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南通四人用遙控器干擾地磅稱重非法牟利161萬 首犯獲刑十二年五個月


南通四人用遙控器干擾地磅稱重非法牟利161萬 首犯獲刑十二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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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貨單位稱重時,先後55次使用遙控器干擾貨物稱重,使貨物在過秤中重量大幅虛增,累計非法獲利161.68萬元。記者昨天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李某、羅某、陸某等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五年兩個月、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

馬某今年34歲,此前從事塑料片的生產與供應。2014年起,馬某多次出售塑料片給海門市某化纖公司。雙方交易往來頻繁,為了能多賣一點錢,他動起了歪心思。

2016年春節前,馬某與他人合謀,偷偷在化纖公司稱重的地磅上安裝了干擾器。在押車至化纖公司稱重時,馬某或其僱請的李某等人便使用遙控器干擾貨物稱重,通過虛增貨物重量,騙取更多的貨款。嚐到一兩次甜頭後,馬某等人屢試不爽,沒想到2017年12月東窗事發,其僱請的李某在使用遙控器時被發現,被害單位人員當場報警。

海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馬某夥同被告人李某、羅某、陸某等人,在向化纖公司出售塑料片過程中,趁貨物過磅稱重時,共55次使用遙控器虛增貨物重量,共計騙取該公司161萬餘元。其中,馬某涉案金額最大、次數最多。

另查明,李某曾偷竊電動車1輛。案發後,贓物已追繳,並已發還被害人。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夥同被告人李某、羅某、陸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馬某、李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羅某、陸某詐騙數額巨大,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綜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馬某、李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中馬某辯稱其構成的是合同詐騙罪而不是詐騙罪。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馬某夥同李某、羅某、陸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被害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採取事先偷裝地磅干擾器、供貨時遙控干擾地磅稱重、虛增貨物重量等一系列手段,從而騙取被害單位錢財,侵犯的是被害單位的財產權。”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方永梅介紹,馬某等人採取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行為已經脫離市場交易中的履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一審認定涉案人員的行為構成的是詐騙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定性正確。(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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