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你的養殖場還有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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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新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劉先生是清水縣石頭村村民,在自家土地上有養殖場一處,用於牲畜養殖。2019年6月1日,清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劉先生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土地管理法》為由,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涉案養殖場。劉先生徹夜難眠,輾轉找到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團隊求助諮詢。

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養殖場就一定違法嗎?遇此情況,你的養殖場還有救嗎?

律師瞭解情況後,認真細緻地為劉先生進行答疑解惑。劉先生聽完,頓覺豁然開朗,不再那樣擔心焦慮了。

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你的養殖場還有救嗎?

【法律法規支持畜禽養殖等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畜牧業養殖,並不為《土地管理法》所禁止。

同時,《畜牧法》第三十七條中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

而且,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其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也指出:“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

【養殖場並非必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關於養殖場是否一定要具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問題,我國也有專門針對此問題出臺的政策文件。

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中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早有規定,說明了畜牧養殖用地的性質: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性質仍屬於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

也就是說,農民朋友佔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其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只需要大家按照政策要求,依法訂立合同、辦理設施農用地使用手續。

徵收實踐中,徵收方以未辦理規劃手續、未辦理證件為由,責令農民自行拆除養殖場或是實施強制拆除,往往是其逃避對養殖場主的補償義務的手段。

最後,在明律師事務所聶榮律師團隊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徵收亂象多,心中不要慌!政府部門不能僅以《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條規定,就片面地將當事人的養殖場認定為違法建築,而是應該綜合參考《土地管理法》整體的立法目的,參考《畜牧法》、《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等法律與政策的規定,採用合法、適當的行政處罰方式,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權。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執法目的的同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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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你的養殖場還有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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