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臨港新片區最新土地政策公佈,來看解讀→

​12月3日,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公佈《關於支持臨港新片區產業、研發用地提高容積率的實施意見》以及《關於支持臨港新片區園區平臺提升創新服務能力工作的實施意見》,鼓勵優質產業項目提升容積率,簡化產業用地規劃調整程序,降低優質產業用地擴建成本,降低園區平臺用地成本等,以利於優質企業提容增效。更多解讀詳見↓

《支持臨港新片區產業、研發用地提高容積率的實施意見》主要內容

新片區內土地供應管理和規劃實施:

  • 工業、研發用地供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 位於臨港新片區產業基地和產業社區內,新增工業倉儲類項目容積率在2.0以下、研發中試類項目容積率在3.0以下,可按照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確定;如工業倉儲類項目容積率超過2.0、研發中試類項目容積率超過3.0的,按照控詳規劃調整簡化程序執行。

對範圍內企業監開展產業績效評估:

建立臨港新片區工業企業綜合績效評估標準,根據評估結果劃定A(優先發展類)B(鼓勵提升類)C(調整轉型類)D(監管整治類)四類企業。

支持內容:

  • 鼓勵優質產業項目提升容積率,增加地下空間

鼓勵綜合績效評估為A類、B類的企業通過提高容積率、增加地下空間開發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支持綜合績效評估為C類的企業在符合產業導向和行業技術需要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率和增加地下空間;原則上不支持綜合績效評估為D類的企業實施改擴建。

  • 簡化產業用地規劃調整程序

工業倉儲類項目容積率在2.0以下、研發中試類項目容積率在3.0以下的項目,如突破原有土地出讓合同和控規要求的,可以根據工業工藝和實際需求,由臨港新片區規劃管理部門組織建築方案論證,按照“先調後辦”的原則,調整相關規劃圖則並納入市局信息平臺統一管理。

  • 降低優質產業用地擴建成本

鼓勵存量優質企業增容擴產或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根據綜合績效評估結合企業經營自持情況給予地價優惠政策。

  • 對於綜合績效評估為A類的企業,其提高容積率或開發建設地下空間作為地上主體建築的配套設施的新增建築面積,土地價款收取比例為0。
  • 對於綜合績效評估為B類的企業,其提高容積率或開發建設地下空間作為地上主體建築的配套設施的新增建築面積由企業自持且用於自身生產經營的,土地價款收取比例為0。
  • 對於綜合績效評估為C類的企業,其提高容積率或開發建設地下空間作為地上主體建築的配套設施的新增建築面積由企業自持且用於自身生產經營的,收取其應繳土地價款的50%。

《支持臨港新片區園區平臺提升創新服務能力工作的實施意見》主要內容

適用對象:

指導意見中所指園區平臺為經臨港管委會認定的、承擔各類園區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的平臺型企業。

支持內容:

新增土地獲取

  • 園區平臺獲取標準廠房類工業用地、通用類研發用地,可採用“帶產業項目”掛牌方式供應。
  • 可根據產業全生命週期採用彈性年期出讓有條件續期方式,符合條件的產業項目可按初始合同約定的價格自動續期。
  • 推行“先租後讓”試點。

存量土地收購

  • 鼓勵園區平臺收購企業節餘工業用地或經臨港新片區產業主管部門核實需退出的工業用地用於建設標準廠房、通用類研發物業。
  • 經認定為A類的園區平臺,可在臨港新片區內跨園區管理範圍收購土地。

降低園區平臺用地成本

  • 新增標準廠房類工業用地、通用類研發用地出讓給園區平臺的,標準廠房類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不低於相同地段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70%,通用類研發用地出讓價格不低於相同地段產業項目類研發用地基準地價的70%。
  • 園區平臺收購節餘工業用地或經臨港新片區產業主管部門核實需退出的工業用地,土地收購價格可參考上一年度區域內的產業項目類工業或研發用地平均價格經雙方協商確定。
  • 園區平臺收購存量用地後用途需發生調整,根據雙評估方法確定需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可按照分期方式補繳。

創新用地政策

  • 對於臨港新片區產業主管部門需退出的工業用地,新片區鼓勵園區平臺以“以房換地”形式進行收購,或與土地儲備中心協作,以“收儲再出讓的以房換地”,園區平臺收購或通過獲取土地儲備中心收儲的原土地土地權利人的工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建設完成後將其中的部分物業轉讓或出租給原土地權利人。
  • 園區平臺可在與原土地權利人溝通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股權收購方式,以園區平臺為主導成立新的園區平臺,對原有項目進行後續的開發建設。
  • 園區平臺可在與原土地權利人溝通協商的基礎上,通過“異地等價置換”的方式,由園區平臺收購原土地權利人的工業用地,並在園區平臺所經營管理的其他區域物業中,轉讓或出租給被收購方等價的物業,進行等價置換。

鼓勵土地混合利用

  • 鼓勵園區平臺在取得的標準廠房類工業用地和通用類研發用地配套建設科技創新服務設施,允許配建的服務設施建築面積比例參考臨港新片區相關文件規定。
  • 支持園區平臺在其認定的範圍內對地下空間實施整體設計、區域整體綜合利用開發。

物業轉讓、租賃

  • 鼓勵園區平臺採用先租後售方式提供標準廠房、通用類研發物業,可以轉讓不超過50%,可轉讓部分,直接轉讓的比例不得超過物業總量的30%。
  • 確保不少於50%部分以租賃方式,提供給高新技術企業、“四新”企業、生產性服務企業等,並在租金上給予一定扶持。
  • 扶持小微企業孵化發展,降低其創新創業門檻,將在廠房租賃上給予一定的租金支持或租金減免政策。

監督管理:

  • 臨港新片區將對管轄範圍內的園區平臺根據其資源利用效率、管理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並分為ABC三類,實行差別化管理機制。對資源利用效率高的園區平臺,加大資源要素傾斜支持力度;對於資源利用效率較低的園區平臺,在資源配置、土地供應方面進行一定的限制。

在園區平臺物業轉讓租賃方面,如引入產業、科研項目不符合臨港新片區產業發展導向或相關規定,或因出租物業經濟效益較低而導致整體用地績效評價較差的,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決策,將對園區平臺可轉讓物業比例進行一定限制。

資料: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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