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 從明朝“京察制度”入手,來聊聊它是如何影響“明朝吏治”變遷的

明朝作為封建歷史上“中央集權”高度集中的朝代之一,其所推行的一系列政治舉措,以及對明朝所產生的深遠影響,無疑都具有著極高的研究價值。好比明朝的“京察制度”,它的出現對明朝而言有著什麼樣的意義?又是怎麼樣影響“明朝吏治”的變遷的?

從明朝“京察制度”入手,來聊聊它是如何影響“明朝吏治”變遷的

明朝官員插圖

先來說說什麼是“京察制度”

據《明史·職官志》上面的記載:“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別致仕、降調、閒住、為民者有差,其冊奏請,謂之京察。”

這段話所表達的便是對“京察制度”的概述,意思就是四品及以上官員,在明朝展開“吏治考核”的時候,需要採用一種“自陳”即主動向皇上奏請的方式,來向當朝皇帝表明自己是否恪盡職守、嚴於律己;五品及五品以下官員則採用一種“堂審”的方式來展開“吏治考核”,也就是由“吏部及都察院會同所屬部門的官員共同考察。”

換句話來說,這“京察制度”也就是明朝“吏部”考核官員是否盡忠職守,奉獻於國家的一種手段。

就好比現代公司裡面的“人力資源部”定期對員工進行的考核工作,通過對員工考核結果的評判從而確定員工的任免、升降、以及調動等有效管理。

畢竟明朝作為一個在封建歷史上排的上號的“大一統王朝”,雖然採用的是“中央集權制度”這樣的“君主專制”政治體系,但總不可能讓明朝統治者事事都親力親為吧?

從明朝“京察制度”入手,來聊聊它是如何影響“明朝吏治”變遷的

明太祖朱元璋畫像

再怎麼說明朝的統治者他也是個“凡夫俗子”,一旦脫離了皇帝的身份,其實也就是一個普通人,精力有限,一個人打理起來自然是力不從心,所以就勢必會需要大量的“官吏”來輔佐治理。

但是,這官員一多,就容易出現“貪汙腐敗”的現象,投機取巧,從社會中謀取利益,層層剝削下來,最後受苦受難的還是位於社會體系最下層的“黎民百姓”,繼而也就容易導致平民與貴族之間的“階級矛盾”激化,爆發“農民起義”,推翻當朝統治者的統治。

就好比封建歷史上第一個推行“中央集權制度”的秦朝,昏庸的秦二世“胡亥”無能,被權臣“趙高”獨攬朝政,結黨營私,致使百姓承擔的賦稅徭役繁重,遠遠超出了所能承受的範圍,民不聊生。

因此,也就導致了秦朝末年,由陳勝、吳廣所率領的農民起義軍不畏強權,紛紛響應推翻秦朝統治的事件發生。

從明朝“京察制度”入手,來聊聊它是如何影響“明朝吏治”變遷的

明朝整頓吏治插畫

“京察制度”出現的意義

故而,“京察制度”的出現對明朝而言。無疑就是明朝“整頓吏治”,限制官員徇私舞弊現象的一把“利刃”,對於維護明朝政權的穩固有著相當積極的意義。

據《大明會典》上面的記載,明朝統治者會通過:“兩京各衙門屬官首領官,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及老疾者,吏部驗實、具奏定奪。”

意思就是讓明朝兩京各個衙門的首領官自行糾察,考核自己衙門內部的官員素質,如有徇私枉法、無能或者老弱病殘的,就得如實填好資料呈交給吏部驗明正身,繼而決定是“依律懲處”還是“升職加薪”,亦或者是發放退休金,讓這些老弱病殘者告老還鄉。

也就是說,“京察制度”對於明朝而言,還是一套提升“官吏”執行力的獎勵機制,讓官員對於朝政事務更加上心,繼而促進明朝政權的穩固和統一。

再來聊聊“京察制度”是如何影響“明朝吏治”變遷的

按照常理來講,一套制度一旦制定推行之後,當朝的統治者幾乎都不會去大刀闊斧的改動,只需要日常的維護制度能正常推行實施就可以了。

就好比沿襲至清朝時期的“京察制度”,在經過改良確定“三年一考”,以守、政、才、年“四恪”以及貪、酷、無為、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弱等“八法”為升降標準之後,除了把“貪、酷”兩個選項單獨劃分出去另外推行之外,幾乎就沒怎麼大的改動了。

但是反觀明朝呢,據《大明會典》記載:“國家定製,其京官考察,舊無常期。”

意思就是明朝的“京察制度”在推行之後完全就是按照統治者的心情來考核,想什麼時候考核就什麼時候考核,由統治者說了算的,並沒有一個確切的時間段。

  • 好比《明太祖實錄》卷七十四、洪武五年六月癸巳條中的記載,“歲終考績以行黜涉”,意思就是洪武五年,明太祖朱元璋規定“吏治考核”是一年一次。
  • 但是緊接著到了洪武六年九月,又改制規定“在京官以三十月為一考”,意思是把原本一年一次的考核改為三十個月一次。
  • 而後,到了洪武十四年,太祖又規定,“外諸司官員三年一考,在京官九年通考”,意思就是赴任在外的官員三年一考,在京官員則改為九年一考。

根據這考核時間的跨度一次比一次長的結果來看,所暴露出來的無非就是明朝建朝初期,官員調動頻繁,由此也就導致了很多新任命的官員剛剛赴任不久,凳子還沒坐熱呢就得迎接考核,其考核結果自然不會太理想,達不到明太祖朱元璋的預期目的。

因而一再更改“京察制度的條款”,一方面節省考核期間所消耗的大量人力物力,另一方面給予這些新赴任的官員熟悉環境、積累政績的機會。

從明朝“京察制度”入手,來聊聊它是如何影響“明朝吏治”變遷的

科舉

但是呢,到了洪熙元年,因洪武年間所爆發的那一場因劉三吾徇私舞弊而導致的科舉“南北榜冤案”,讓明仁宗意識到了維持南北仕子的平衡對於“穩定政權”的重要性,故而在“楊士奇”的提議下推行實施了“科舉制度改革”,分“南北卷”按地區招納仕子。

不過,這種按地區分“南本卷”選官的改革方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南北地區的文化差異,維持了朝堂上政治局勢的平衡,可是卻也直接導致了明朝中期以後,朝堂上形成了“黨派林立”,互相爭鬥不休的局勢。

好比如明朝以地方官吏為代表的浙、齊、楚、宣、昆等地方黨派,還有以江南士大夫為主體的“東林黨”,以及以“宦官”為主體的“宦官集團”等。

從明朝“京察制度”入手,來聊聊它是如何影響“明朝吏治”變遷的

明朝官員之間“交好”畫像

而“京察制度”,無疑就逐漸演變成了各個黨派之間互相爭奪利益的一個工具。

通過“京察制度”來徇私舞弊,謀取利益,在考核之時對自己黨派的官員“放水”,對敵對黨派勢力的官員“苛察”,換言之,哪個黨派在“吏部”權力大,或者是拉攏到了權力更大的人,哪個黨派就可以在鬥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好比如《明史》卷215所記載的:“隆慶元年,楊博掌京察,山西人無下考者,吏科給事中胡應嘉劾博挾私憤,庇鄉里。”

意思就是在隆慶元年,一個叫楊博的山西官員執掌京察,徇私舞弊之下,山西的官員沒有一個接受京察考核的。楊博的做法讓“言官”胡應嘉很是憤怒,向皇帝彈劾楊博假公濟私,包庇鄉里。

很明顯,截至此時,“京察制度”已經幾乎失去其“使各級官員能夠恪盡職守,為帝國統治做出貢獻”的作用,只餘一些虛心納諫的“言官”還在據理力爭,對徇私舞弊之事堅決抵制到底。

從明朝“京察制度”入手,來聊聊它是如何影響“明朝吏治”變遷的

明朝宦官劇照

但剛正不阿的“言官”畢竟還是少數,黨派的鬥爭讓明朝朝政日益混亂,加之時不時還會躥出來一個“宦官”獨攬朝政,貪汙腐敗的風氣一度盛行。

當然“京察制度”畢竟是明朝原創,每一個事物在剛出現的時候都不可能多麼完美,一切都還需要時間來磨合,繼而逐漸的完善。

更何況“京察制度”只是導致明朝吏治由盛轉衰的重要原因之一,還有著其它方方面面的影響因素在裡面,也不全是京察的“鍋”。

一路沿襲到清朝的“京察制度”便是一個典型的“正面例子”,按照清朝時期“康乾盛世”那長達134年政治清明,國富民強的盛景來看的話,“京察制度”不可謂不成功。

也就是說,如果明朝能夠儘早的把“京察制度”的一整套體系完善好的話,“明朝吏治”的變遷或許就是另外一副模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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