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廣東一幼兒園2名幼兒疑似“毒鼠強”中毒,其中1人死亡,涉事幼兒園需承擔什麼責任?

楊晨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現在不知道是學校工作人員投毒還是食物本身有問題,如果是有人投毒,那麼投毒者觸犯了投放危險物質罪,根據刑法規定: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同時學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食物本身有問題,那麼賣食物的人要承擔責任,幼兒園還是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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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藥物“毒鼠強”竟然出現在幼兒園,極為可能是投毒。而且僅針對兩名幼兒,別的孩子沒有問題,所以可能是針對性、有目的投毒。

但無論如何,幼兒園必須對此次案件負責。因為幼兒園是託管性質的機構,家長付費就是要保證孩子在校期間的安全。而兩個孩子中毒,其中一個因此死亡,學校的監管脫不了關係。


這絕對是遭天譴的事情,竟然對孩子下此狠手。如果不是針對性的,而是單純的報復社會,就不會只有兩個孩子中毒。所以此次案件,可能是熟人有目的投毒。

但警方正在調查當中,請勿相信和傳播任何謠言。這種事情,只能說令人痛心,哪怕家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再好,別人密謀投毒也無法避免。兇手一定會為此付出代價,這種遭天譴的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無辜的孩子卻離開人世,實在是讓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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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被傷害,近來各種幼兒園突發事件曝光,這是怎麼了?為什麼對孩子的安全事故會增多?誰之過?誰又該為這些無辜的幼兒安全負責?

疑似中“毒鼠強”,這為什麼會出現在幼兒園?何人所為?僅僅是不懂事的孩子,一件事故,一死一傷,真的替這些孩子擔心,擔心他們能不能有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

虐童、墜樓、中毒,接二連三的事件,都發生在幼兒園,無辜的孩子,卻要被這些無形的危險所威脅,是幼兒園內在因素還是幼兒園管理制度出現了問題,希望能給這些孩子一個交代。

可是誰又能為已經身亡的孩子負責,罪過啊,他們的安全真的需要好好來整治了,同時也是給全國各地的幼兒園管理,制度敲響了警鐘,加強管理,一處一處查,牽扯孩子無小事,一定要把孩子的危險降到最小,讓這些幼兒園的孩子能安全健康的成長。

此事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我們也不去妄加猜測事件的真相,同時也希望不要去謠傳不實信息。相關單位會加緊調查,還幼兒園事件一個真相。

如果此事件為人為造成,那麼希望那個殘害孩子的人得到懲罰,如果是意外,希望對幼兒園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減少對孩子的安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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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於為何毒鼠強會出現在幼兒園中,以及何人投放並未查明,但是很明顯目前僅有兩名幼兒出現中毒情況,那麼可以斷定該投放行為並不是針對整個幼兒園,究竟是孩子誤食還是有人刻意投毒並不清楚。

倘若是孩子誤食,那麼作為園區其必然存在管理不善的責任,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一步判定。但是園區的責任是必然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倘若是有人故意投放的,結合案情來看,其投放的範圍並不涉及公共安全,那麼便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應當直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兩項罪名。

以上僅僅是根據案情進行的推測,對於本案當中遇難的孩子及其家屬的心情,我想冷暖自知吧,對孩子的遭遇表示很遺憾,希望早日查明真相,給孩子們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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