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法院發文明確關於利息訴請的統一表述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三庭、清算破產庭

關於利息訴請統一表述的意見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三部分“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三)關於“借款合同”中明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為便於統一寧波市兩級法院相關裁判表述,我們結合審判工作實踐,提出如下意見:

法院發文明確關於利息訴請的統一表述

一、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適用範圍不限於九民紀要中明確提及的借款合同範疇,還應包括原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類型。

二、判決主文部分關於利息的表述可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合同中關於利率有明確約定的,在法律規定範圍之內從約定;無明確約定的,按本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表述;

(二)對於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仍應表述為: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對於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應以該日期為時間節點,進行分段表述:如:利息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對於起算點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可表述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五、上級法院如有其他意見,以上級法院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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