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房產抵登記對債權人有利嗎?

程老師5086


郭廣吉律師告訴你,房產抵押登記對債權人有利,而且用房產抵押就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一、首先看抵押權的效力

以房產做抵押,抵押權有效,債權人的權益就會獲得更有效的保障;抵押權無效,債權人以房產做抵押保障債權的目的就不能實現。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第(一)項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築物就是題主所說的“房產”。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以房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顯然,以房產做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就不會設立,也即債權人不享有抵押權。

債權人對用以抵押的房產不享有抵押權,那用房產做抵押就沒有法律意義了。

二、抵押權有效時,抵押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1、《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抵押財產。相反,如果房產抵押權未經登記而無效,那麼房產抵押人轉讓房產的,就不受此限制;

2、《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根據本條規定,房屋抵押人的房產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為此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3、《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權的法律意義在於,為債權人在其原有的債權請求權之外又增加了一項物權請求權,這樣,債權人就享有雙重請求權,債權可以得到進一步保障。

而對於以房產為抵押物的請求權,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有從抵押房產的買價中優先實現其權利,即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順序為:多個債權人對抵押房產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債權人抵押權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簡單說,已經抵押登記的房產,房產抵押人要保證抵押房產的價值不受貶損;債務進行清償時,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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