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太沖動!“乾妹妹”與人發生矛盾,男子替其出頭,竟拿刀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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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替乾妹妹出頭,

今年7月,

山東男子陳某用西瓜刀

砍傷另一名男子後逃之夭夭。


太沖動!“乾妹妹”與人發生矛盾,男子替其出頭,竟拿刀傷人


12月5日,

警方在山東陳某老家將其抓獲。


7月7日傍晚,揚州民警接到群眾報警,東花園附近有人被砍。民警趕到現場時,看到一名男子用手捂著脖子,身中數刀躺在血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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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立即叫來120急救車,將受傷男子送往醫院,經過治療該男子並無生命危險。民警瞭解到,受傷男子姓梁,21歲,邳州人,事發當天曾與女子劉某發生矛盾。劉某曾在梁某哥哥開的紋身店紋身,欠下兩百多元費用。當時,梁某問劉某追要錢款,劉某拒不還款,梁某心生不滿就打了劉某一下。


糾紛驚動了當地派出所,經調解雙方當場表示私了,互不追究。誰知剛走出派出所,劉某越想越不服氣,便找到網上結識的“乾哥哥”陳某,請他幫忙出口惡氣。於是,陳某懷揣一把西瓜刀找到了梁某,一言不合拔刀就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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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後,陳某逃之夭夭,而梁某傷情經鑑定達到輕傷二級,構成刑事案件。民警對陳某展開追逃,12月5日在山東老家將其抓獲。落網後,陳某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他和“乾妹妹”劉某通過網絡結識,並不熟悉。陳某幫劉某出頭純屬一時頭腦發熱,而事發後“乾妹妹”竟將他的微信、手機全部拉黑了。目前,陳某因涉嫌故意傷人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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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

成年人遇到事情

一定要保持冷靜,

不能一時衝動

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


太沖動!“乾妹妹”與人發生矛盾,男子替其出頭,竟拿刀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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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的。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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