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把他人寫進同人文裡究竟算不算侵犯權利?

陳依德


那些說不侵權只是一種文學形式的,我問一下,如果把你的照片p成某種顏色的照片或視頻裡,你高興嗎?覺得不侵權嗎?同樣的,只是換了一種方式,變成了文字,咋就理直氣壯了?如果是,問問出版社是否能合理合法的出版這種小說?

其次,對於這,肖戰本人根本沒有做反應可能壓根不知道,網友自己行為,只是聲稱是肖戰粉絲,肖戰就得買單了?又不是他父母,就算是他父母,成年了也不承擔責任了呀!這個事情真是很搞笑!

如果粉絲行為偶像應當買單,那以後抓住什麼犯罪分子,殺人放火傷人偷盜搶劫等等等等的,請問下犯罪分子是誰的粉絲,讓偶像來買單。也請出具相應的法律法規,怎麼個買單法,怎麼個標準,對於粉絲怎麼核實身份,怎麼認證,如果是多個人的粉絲,偶像們怎麼均攤責任,偶像如何考量粉絲是否具有惹事的風險,開課?考試?拿證上崗?

大家可以集思廣益嘛


夏顏淺淺


科普一下:什麼是名譽權?

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徵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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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是侵權的,而且與本人現在的網絡知名度直接掛鉤,知名度越高越侵權,法律界人士對創作同人作品回應

同人作品是以真人原型創作出來的著作,對此有媒體採訪相關法律界人士,郭小明律師對此回應:第一,可能涉嫌侵犯隱私權,如果把獲取的個人隱私信息,在同人作品中呈現這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第二,可能涉嫌侵犯名譽權,以真人為原型虛構一些情節,客觀上造成對真人的一種誤導。導致社會評價降低,屬於侵犯名譽權。在同人作品中呈現淫穢、暴力還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最後,郭小明律師也給出了一些創作同人作品的建議:最好能夠徵得你這個人物原型的同意,或者是獲取原作者的授權,最好可以採取合作的方式來創作作品。在創作的過程中,還需要在內容上不要有侵權甚至是違法的內容。


簡格格


我看有人說同人小黃文是否違規,有個界定的好辦法,讓寫手用你的名字你的照片寫,或者他自己的名字照片寫,再不夠用他爹媽和孩子的照片名字寫,寫完了如果你點贊他爹媽欣賞他孩子喜歡他親戚朋友覺得他光宗耀祖,那小黃文扛著大旗能不能倒逼飯圈承認你合法不重要,起碼我們媽媽圈就忍了


互聯網大道至簡


看到這個題目,我首先想到了“金庸訴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侵權案一審獲勝 獲賠188萬元”這個案例。

其次、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在法律層面是否構成侵權,有待專業人士進行考證。

第三、就個人情感來說,本人不贊同。既然把他人作品中的人物寫入同人小說需徵求原作者同意,那麼不經他人同意把真人寫入同人小說是否合適呢?這兩天經過肖戰粉絲事件,我也看了一些同人小說,有根據作品人物再創作的,也有真人創作的,不知道這些作品是否經過同意。

第四、這個問題不是個案,需要深層次的討論。現在網絡上很多人都認為真人同人小說很正常,個人覺得這個有待考證的現象被默認為正常,還被很多年輕人認同,這現象本身就不正常,這需要有關部門進行監管與疏導。


漪漪指教


不專業的回答,僅表達個人意見,如果是虛擬角色在合法範圍內堅決支持文學創作自由,如果是要借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真人事蹟,首先需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其次把那個人的名字和肖像換成自己名字,自己的相片,寫好之後給親朋好友欣賞,再來判斷能不能發。文學創作自由,不能凌駕於自然人的人格與尊嚴之上。


無事過江東


如果單純的只是某一個人的名字是一樣的大家覺得也就是重名,但如果把原來一起合作過的演員的名字一起進行編排,就是違法,如果還加上人家的照片就更是違法,沒有本人授權拿人家的照片名字去寫一寫見不得人的東西,就是侮辱人格,就是違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吧


花開花落天下無雙


現在的肖戰就是夷陵老祖,仙門百家各路神仙和精怪都想蹭熱度,所謂正義人士只看自己想看的東西,只說能提高熱度的東西,不多說了,一切等能出門大家都可以工作學習,該幹嘛幹嘛去,多看幾眼職場技能培訓書,多做幾道練習題,比跟這波仙怪瞎BB有用


物外忘塵


看到有個網友說出了此次事件的本質:一群寫黃文的和一些看黃文的打架還喊冤叫屈,卻讓被寫成黃文主角的人出來承擔責任。這群人何其無恥,肖戰何其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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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業的回答,把他人寫進同人文確實不是很好,但是由於如果說每寫一對真人cp就要去詢問當事人可不可以也是不太現實的,而我們知道之前“博君一肖”這個cp在出現並大火時也沒有粉絲和蒸煮進行反對,現在這個局面也可以說是自作自受吧,憑著同人火起來然後轉頭在去罵,就有點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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