車位上的汽車,但我還是覺得,你撞的不明智啊,下次要撞也要學的會撞,挑那個什麼奔馳寶馬法拉利等豪車正在行駛的時候去撞,這樣你家屬怎麼也能讓對方出點血,你說對不?嘿嘿


情感公寓


  •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
  • 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後除行人故意外仍需承擔責任。機動車方沒有過錯的仍需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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