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提升城市形象,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政府決定徵收位於城廂區鳳凰山街道筱塘社區居委會,佔地面積約97.65畝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作為城市提升項目建設用地。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徵收補償方案:
第一條 [徵收地塊概況]
1.徵收範圍:(1)月塘南片區二期項目範圍內國有土地性質上的房屋(四至範圍:東至學園南街,西臨筱塘南街,南至南門西路,北至鳳凰路,範圍內不含擬保留的房屋),具體以徵收範圍紅線圖為準。(2)月塘南片區(才子)項目範圍內國有土地性質上的房屋(四至範圍:東為學園南街,西臨筱塘南街,南至莆陽西路,北至南門西路,範圍內不含擬保留的房屋),具體以徵收範圍紅線圖為準。
2.本項目徵收範圍內的宗地總面積約97.65畝,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約10萬平方米,戶數約231戶。
第二條 [組織實施單位]
1.房屋徵收部門:莆田市城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地址:萬達廣場賽博思大樓8層,聯繫電話:0594-2693860。
2.徵收實施單位:莆田市荔城區建興房屋徵收服務有限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區鎮海辦鎮海居委會豐美小區4幢43號,聯繫電話:0594-2230966、2230977、2230988。
第三條 [補償方式]
房屋徵收實行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進行安置。
第四條 [房屋徵遷補償認定標準]
被徵遷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給予認定補償: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有權機關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續等有效證件。
(二)雖無產權原證件,但確係建國前建造的舊房或能確認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批准建房手續雖不健全的,但經歷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兩權發證處理並補辦有關手續和補交款項的房地產。
(四)歷年經國土、建設等部門行政處罰到位(含提供相應票據等),一直做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處住房的。
第五條 [徵收補償項目]
徵收補償項目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裝修補償及其他項目補償。
第六條 [補償安置價格的確定]
1.對被徵收房屋補償價格和安置房價格,被徵收人可以選擇按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也可以按本方案的規定計算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價格。
2.選擇按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七條 [房屋徵收補償價格]
(一)單位集資房補償標準
住宅補償標準:根據套房所在樓層(含底層),分別確定補償金額,具體如下(元/㎡):
套房所在層次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五層
六層
七層
八層
八層
6950
7000
7050
7050
7050
7050
7000
6950
七層
6950
7000
7050
7050
7050
7000
6950
--
六層
6950
7000
7050
7050
7000
6950
--
--
五層
6950
7000
7050
7000
6950
--
--
--
(二)商品住房補償標準
本方案所稱的商品住房是指向房地產開發單位購買的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商品住房的補償標準:根據套房所在樓層(含底層),分別確定補償金額,具體如下(元/㎡):
套房所在層次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五層
六層
七層
八層
八層
7050
7050
7100
7100
7150
7150
7100
7100
七層
7050
7050
7100
7150
7150
7100
7050
--
六層
7050
7100
7150
7150
7100
7050
--
--
五層
7050
7100
7150
7100
7050
--
--
--
(三)自建房補償標準
住宅補償標準:
1.框架結構:7050元/㎡
2.磚混結構:6950元/㎡
3.土(磚)木結構:6850元/㎡
4.被徵收房屋整幢為一層的,按建築面積另加補償300元/㎡;被徵收房屋整幢為二層的,按建築面積另加補償100元/㎡。
(四)商業用房(店面)補償標準
根據店面所在的區位、地段、進深等情況,分別確定補償金額,具體如下(元/㎡):
商業(店面)所在區位
一類(店面)
二類(店面)
店面進深
進深≤8米
12米≥進深>8米
進深>12米
進深≤8米
12米≥進深>8米
進深>12米
補償價格
21200
16200
8480
19200
15200
7680
商業用房(店面)類別所在區位:一類指莆陽西路、南門西路;其他路段為二類。
(五)貨幣補償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凡在簽約期限內按時簽約並交房的,除上述住宅、店面補償價格標準外,另行按住宅、店面補償標準給予30%貨幣安置獎勵金(不含其他獎勵金及補助費)。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 [搬遷補助費標準]
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住宅每次6元/㎡,生產、營業用房每次8元/㎡,倉儲及辦公用房每次7元/㎡;搬遷補助費少於200元的按200元/次計。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的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往返兩次計算。
第九條 [過渡辦法及臨時安置補助費]
1.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由被徵收人自行過渡,徵收部門按本方案的規定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2.住宅臨時過渡期限暫定為36個月,過渡期限按實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自被徵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通知結算之日為止。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每月6.5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標準的雙倍支付逾期安置補助費。
3.被徵收房屋為商業(店面)的,根據店面所處的區位,由徵收部門按照實際過渡期限給予支付商業用房安置補助費(含租金補助及停產停業損失,下同),具體如下(元/㎡):
店面所在區位
一類(店面)
二類(店面)
店面進深
進深≤8米
進深>8米
進深≤8米
進深>8米
安置補助費標準
50
20
30
15
第十條 [其他項目的補償]
1.裝修項目補償:被徵收房屋室內裝修進行分項目丈量登記。
2.其他地上附著物、構築物補償標準按《莆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莆田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莆政綜〔2013〕10號)的相應標準執行。
3.電話移機費:按每部電話58元/次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
4.有線電視移機費:按200元/戶·次計(以有線電視收視證為憑),實行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
第十一條 [住宅安置辦法及計價標準]
1.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位於月塘南片區(才子)徵收範圍內,具體戶型結構及面積等應以最後批准的建築方案及施工圖為準。
2.簽約選房順序:對按時完成丈量評估及面積確認的被徵收人,採取抽籤的辦法確定選房簽約的先後順序。
3.選房規則: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實行等面積安置的原則。在選房時,確因結構或戶型原因超過可安置面積的,每戶超面積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被徵收房屋面積10%(最多不超過15㎡)。
4.安置房計價標準:?安置房建築面積與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安置價按照7400元/㎡(基準層)計價;安置房面積超過可享受安置建築面積10㎡以內的按優惠價10050元/㎡計價;安置房面積再超過可享受安置建築面積10㎡以外的按市場參考價12050元/㎡計價。上述安置房價格已扣除安置房裝修補償後的實際單價。?層次差計價辦法:以套房第一層至第七層為基準層,自套房第八層起計取層次差,第八層至第二十一層的層次差為每層遞增30元/㎡,第二十二層及以上的層次差為每層遞增25元/㎡。
5.安置房(住宅、店面)建築面積少於被徵收房屋(住宅、店面)的剩餘部分面積必須選擇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本方案第七條之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店面安置辦法及計價標準]
商業(店面)原則上採取等面積安置的辦法,安置商業(店面)與被徵收商業(店面)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價計價,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參考價計價(元/㎡):
店面所在區位
月塘南片區(才子)
進深≤8米
進深>8米
安置價
21550
16550
市場參考價
30200
第十三條 [安置房建設標準]
1.安置房的建築結構、面積、層數、朝向及戶型等以批准的總平面圖、建築方案及施工圖為準。
2.安置房建設標準為:鋼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結構,工程質量以驗收合格為準,外牆裝修以規劃設計為準,內牆面為混合砂漿打底,樓面為鋼筋混凝土樓板,入室門安裝消防門,外窗鋁合金或塑鋼窗,不安裝內門窗。水電線路連接到戶外,戶內管線由用戶自理。
3.被徵收房屋原已辦理水、電、燃氣手續的,經水、電、燃氣供應部門同意可給予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手續;但水電增容部分或增加數量的費用及燃氣費用由被徵收人另行承擔;鑑於安置房價格中未包括水、電、燃氣建設費用,故被徵收房屋沒有辦理水、電、燃氣手續的,辦理手續及其費用由被徵收人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簽約及履行]
1.徵收補償確認:自城廂區人民政府發佈房屋徵收公告之日起5天內完成被徵收房屋面積及補償金額的確認並簽署確認單。
2.搬遷交房:被徵收人應在徵收部門通知的搬遷期限內按時搬遷,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交付徵收實施單位拆除。
3.簽訂協議:徵收部門完成安置房設計及規劃審批後另行通知被徵收人在指定的簽約期限內辦理安置房選房簽約,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及價款、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獎勵措施]
1.按時丈量獎勵:對按時完成丈量評估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獎勵150元/㎡。
2.按時確認獎勵:在確認期限的第一階段(第一天至第二天內)完成確認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獎勵200元/㎡;在第二階段(第三天至第五天內)完成確認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獎勵100元/㎡。
3.停車位認購:對徵收住宅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徵收人能按時丈量、確認、簽約並交房的,每戶享有優惠認購一個停車位,認購價格按20萬元/個計價,按簽約順序認購。停車位數量以規劃審批為準,購完為止。
4.上述各階段的丈量、確認、簽約日期及交房日期以通知的期限為準。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並交房的,一概不予享受上述獎勵。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的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徵收紅線範圍內的工業企業,凡在徵收部門通知的期限內按時配合完成丈量及簽約的,可以參照《莆田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區片區改造工業用地收回收儲的實施意見》(莆政綜〔2019〕47號)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未能按時配合完成丈量及簽約的,一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補償安置辦法
項目內宗教主管部門登記在案及審批的合法宗教活動場所,結合片區民俗文化活動中心進行規劃建設,建築物按評估價給予補償。未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或私人設置的佛堂、祠堂、廟、宮、社等,一律不予單獨安置,按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特殊人群安置]
對享受低保待遇的被徵收人或五保戶等被徵收人,在補償安置時給予適當的照顧。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
1.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城廂區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2.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城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產權證件辦理]
1.被徵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統一收回交相關部門註銷。
2.安置區新建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按規定辦理,被徵收人應予配合。
第二十一條 [結算辦法]
1.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在達成協議並辦理交房及水電銷戶手續後30日內由徵收人支付給被徵收人。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的,被徵收房屋補償款與安置房價款對抵後,剩餘款項在簽約並辦理交房及水電銷戶手續後30日內由徵收部門支付給被徵收人;不足款項(差價款)由被徵收人在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實結算,付清餘款。
第二十二條 [附則]
1.本方案自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方案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房屋徵收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及補充規定。
附表:1.徵遷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2.徵遷地上構築物補償標準
附表1
徵遷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名 稱
結構規格
單 位
單價(元)
備 注
擋土牆
條石漿砌
立方米
200
擋土牆
條石幹砌
立方米
170
擋土牆
塊石漿砌
立方米
180
擋土牆
塊石幹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漿砌
立方米
200
田間井
機 井
□
1500
石 砌
□
1500
磚 砌
□
1500
水泥井壁
□
1500
庭院水井
石、磚等
□
2000
石大井
石砌
立方米
(石方)
350
直徑大於3米的單價減半
沼氣池
立方米
200
磚石糞池
磚、石
格
300
菇棚
有種植材料
平方米
45
無種植材料
平方米
30
墳 墓
水泥、磚、
石構建
具
2000
土堆
1500
缽裝
1000
無主墓
800
說明:表中未列的補償項目,執行市政府有關拆遷補償規定。
附表2
徵遷地上構築物補償標準
序號
項 目
單 價
說 明
統 拆
自 拆
1
夯土圍牆
18.6元/m2
18.6元/m2
毛石基礎
2
磚圍牆
45元/m2
36元/m2
31.5元/m2
26.1元/m2
條石或毛石基礎,24牆取上限,18牆取下限。
3
石砌圍牆
57元/m2
33元/m2
4
水泥埕
37.5元/m2
46.5元/m2
37.5元/m2
46.5元/m2
沙石基礎取上限,沙基礎取下限。
5
磚埕
33元/m2
33元/m2
6
石埕
46.5元/m2
27.8元/m2
7
露天洗衣臺
500元/個
8
露天廁所
200元/坑
9
家用柴煤灶
單口600元/個
雙口1200元/個
10
廚房水池
300元/個
11
電話移機費
按實結算
回遷戶按兩次計算
12
有線電視
移動費
按實結算
回遷戶按兩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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