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瓦房店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来了

瓦房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

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为打赢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开展8890热线服务,保证企业诉求处理不脱节、不断档,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落实事关民生突发事件、难点事件、焦点事件的办理程序和责任分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对到期许可证顺延展期。推行网上办公和审批,采取预约受理的方法审核事项。待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应手续。(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应急局)

二、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热源费的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

三、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协助企业参加中储粮竞价销售的竞拍工作。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五、对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允许用人单位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按达龄退休时间补发养老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支持企业对新招或待招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前向企业预支的培训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八、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科工局)

九、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提升产能、产品等级和填补空白,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领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由《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1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十一、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十二、设立政银企协调机制,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及时续贷、调整还款周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科工局、中国人民银行瓦房店支行)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简化业务流程,搭建绿色金融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工局、中国人民银行瓦房店支行)

十四、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作用。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放应急贷款,用于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加大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卫生防疫、医用物资、医用器材企业的金融支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金融基础设施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科工局、中国人民银行瓦房店支行)

十五、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国内业务合同的企业,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轻企业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瓦房店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来了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市政府将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运行情况,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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