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聚焦|“陰陽合同”,逃稅的利器?

【前言】 這兩天,一則關於“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的新聞在網上迅速發酵,“陰陽合同”再次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本期大鵬說說“陰陽合同”那些事。

聚焦|“陰陽合同”,逃稅的利器?

“陰陽合同”,顧名思義,是指明裡一個樣,暗裡另一個樣的合同,即通常所稱的雙面合同,具體來說,是指合同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就同一事項分別訂立兩份以上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外用來應付外界檢查,一份對內用來真實交易。現實生活中,合同雙方試圖通過簽訂“陰陽合同”來歪曲交易的實際價格,從而達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的目的,所以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陰陽合同”成為一些人逃稅的工具,甚至在某些領域成了公開的秘密。

一般來說,“陰陽合同”廣泛應用在建築施工(分包)、房屋(二手)買賣和個人勞務收入等領域,比如在二手房的買賣交易中,利用“陰陽合同”逃稅就達到了極致,“陰合同”是買賣雙方真實成交價格的意思表示,“陽合同”則根據用途編制:一種交是給銀行為了申請更多按揭貸款而虛增房價的“陽合同”,一種是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用的為了少交增值稅和契稅等而虛減房價的“陽合同”。除此以外,許多涉及個人勞務收入個稅的事項,合同雙方當事人也通過簽訂“陰陽合同”來逃稅,比如本次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影視從業人員的演出收入扣繳個稅問題。另外,甚至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單位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及讓勞動者少繳個人所得稅,與勞動者簽訂“陰陽勞動合同”。

聚焦|“陰陽合同”,逃稅的利器?

其實,“陰陽合同”之所以能夠存在,究其原因,無外乎一個字——“利”也!因為簽訂“陰陽合同”可以少繳稅甚至不繳稅,特別是涉及個人所得稅的事項,陰陽合同尤為盛行。我國現行開具發票繳稅或者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合同或協議,發票金額開多少或者計算個稅基數是多少,很多情況下就是由這一紙合同約定,所以為了逃稅,往往就在合同上作文章。實際上,法律上認為,“陽合同”不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體現而不發生效力,“陰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是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則不僅“陽合同”無效,“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為了少繳稅或者不繳稅,買賣(交易)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稅收管理規定,如果經有關部門查實,屬於逃稅行為,將會受到補交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等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還將構成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七》(取消“偷稅罪”說法)對逃稅罪的定義“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構成逃稅罪將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進行相應處罰。

聚焦|“陰陽合同”,逃稅的利器?

不可否認,“陰陽合同”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範圍內還不能完全根除(涉及“兩套賬”問題),但是,要減少“陰陽合同”導致的逃稅案件,大鵬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努力:一是對於涉及個人(勞務)所得,不僅要查合同或協議,還要查資金流水,從資金的收付情況去驗證合同金額的真實性;二是對於公(司)對私(人)或者私(人)對私(人)的交易行為,要嚴查公司或者個人是否如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查繳雙方的資金收付情況進行佐證;三是加大逃稅罪的處罰力度,將利用“陰陽合同”逃稅的合同當事人曝光,納入誠信體系管理,加大逃稅的犯罪成本。需要提醒廣大會計人員注意的是,儘可能不要參與到利用“陰陽合同”逃稅的事件中去,對於發生的交易事項,建議如實申報納稅或如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畢竟,現在很多“小動作”都難逃“金三系統”的“火眼金睛”,何況,涉及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的“會計黑名單”,我們誰也不想榜上有名!

隨著我國稅收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對涉稅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陰陽合同”將不再是逃稅的利器!奉勸那些還在編制“陰陽合同”的親們,趕緊收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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