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特殊工種退休6年後,被停發退休工資,是檔案造假還是虛驚一場呢

王某(女)1984年11月頂替父親進入某煤礦機械廠,1987年11月,學徒工轉正,從事工種為鍛工。1993年10月31日,王某工種調整為鍋爐工。2007年8月工廠破產後離職。

特殊工種退休6年後,被停發退休工資,是檔案造假還是虛驚一場呢

2011年6月,經市人社局審核,認定王某屬於特殊工種,可享受提前五年退休政策,自2011年5月份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一聲驚雷

6年之後,王某收到市人社局的行政處理決定,認定王某檔案中在1984年至1992年期間工作經歷,為虛假材料,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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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第八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自2016年10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待遇;2、責令參保人退回2011年5月-2016年9月期間的社會保險金,金額共計84080.36元。

人社局的說法

2015年4月18日,市人社局接到舉報,稱王某編造檔案,騙取國家社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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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於4月20日立案,經調查、取證、鑑定等工作,驗證了王某本人經歷與退休檔案記載內容不符,虛構、隱瞞工作實際的事實,屬違規辦理退休手續,騙取養老保險待遇。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王某自1984年進入某煤礦機械廠工作,至1993年工種調整為鍋爐工,在此期間,王某對其自稱從事鍛工的事實,並未提出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相反,根據市人社局對王某原單位同期工作的多名職工的調查,均可證實王某未從事鍛工工種的事實。

同時,根據市人社局提供的趙某筆錄及筆跡司法鑑定書等證據,證實王某檔案中確實存在虛假記載。(趙某為王某轉正時的班長,在其轉正表上有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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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根據本案中認定的證據綜合分析,王某檔案中確有虛假材料,與事實不符。市人社局據此認定的事實作出本案行政處理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且自相矛盾,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所提舉證人證言予以確認,證人證言與上訴人檔案記載是一致的,原審又認為被訴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這是自相矛盾的。

原審既然認定上訴人退休檔案真實合法,就應當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被上訴人沒有舉證證明上訴人從事何種工種,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趙某的簽字無論是誰填寫的,都不能否認王某在鍛造車間轉正定級的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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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沒有舉證證明其從事鍛工,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原則。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一、職工退休檔案記載了職工在工作期間的經歷,屬職工辦理退休及其他事宜的最主要依據,如被上訴人認為檔案記載內容不實,需調查核實,收集足夠證據方能夠否認檔案記載內容。

上訴人的退休檔案均為原始檔案,無塗改及修正痕跡,從形式上,屬合法合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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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上訴人的退休檔案中,《學徒工、熟練工轉正定級審批表》屬王某在某煤礦機械廠鍛造車間轉正定級材料,即便其中班組意見欄班長趙某的簽字經鑑定為偽造,但王某於30年前在該廠作為職工轉正定級的事實存在,車間、單位及主管部門均已同意,工資標準及相關待遇於轉正當時即已經執行,王某於事後亦在該廠工作直至其破產與王某解除勞動關係,應認定王某被轉正定級的事實存在。

三、從證人證言及庭審情況綜合確認,王某先後在該廠鍛造車間、水暖車間工作,其中,1984-1992年在鍛工車間工作,被上訴人認為王某此段工作經歷為虛構,並提舉證人韓某證言認為王某沒有在鍛造車間工作過,但證人秦某的證言認為王某幹過鍛工,與韓某證言矛盾,在沒有其他佐證材料的情況下,以上證據不足以否認正式檔案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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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上訴人提舉的其他證人證言均體現出王某在水暖車間的工作經歷,此段工作經歷與檔案中王某1993年之後的工作經歷吻合,對檔案的真實性亦起到了佐證作用。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所作的《社會保險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點評

遭舉報,社保不得不查。有疑點,一審判輸。爭權益,王某心力憔悴。細分析,二審鑑定檔案為真。

本案的關鍵就是檔案的真偽,由於是無塗改及修正痕跡,且為原始檔案,因此可以認為是合法檔案。

特殊工種退休6年後,被停發退休工資,是檔案造假還是虛驚一場呢

本案中趙某的簽字為假,的確是檔案中的瑕疵,但這個不嚴謹的地方尚不足以推翻整個檔案的真實性。況且人社局斷定為假,是需要人社局舉證,也並未說明王某如果不在鍛工車間轉正,又在哪裡轉正呢。

證人證言固然重要,但這裡也只起到輔助作用,在有人舉報的情形下,自然各執一詞。二審法院最後一點提到,其它證人證言均提到王某在水暖車間的工作經歷,佐證了檔案的真實性,從邏輯是也是說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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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二審也如一審那樣判,估計王某也只能默默忍受了,有些事情難以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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