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小鳳雅家屬訴陳嵐名譽侵權案宣判陳嵐道歉並賠償,陳嵐反而要起訴,對此你怎麼看?

liwei2004


法院查明的事實如下:

2017年11月,女童王某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等醫療機構診斷患有雙側眼球內母細胞瘤。為給女兒籌措相關醫療費用,原告楊美芹通過微信、水滴籌等途徑尋求社會救助,陸續獲得愛心捐款。後部分社會公眾對善款用途產生質疑,所髮網文引起關注,原告楊美芹不斷收到含指責、詛咒等內容的短信。

被告陳嵐通過上述實名認證的微博,於2018年4月至6月期間陸續發佈涉及女童王某家屬的言論,包括“騙捐”“虐待”“沒有得到任何治療”“實名報警”等內容。

法院最後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作家陳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

其實也就是很簡單的一件事情。當然,這個就當做是亂說話的代價。大V、公眾人物擁有大量的粉絲,言論的波及面及影響力確實不能忽視,因為不實言論也容易給其他人員的名譽,榮譽,以及對他們的生活及工作帶來影響。

女童家屬因為被侵權而維權,這個沒有任何問題。

當然,這個案件還涉及一個水滴籌及公眾知情權的問題。水滴籌等眾籌平臺因為各種欺詐性事件,使得公眾對其真實,公正,客觀等存有爭議。本來通過水滴籌的互助形式,能夠讓需要幫助的人員獲得幫助,這是好的創舉。但是,善良是一個經不起消耗的東西,重新塑造公眾形象,重拾公眾信任,這是一個長期而漫長的過程。我們不說其他人,至少那些在水滴籌上捐過款項的人,完全有權利知曉自己捐款的去向和用途。所以不管是水滴籌,還是受捐助的個人,都應當及時公佈捐款的用途明細等等,這既能保障捐款人員的知情權,也能避免無端的猜忌和質疑。


葉律師


悟空問-賈素飛律師答

那什麼是名譽權呢?

簡單來說,名譽權就是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就是讓你的社會評價降低。一般來說,侵犯名譽權的手段有兩種,一是侮辱,二是誹謗。

1,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存在損害他人名譽權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於主觀過錯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3,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特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權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被告陳嵐在發佈部分事實性內容時,有一定的來源和依據,但在被告發布的博文中,有“女兒得病,騙捐不治療”“留著錢給兒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極有可能希望擺脫麻煩,因為公眾質疑聲越來越多,惡意斷絕孩子飲食,最終導致孩子衰竭”、“一句話,孩子沒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療,從頭到尾。一直在等死!這個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從被告獲知的信息來看,亦得不出“騙捐”“虐待”“擺脫麻煩”“從沒治療”的結論。上述言論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產生了名譽侵權的事實。

陳嵐面臨的判決結果

法院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作家陳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

在網絡上點評社會熱點事件,是否都會構成名譽侵權?

不會的!針砭時弊的社會評論言辭雖過激,但內容屬實,無實際惡意的, 則不構成名譽侵權。

小結:是平民對高雅的一次勝利,法律真的是平等的;道德水準和粉絲數量、文化水平,有時候真的無關。嘴下留德,方能走的長遠!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陳嵐作為擁有數十萬粉絲的大V,為博眼球發表無事實根據的微博,導致王鳳雅家屬不斷受到網友的謾罵、侮辱信息,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8年4月9日,陳嵐在其新浪微博發佈:“我,陳嵐,在此實名報警,3歲女嬰王鳳雅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多次利用孩子的狀況,在水滴籌、火山小視頻、快手上公開籌款……後被多方舉報後,被水滴籌中斷疑似騙捐行為……我懷疑,這三天裡,其父母極有可能希望擺脫麻煩……惡意斷絕孩子飲食……”

相關內容隨即引爆輿論,此後,王鳳雅一家陷入輿論漩渦之中。

2018年5月,當地警方經過調查後稱“詐騙”“虐待女童”沒有相關證據,也沒有了解到家屬涉嫌犯罪的證據,未予立案。

陳嵐作為大V,在發表相關言論的時候,理應承擔與其身份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較高注意義務。但在其發佈的微博中,有“女兒得病,騙捐不治療”“留著錢給兒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一句話,孩子沒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療,從頭到尾。一直在等死!這個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且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王鳳雅家屬“騙捐”“虐待”“擺脫麻煩”“從沒治療”的結論,明顯超出了合理限度,構成名譽侵權。

增加曝光度在某層面上也是一些大V的職業需求。有些大V為了獲得網友的關注,肆意編造一些虛假消息,這些消息通過擁有數十萬粉絲的賬號發佈後,馬上就會引起大量評論及轉發,併成為熱點事件,對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

對於此類信息,一些人可能會覺得:“這沒什麼呀,說不定就是真的呢?”如果存在誹謗性的內容,則超越了法律“紅線”,可能引發訴訟風險。


我是律典通小編——法鵲,專注法律問題解答,歡迎邀請、提問、評論。


律典通


分兩個層次發表我的看法!

第一,法院生效判決已確定陳嵐道歉,那陳嵐不道歉,可予以強制執行!

但道歉的履行不同於債務金錢!陳嵐道歉聲明應獲得法院和申請人的認可,在一定範圍內的媒體平臺上公開一定的時間!

若陳嵐拒不作出道歉聲明,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那陳嵐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做為公眾人物,更應模範遵守司法裁判!

第二,陳嵐起訴小鳳雅家屬公開四萬元善款去向和開支,能否被法院受理,是關健!

陳嵐有無職權查善款,作為個人,顯然無此職權!

陳嵐不是四萬元的直接捐助者,僅能對自己捐助的金額提出公開請求!

以上看法和大家共分享!



高翠平律師


這一判決結果在我的預料之中,當然也在情理之中。陳嵐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就言之鑿鑿地聲稱風雅的家人,惡意利用風雅病情騙取愛心人士的錢,然後拿著籌來的錢給兒子看病,將可憐的小風雅拋諸腦後,任憑她自生自滅。從而,不明真相的網友信以為真,義憤填膺地指責風雅家人,給他們造成極大的名譽損失和精神痛苦。因此,陳嵐當然侵犯了風雅家人的名譽權。

據報道,12月2日下午,眼癌去世女童家屬起訴微博大V作家陳嵐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作家陳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和楊美芹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陳嵐為新浪微博加V認證的註冊用戶,“作家陳嵐”微博系擁有數十萬粉絲、具有一定網絡影響力的自媒體。被告對原告楊美芹網絡個人求助事件予以關注並發表自己的意見及評論,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本身並無不妥。但基於其在網絡空間的特殊身份和較大影響,應當承擔與其身份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較高注意義務。

我非常認同法院觀點,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每個人都應當謹言慎行,切忌不能胡言亂語詆譭他人。尤其是公眾人物,因為他們的言行具有極大的影響力,所以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要有切實根據才能發表言論。像陳嵐這樣,根本沒有查明事實,就狺狺狂吠指責人家重男輕女、騙捐善款,讓不明真相的群眾錯誤指責他們,讓他們無端承受巨大痛苦和精神折磨,顯然侵犯了人家的名譽權。法院判決陳嵐敗訴,是合乎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所以,話不能亂說啊,尤其是公眾人物。


冰焰


作為法律工作者,只要法院判決了,就選擇尊重法院的判決。陳嵐確實侵犯了別人的名譽權,那麼應該依照判決道歉。畢竟靠一些出位的言論,博關注換流量的所謂知名博主,因為侵犯別人名譽權而被判決道歉的也不少了。

之前陳嵐多次聲稱小鳳雅的家人騙捐等等,把自己打造成正義鬥士。如今被法院判決打臉了,我要是她,就乖乖地賠禮道歉,畢竟眼球已經博到了,流量也賺到了。何必繼續炒作,再繼續榨取這事件的剩餘價值呢?


另一方面如果陳嵐不道歉,那麼自然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道歉責任,否則就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只希望陳嵐能夠收殮一點,畢竟吃瓜群眾對大嘴巴的博主其實還是蠻反感的。

最後說下名譽權,這其實有點玄,畢竟不是實體權利。一切使別人獲得社會不利評價的行為,尤其是無中生有的言論,均可能侵犯別人的名譽權。


律師獨角獸


看來,陳嵐對法院認定的侵權事實並不認可,她仍然認為對方有虐待、欺騙等行為。


杭州刑事律師


一個跟狗交朋友的人,哪裡會懂得什麼是人性,她的人性是給狗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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