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孟津一男子酒後妨礙公務,被依法刑事拘留

鑫旭在線據孟津交警消息:2018年5月31日12時30分,在孟津縣桂花大道供銷社家屬院門口路段,梁某某無證醉酒後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與由北向南斜穿桂花大道賈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孟津一男子酒後妨礙公務,被依法刑事拘留

孟津一男子酒後妨礙公務,被依法刑事拘留

(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後,孟津交警接報警後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為了解事故現場情況、確保現場調查取證工作的順利開展,民警當即在事故現場詢問小轎車駕駛人賈某某和摩托車駕駛人梁某某關於事故的經過。

當民警詢問摩托車駕駛人梁某某時,發現梁某某呈醉酒狀態,情緒激動,民警欲將其帶回隊裡進行酒精測驗,梁某某不但不配合,還大聲辱罵和撕打現場的執勤民警,造成執勤民警不同程度受傷。隨後,民警依法對酒後妨礙公務的梁某某強制帶離現場。

孟津一男子酒後妨礙公務,被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受傷情況)

經酒精測試儀測試,梁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每100ml血液裡酒精含量為276mg,遠遠大於醉駕標準的80mg/100ml。梁某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法律條文: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由於梁某某在事故現場辱罵和撕打民警的行為極為惡劣,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目前,梁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孟津交警提示:

對於重大救援或辦案現場,

大家應予以積極配合,

服從現場民警及其工作人員指揮,

切勿因一時逞強幹擾辦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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