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以案說法】 保險理賠分秒必爭,報警時間成關鍵證據

【以案說法】 保險理賠分秒必爭,報警時間成關鍵證據

近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了一起外賣員送餐路上發生交通意外,致他人受傷引發的保險合同賠償糾紛案件。

【以案说法】 保险理赔分秒必争,报警时间成关键证据

外賣騎手致他人受傷

董某系A公司的僱員,從事外賣配送工作。2017年12月的一天,董某駕駛摩托車送餐,行駛過程中與烏魯木齊市民馬某發生碰撞,致馬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董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為治療傷情支付醫療費6萬餘元。新疆某司法鑑定所對馬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結果為十級傷殘。

事發後,馬某瞭解到,A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B保險公司購買了公眾責任險,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每次事故死亡、傷殘、醫療賠償限額為20萬元,保險時間自2017年1月25日0時至2018年1月24日24時。

合同中還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指定的僱員在保險單載明範圍內,為A公司提供配送服務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對依照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馬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規定,向B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責任。

在不在送餐時間內?

馬某將B保險公司起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要求其承擔保險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馬某的訴訟請求。B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B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涉案事故發生時間為2017年12月23日13時25分,而董某的訂單配送時間為13時12分至22分,事故發生時間在董某訂單派送結束後,故以涉案事故不屬於其承保的保險責任範圍為由拒賠。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查明,事故發生後,董某立即報警。通過查詢事故發生地的警務站接警信息表,法院發現,董某的報警時間為2017年12月23日13時7分18秒,即事故發生時間在董某的訂單配送過程中,屬於B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責任範圍。

該院認為,因董某系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事故致馬某受傷,依法應由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又因A公司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本起事故屬於保險賠償範圍,故B保險公司對馬某的損失應首先在保險賠償限額20萬元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A公司及董某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在法院主持下,相關各方自願進行了調解,B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馬某各項損失合計16萬餘元。

法 官 說 法

承辦法官介紹,在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在理賠責任保險時會以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證明為依據,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及當事人責任比例。

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雖載有事故發生時間,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事故發生後出具,且以當事人陳述為準,存在記憶偏差,故本案的事故發生時間應以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接警的警務站接處警信息表記載為準。

同時,法官提醒,外賣公司要加強外賣配送人員安全知識的學習,提高其安全意識和風險意識。外賣配送人員應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

【以案说法】 保险理赔分秒必争,报警时间成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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