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7 一日一問 第5期:法院裁判侵權責任的依據是什麼?敲黑板了!

一日一問 第5期:法院裁判侵權責任的依據是什麼?敲黑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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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侵權法規定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責任所必須依據的行為準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這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絕大多數侵權都適用該歸責原則。適用於7 種情形:

1教育機構對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責任 [注意:限制能力人受傷害為一般 過錯責任];

2醫療機構違反診療規範、不提供病歷、偽篡毀病歷的[注意:其他為一般過 錯,最高法院曾經規定損害與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倒置,現應以本法為準];

3高度危險物被他人非法侵佔後致害的所有人、管理人責任;

4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5物件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6堆放物倒塌損害責任;

7林木折斷損害責任;

8窨井等地下設施致人損害的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考慮行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擔責的一種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情形:

1監護人的責任;

2用人單位責任;

3為個人提供勞動者致害責任;

4產品責任(銷售者對外為無過錯責任,對內為過錯責任);

5環境汙染責任;

6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責任;

7飼養動物致害責任

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雙方對損害發生都無過錯,又不是法律明文規定適 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公平分擔損失後果。適用公平分擔損失的 3 種情形:

1為保護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受益人的適當補償責任;

2暫時失去意識的無過失致人損害,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3不明墜落物致害責任:從建築物中拋 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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