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法治鐵嶺」疫情期間關於企業用工的相關法律問題

本欄目常年法律顧問:遼寧銀岡律師事務所 許利偉、王麗麗律師

2020年新年,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並向全國蔓延。國家衛健委於 2020 年 1 月 20 日發佈 2020 年 1 號公告,正式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經有了政府的明確強行性通知,春節假期也隨之延長,作為一種突發的異常事件,醫學界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傳播,屬於人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種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種傳染性疾病。下面二三里資訊邀請到了許利偉、王麗麗律師,就疫情期間涉及企業用工的一些法律問題和大家一起探討。

問題1: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的,工資應當如何發放?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根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這是現行國家層面法律對於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主要規定。

問題2:企業由於受到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如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權?

答:根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企業由於受到疫情的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問題3: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對於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可以被視為處於醫療期內,企業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治癒為止。

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各地政府的通知規定,企業同樣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隔離期、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結束為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問題4:假期結束,勞動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答:勞動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應首先核實勞動者未及時提供勞動的原因,若確因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導致曠工的,則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執行。

問題5:勞動合同在1月31日至復工前到期的,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對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分別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屆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之日。在前述期間,企業還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非過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問題6: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返連復工的員工,如何處理?

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限屆滿後,仍無法及時返回復工的員工,企業可以採取如下幾種方式處理:

(1)優先安排帶薪年休假,2020年度帶薪年休假休完後,可以考慮跨一個年度安排2021年度的帶薪年休假;

(2)無法復工的工作日作為“存休”,正常支付工資,待復工後統籌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加班,折抵之前的“存休”天數;

(3)經與員工協商一致,按照勞動合同中止處理,中止期間,企業無需支付工資。

問題7: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工資如何發放?員工在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隔離治療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按照《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問題8: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可否認定為工傷?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付工傷保險待遇。

問題9:疫情對勞動仲裁時效期間及仲裁案件審理期限有哪些影響?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三條,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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