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女兒感冒帶去醫院打針發現注射液過期,經調解獲三萬元賠償

2018年1月份,邵某的女兒因感冒到蘭陵縣一家醫院進行治療。在打點滴的過程中,邵某發現醫院使用的葡萄糖注射液過期,邵某擔心孩子打了過期藥品影響孩子以後的體質,造成孩子抵抗力下降或者出現其他不良狀況,於是,邵某找院方賠償未果。無奈之下,邵某到蘭陵縣信訪局上訪,信訪局將此案轉交蘭陵縣人民調解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女兒感冒帶去醫院打針發現注射液過期,經調解獲三萬元賠償文章配圖

調解中心受理後,調解二室主任孫延偉找邵某瞭解相關情況,邵某表示要麼院方與自己簽訂協議,以後孩子如果因此次醫療事故發生的任何問題都由醫院負責,要麼就一次性賠償邵某五萬塊。

聽完邵某的意見後,孫主任又帶領調解組去衛計局和食藥監局找了相關科室人員對此類事件進行相關了解和諮詢,然後去醫院瞭解具體情況並聽取了院方的意見,不過院方只願意給予一萬元作為補償,這離邵某要求還差一大截。

由於雙方當事人都堅持自己的觀點,調解沒有取得絲毫成果。調解員繼續向當事人耐心講解有關法律政策,講事實、擺道理,要求雙方相互謙讓,經過不懈地努力,雙方終於作出讓步,院方終於同意給予邵某三萬元作為補償,邵某表示接受。

女兒感冒帶去醫院打針發現注射液過期,經調解獲三萬元賠償相關法律人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超過有效期的按照劣藥論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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