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法網恢恢!本溪男子假冒警察謊稱幫偷電者“平事”詐騙20多萬

2018年6月,被害人吳磊(化名)因偷電被鞍山市高新區電業局查處並將線案件索移送公安機關。被害人吳磊及妻子胡某1通過鄰居託人介紹認識李力強(化名),李力強夥同本溪人李強(化名),虛構李強為本溪市公安局警察身份,以能為吳磊“擺平此事”為名義,於2018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分別在鞍山市鞍山市立山區靈山檢查站馬路邊、鞍山市高新區電業局門前,多次向吳磊及其妻子胡某1索要人情費、路費,騙取吳磊、胡某1共計人民幣281000元。

經被害人胡某1催要,二被告人於案發前返還被害人人民幣26000元;紀某1將居中扣取的好處費22000元返還給被害人。

2018年7月20日晚上,也就是吳磊被警察抓走的第二天,被害人的姐夫李某到鞍山問問怎麼回事。和李力強見面了,李力強跟他們說這事要不是找他辦,吳磊六十歲都出不來……。李力強還說吳磊這事是全國第二大,遼寧省第一大案,涉案170多萬。李某看對方說話挺能忽悠就質疑對方。

2018年7月27日上午11點左右,姐夫李某發現對方還在騙他們就跟李力強說,公安局也不是你說了算,事不用你們辦了,錢還我們。隨後聽說李強是警察,李某就從李強要來他的警官證,看證是假的,他就報警了。

事後,警方將李力強、李強等人抓到公安機關。警方在被告人李強的家中搜查出夏季執勤警服一套。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強、李力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人民幣233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強、李力強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二、被告人李力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三、依法追繳被告人李強、李力強違法所得共220600元,並返還給被害人吳磊、胡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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