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監利斬斷伸向幼教領域的黑手

我省首例幼教領域涉黑團伙案一審宣判

監利斬斷伸向幼教領域的黑手


監利斬斷伸向幼教領域的黑手

庭審現場。

監利斬斷伸向幼教領域的黑手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圖片由監利縣檢察院提供)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陳鵬 通訊員 彭威 鄧池源

今年10月,由監利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孫衛志等19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在該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孫衛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8名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並處罰金。這是我省首例將罪惡之手伸向幼教領域的涉黑案件。

黑惡勢力如何染指幼教領域牟取暴利?記者近日進行了調查。

罪惡黑手伸向幼教領域

12月5日,監利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振才給記者介紹了孫衛志犯罪組織的發展過程。

孫衛志是監利縣三洲鎮人,2000年以來,他先後網羅多名團伙成員,通過開賭場和典當行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以及強攬工程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經過多年發展,該組織在岳陽市、監利縣三洲鎮一帶形成較大影響,形成了以孫衛志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

2011年,孫衛志看中了幼教領域,他和團伙成員先後強行插手三洲鎮中洲小學附屬幼兒園和中心幼兒園經營,通過有組織地威脅、滋擾等暴力和軟暴力手段,逼退股東,排除競爭,通過強迫交易控股經營兩所幼兒園。

隨後該組織開始強行收購兼併周邊其他幼兒園,並最終壟斷了該鎮的幼兒園市場。壟斷後又通過抬高學費,謀取高額非法利潤,到後來,該組織囂張到違法強行收取所謂“校車管理費”“人頭費”等費用,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

“孫衛志組織的成員隨時出入原本應該封閉的幼兒園,他們‘社會人’的言談舉止,對幼兒的身心發展可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陳振才說,先後有多名教師因為無法接受現狀,憤而辭職。

重拳出擊掃黑除惡

2018年5月,全國掃黑辦經層層督辦,將“舉報孫衛志涉黑線索”轉至荊州市和監利縣兩級公安機關核查,隨即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

隨著偵查工作的不斷深入,孫衛志等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初露端倪,公安部對此案掛牌督辦。

為促進公安機關更好地收集證據,監利縣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通過查閱證據,多次與專案組成員召開聯席會議,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檢察建議,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確保偵查程序合法和證據的合法性。

今年3月,監利縣公安局將此案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監利縣檢察院由檢察長謝波親自主辦,辦案組成員加班加點閱卷,製作了20餘萬字的閱卷筆錄和長達600頁的示證質證PPT,短時間內熟悉了案情。由於部分犯罪嫌疑人羈押在外地,辦案組先後趕赴公安、江陵、沙市等地提審犯罪嫌疑人。

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組先後向市縣掃黑辦、荊州市檢察院和省檢察院督辦領導彙報案情,並多次與公安機關專案組召開聯席會議,就“黑財”追繳、追訴漏犯等問題溝通,並在後期工作中取得了較大進展。

6月20日,監利縣檢察院順利將案件審結,向監利縣法院提起公訴。涉案被告人由移送審查起訴時的14人增加到18人。7月10日,監利縣檢察院又追訴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人,最終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達到19人。

多條“保護傘”線索被移送

此案是發生在幼兒教育行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社會影響大。監利縣檢察院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經過深挖徹查,先後發現多條“保護傘”線索。

陳振才介紹,孫衛志組織從2000年左右就開始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如果當初公安機關堅持露頭就打,對孫衛志一夥一有違法犯罪就及時予以打擊,該組織也不會坐大成勢。2006年該組織實施了一起在當地影響巨大的聚眾鬥毆案,案發後孫衛志作為首要分子竟然逃脫了處罰。

孫衛志組織成員多年來有組織地通過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手段,利用當地政府部門少數工作人員的支持、縱容,控制以及壟斷當地學前教育,利用壟斷優勢敲詐勒索校車司機、隨意上漲學費,還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公然在幼兒園結夥出入,給師生的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

針對上述問題和薄弱環節,監利縣檢察院通過檢察建議,督促相關單位建章健制完善管理,並將發現的涉黑涉惡“保護傘”線索6條,及時移送該縣掃黑辦和紀委監委。

在審查起訴中,監利縣檢察院還注意發現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原前科判決不當的問題。在審查肖某被故意傷害案時,發現孫衛志幕後操縱張躍投案,並指使張躍、龍廣武作虛假供述,最後僅張躍一個人被判拘役,其他涉案人員逃脫了法律懲處。在審查聚眾鬥毆案時,發現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孫強階、李衝以及參與聚眾鬥毆的另一方組織者李興、積極參加者胡成偉原判決量刑畸輕,且對李興、胡成偉適用緩刑不當。該檢察院向監利縣法院分別下達了再審檢察建議,法院現已採納一份再審檢察建議,由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對張躍的原有判決,發回監利縣法院重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