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沂源縣信訪局以信訪工作為契機,堅決支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沂源縣信訪局以信訪工作為契機,堅決支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縣信訪局接訪大廳

沂源縣信訪局以信訪工作為契機,堅決支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掃黑除惡舉報箱

沂源縣信訪局設立掃黑除惡舉報箱

沂源縣信訪局高度重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為了給信訪人暢通渠道,設立掃黑除惡舉報箱。

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是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四個特徵:(一)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的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什麼是惡勢力?

是指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違法犯罪勢力,大肆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糾合性違法犯罪組織或群體。惡勢力的存在,嚴重影響群眾的安全感,危害社會穩定,民憤極大。

非正常上訪行為的處理辦法

(一)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為;

以靜坐或採取其他方法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聚眾圍堵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重點地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的行為;

在市政中心等重要場所,或者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散發上訪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跪地喊冤、出示狀紙、穿著狀衣或者採用其他方法擾亂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二)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四)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的行為;

信訪人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不聽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五)多人走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行為;

多人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六)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一)項、第四十二條(二)項、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安機關應當採取及時解救被侵害人,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三)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損毀公私財產,或者棄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行為;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精神病人、傷者、殘疾人、幼嬰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並責令將上述人員帶回。棄留人拒不帶回的,被棄留人由民政部門處置,費用由棄留人自行責任。

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擺抬花圈、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二)項、第六十五條(二)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依照《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八)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行為;

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等方法擾亂信訪秩序或者社會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一)項、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對教唆他人以上訪為名藉機斂財等方法擾亂信訪秩序或者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行為;

採取堵門、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眾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活動,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案結事了,又繼續上訪的行為;

經司法機關申訴複查終結,或者行政機關信訪事項處理終結,或者調處結案並承諾不再上訪,又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繼續上訪,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的呈報勞動教養。

(十一)以遞交信訪材料為名影響交通的行為;

以遞交信訪材料為名、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在信訪活動中採取靜坐等方法堵塞、阻斷交通,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聚眾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責任。

(十二)上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其他危險物質,或者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的行為;

上方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二)項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採取爆炸、防火或者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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