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孫楊所提的巡檢人員資質問題到底能不能站住腳?

孫仁文


現在爭論這個一點意義都沒有。有時候,由於各種原因,你拿出的有力證據並不像想象中一樣能起到重要作用。一個人與一個國際組織講道理?不論你做的對還是錯,大概率會是這個結果,想要改變判決結果,難度不是一般的大。不論如何,支持孫楊[加油][加油][加油]


吸著霧霾看著海


前言:整個興奮劑規則是建立在“嚴格責任”的基礎上,也就是說不問什麼原因出現陽性,不問什麼原因拒檢,一旦確認服用興奮劑或者拒檢,是不需要考慮是否存在過失的。

檢察官(DCO)授權完整的情況,輔助人員瑕疵能否開展檢查程序?

本案中,孫楊主要是否認兩位助理有相應資質,一是尿檢官(Doping Control Asssistant)是個建築工人,二是血檢官(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異地執業,沒有浙江的採血資格。

孫楊觀點是:尿檢官DCA和是血檢官BCA沒有出具相應的授權文件,沒有獲得正式授權的尿檢官DCA無法收集尿樣,血檢官BCA沒有浙江的採血資質,所以血樣不能帶走。

WADA認為:樣本採集人員是對檢察官及助理的總稱,也對採集人員進行了授權。《反興奮劑條例》對血檢官的要求就是有資格採血並獲得授權,對尿檢官的要求是陪同和觀察運動員直至興奮劑檢查結束。

差異在於,WADA認為授權是對整體的,反興奮劑條例只對BCA有采血資格要求,DCA負責陪同,沒有其他要求。孫楊認為授權必須是每個人都有,否則有權拒絕。

有兩個疑問?

1、在《反興奮劑條例》沒有規定資質的情況下,能否基於運動員對規則的自我理解進行抗檢?那麼興奮劑檢查的基礎還能否存在?

2、如果瑕疵成立,仲裁庭的疑問是瑕疵是否會導致檢查結果不可靠,還是損害運動員的權利?尤其是以前孫楊在接受過幾十次一摸一樣的檢測,所有的IDTM檢查都是如此並不是針對孫楊的情況下,暴力抗檢的合理性在哪?


蘇州宣超群律師


實際上孫楊和他的團隊一直在迴避幾個問題,1.如果孫楊不確認巡檢人員的身份可能讓這幾個人進門嗎?試問如果有幾個陌生人要來你家,你如果不確認其身份會讓他們進門嗎?答案肯定不讓進門的。2.如果不確認巡檢人員的身份還讓抽血腦子有毛病嗎?試問如果身份不明你會讓他們給你抽血嗎?答案肯定是不讓。3.孫楊方質疑其中一個巡檢人員是附近一個建築工地上的建築工人,你們覺得世界反興奮劑中心會讓一個建築工人來參與這麼嚴肅的事情嗎?4.孫楊是在抽血後給自己的團隊打電話彙報以後才開始以各種藉口質疑巡檢人員的身份直至最後砸了瓶子。這幾個問題明確了那麼事情就很簡單了吧!


海闊天空142716578


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身正不怕影子斜,孫楊的表現就像心虛。


快樂人122623086


CAS刻意迴避WADA的資質人員糾紛,長期只委託一個機構進行飛檢,如此嚴肅和嚴謹的檢測行為只給一名主檢官授權,沒有其他人員監督,也就是主檢官想怎樣就怎樣,能怎樣也可怎樣,且不說要求改規則,姑且還是先配合血檢,結果尿檢官的行為相當隨意,拍照涉及洩露個人隱私,不是在履行尿檢官職責,而是粉絲的表現,顯然沒有進行專業培訓過。孫楊要求對方出示資質證明,那名護士所持的是外地護士證,按照國內相關規定是不能跨區域使用的,所以孫楊方認為那名護士不具備資質,三個人有兩人出現資質問題,於是雙方經過商議簽署採集無效聲明。如果楊冰柔是經過正式授權的,那麼那份聲明應該有效,至少能代表WADA當時的處理意見,也就是人員資質不全,檢方不具備採集條件,所抽的血不能作為血樣留存。然而CAS不但迴避自己的漏洞,也不承認那份聲明有效,而是僅僅抓住孫楊方破壞血樣這種行為做文章,不知道律師團隊為何不抓住"血樣"這個定義來辯解,如果已經定義成"血樣"了,就已經確認檢測合法化了,怎麼辯都是自己輸,畢竟是自己動的手敲開了包裝,如果堅持那份聲明有效,那一管子血就不能說成是"血樣",總之外包裝自己分離讓楊冰柔帶走就是敗筆。另外中英文的翻譯還是存在問題的,英文闡述比較直接:(英譯漢)"保安用錘子毀壞樣品"與(中文)""用錘錘在樣品底部輕敲了下""語境是不一樣的。希望孫楊方在上訴時不要極力迴避自己的問題,畢竟當時處理方式欠妥造成了現在的困境,承認過於依賴團隊而做出了誤解,不過WADA的做法對造成雙方陷入不必要的麻煩也要承擔一定責任,基於上述,找一個有豐富經驗的國際律師團,爭取最輕處罰。8年改成2年也行啊!


芳草萋萋花茹香


我發表自己的一點看法:給孫楊做飛檢的主檢官楊冰柔在前往檢測路上,是否有給兩個助手交代檢測取樣過程中的操作規範和注意事項。畢竟這兩位是臨時拉來的,一個女護士和一個自述為被邀請臨時開車送主檢官到目的地,為可以見到名人而興奮的男性。 即便尿檢官只是起到監督尿液是否為被檢者現場排放取樣的這樣簡單作業,作為一個專業檢測興奮劑的機構,面對的是一系列的知名運動員,體育明星,號稱注重隱私人權,對這一系列的基本操作流程應當還是有一些規範和注意項的,不能隨便發揮。主檢官前面被孫楊投訴過,如果未交代或者未完全交代操作規範和注意事項,那我認為存在故意利用臨時助手的不當行為來誘導刺激孫楊的很大可能性,使其質疑並最終作出不予帶走樣品的決定,且在拒絕孫楊調派有資質證明的相關人員完成此次飛檢的要求後,用言語引導孫楊自行打開樣品箱,最終以暴力抗檢的名頭上述idtm。


海興華哥


首先申明本人對這個不瞭解、不懂,看了好些網友的回答和評論,覺得有欠商榷,甚至感覺有的太過偏頗,忍不住也加入了進來。我姑妄說之,大家姑妄聽之。

因為不懂,所以我的回答建立在生活常識的基礎上,不一定適合,請大家諒解。在此僅僅就檢測人員的資質談談,個人覺得除同行的除駕駛員守在車上外(如果有的話),所有直面孫揚的人員都應該且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有網友拿警察查酒架打比方,說一個正式民警帶兩個輔警上路檢查等等,這個的確合法合規。但,大家看清楚,這個是知識點,要考!說的是一個正式民警帶兩個輔警,兩個輔警,不是順便路上拉一個兩個什麼人,輔警也是有資質的好不!輔警也是一級政府或者公安局考核聘用的人員,有合同,合同也明確規定了他們的履職範圍!好不!!

也有網友拿吸毒尿液化驗說事,同理也同志哥!順便一個護工就可以?開國際玩笑!我雖然不懂,但首先要授權吧,其次兩個人以上吧,第三參與的必須是有合法身份的人吧,不管他們是正式民警、輔警、醫生或護士,不可能臨時拉個搬磚的就行!

不一定適合,只是不吐不快!


針葉林948


我說幾個基本事實:

1: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2013年巴塞羅那游泳世界賽時就已經通知各國,曲美他嗪將於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列入WADA新版禁藥目錄S6.b類裡。而孫楊是2014年5月被查,這個藥在體內代謝只保持12小時。

2:孫楊被查出陽性 是在2014年5月17日。國內公開報道並上報國際泳聯和國際興奮劑檢測中心是在2014年11月24日。 隨後2014年12月18日,國際泳聯和興奮劑中心表示不上訴。此時已經過了孫楊的處罰期,因為處罰期是3個月。

3:孫楊在2014年5月17日尿檢,陽性,沒有進行B瓶檢測,且沒有保存B瓶樣本,這樣就沒辦法日後再次檢測。基本上就是證據沒有了。

4:按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要求,一旦檢查出陽性,最遲不能超過20天,就必須上報到國際機構,便於複查和認定。而中國是在時過半年後才上報的,並且沒有保留B瓶,所以到半年後,國際泳聯已經沒辦法複查了,也沒辦法上訴了,因為沒有證據了。 因此,國際泳聯,給了中國嚴重警告。並且目前取消了 北京的檢測機構資質。

5:孫楊參加了該年的亞運會!



我就是來堵喬吹嘴的


最根本的來說你可以質疑程序但是不能毀了規則!人家不會像國人那樣慣著你!狂妄需要代價



電閃雷鳴不下雨


七十五億人,選幾個有資質證書的檢測人員都選不上,此不是將世界國際賽事說的太兒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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