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年輕幹部復員,其實很正常,青年軍官選擇沒啥吃驚的

劍客行者 三劍客

年輕幹部復員,其實很正常,青年軍官選擇沒啥吃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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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了!在全軍幹部轉業離隊之際,今天想說說“幹部復員”這個話題。

因為一直以來,“幹部復員”這種退役方式似乎很尷尬。

明明很正常,但是大家眼裡卻是一種不正常;明明很亮堂,但是卻被賦予了很多其他的意味在裡面。

戰友Q就是這樣一個選擇復員方式的幹部。

他說,他喜歡自由自在的生活方式,雖然按照他的條件他是可以選擇計劃安置到某省會城市的,但是他權衡之後覺得還是自由創業可能更適合自己。

於是他在退役方式上就選擇了復員。可是當他向機關和領導彙報了自己想要復員的想法後,大家卻一致反對。

倒不是說大家不支持他退役,而是說他選擇復員這種方式不好,划不來。

領導說,你又不是說安置不了,選擇復員之後再想到政府機關工作就很難。現在找個工作多難,別人想進都進不來,你這有機會卻放棄,實在不明智。

同事說,這些年單位裡似乎只有犯了錯誤捱了處分的幹部才會選擇復員。如果選擇復員,知道的是你不喜歡體制生活自己選的,不知道的還以為你犯了錯誤被複員,不好聽。

說的Q是一臉無奈。

同事W是某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的一個幹事,他說每年幹部退役的時候,總會出現一個的很微妙的現象:幹部復員領導不願意說,機關不願意提,大部分的轉業幹部都不選,但是一些戰友卻總是掛在嘴邊。

他說他其實是很尊重選擇復員這種退役方式的幹部的,這是需要很大的勇氣和決心的,雖然不是退役的主流,但是也值得大家尊重和理解。

年輕幹部復員,其實很正常,青年軍官選擇沒啥吃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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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劍客見過、遇過一些復員幹部。和他們交流之後,覺得有必要為復員幹部說幾句話:

一是復員很正常,大家要正確看。

《現役軍官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採取轉業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或者由政府協助就業、發放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採取復員或退休的方式安置。

從中可以看出,復員作為軍官退役的一種方式,和計劃安置、自主擇業、退休,包括現在新增的轉文職人員一樣,都是正常的退役方式,沒有啥高低貴賤之分,都是正大光明的選項之一。

而據劍客瞭解,復員這種退役方式的出臺也是退役方式的探索和完善。資料顯示,從93年至2000年,約有二萬三千名軍官在拿到二萬至十萬不等的復員費後陸續離開部隊。

二是復員非處分,不要帶著有色眼鏡看。

在部隊學習通報的時候,哪個幹部犯了重大錯誤受到處分的時候,往往最後的處理結果中有一條“按照義務兵安排復員”。

久而久之,幹部復員,就和犯了錯誤、捱了處分掛上了鉤,甚至劃上了等號。

但是劍客需要說的是,民政部等7個部門《關於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3]105號)規定,軍隊幹部復員對象是:符合退出現役條件且本人自願要求復員,或者刑滿釋放、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等不宜安排轉業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軍隊幹部。以及已批准轉業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3年以上的。

從中可以看出,安排復員的幹部,有那些挨處分或者犯錯誤的幹部,但是更多的是正常退役只不過選擇復員這種退役方式的幹部。

所以,如果真的選擇復員了,請這些幹部不要自卑,也不要妄自菲薄,這是你正常的選擇權利,沒人可以說三道四,更不是什麼丟人的事情。我想之所以大家會有這種認識偏差,主要是復員人數少,政策瞭解不夠,還有各級的不提倡等原因導致的結果吧。

年輕幹部復員,其實很正常,青年軍官選擇沒啥吃驚的

三是要尊重複員幹部的選擇,因為這是他的權利,他捨去的更多。

幹部復員相對其他退役方式,失去的會更多。相關文件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國家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謀職業。

對於就業困難的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地政府優先納入再就業統籌規劃,並提供就業服務。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軍隊復員幹部。

規定雖然是這麼說的,但是復員幹部相對其他退役安置的幹部,所獲得了東西比較少(除了相對多一點的復員費),在大多數人眼裡是得不償失的。

計劃安置有工作國家安置,自主擇業每月定期發錢,而復員來說,除了那一筆復員費之外,基本上啥都沒有了。

把所有的關係轉出去之後,就是一個自由職業者了,未來的路全部要靠自己的,這也是很多人不輕易選擇復員,不到萬不得已選擇復員的原因了。

所以如果戰友你決定復員,請你一定要謹慎一些,多想想、多問問,不要在未來的歲月中後悔。當然如果你不喜歡在地方上班或者轉文職之後那種體制內的生活工作方式,但是想要選擇自主擇業又達不到標準的時候,選擇復員也是一種適合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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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劍客君對選擇復員的戰友是很理解的。他們有一個共同點特點是,不太想要那種計劃安置的生活和體制工作的束縛,想自己闖一份天地。

但是按照現有的條件,選擇自主擇業又不夠條件,選擇計劃安置又不願意,所以選擇復員不失為一種適合途徑。

另外還有幾件小事需要給復員的幹部提醒一下,復員幹部和其他退役幹部相比,管理服務和檔案的接轉管理都是由安置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的,報到工作也是在民政部門完成的,這一點要注意,不要跑錯地方了。

還有自願要求復員的幹部,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要裝入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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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給想復員的幹部送點福利,根據《關於軍官復員發給安家補助費的規定》,復員幹部主要涉及的一次性結算經費主要包括復員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4項(框架政策,很多單位可能略有差別,以實際業務部門為準):

①復員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凡自願復員、軍齡不滿1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15週年的,每滿1年發給2.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20週年的,每滿1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軍齡滿20週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4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軍齡10週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原工資;軍齡在10週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對復員到縣( 市) 以下地區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

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復員回農村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超過半年的按年標準計發, 半年以內的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④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視病情輕重發給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均分為五等,標準分別為3500元和1500元,2800元和1250元,2100元和1000元,1400元和750元,700元和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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