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奴婢在律,止同畜生”:談談元朝沒有獨立戶籍的“驅口制度”

元代社會有一種殊的人口,稱為“驅口”。驅口不予單獨編籍,他們都依附於自己主人的戶籍。他們的社會身份是奴隸,所以也稱驅奴。

“奴婢在律,止同畜生”:談談元朝沒有獨立戶籍的“驅口制度”

一、“驅口”的來源

蒙古在徵金過程中擄掠過大量人口,稱為“生口”。按照蒙古的制度,將士們可以從汗或上級將帥那裡分得生口,他們往往也把自己掠到的生口直接佔有。這櫸,許多生口就成了蒙古將士的驅口。後來,色目人和一部分上、中層漢人也都有了驅口。不過,並不是所有生口都成了私人的驅口,有一部分生口被編入了軍隊;有一部分生口被編入了官手工業機構,成為系官工匠。

在1235年、1252年括編戶籍時,生口編為軍戶、匠戶的不乏其人,而且有更多的生口編定為民戶。到了1252年編籍以後,北方社會上驅口的身份便確定下來了。

當時,驅口的主要來源是生口。此外,還有一些補充來源:

1、罪犯的家屬沒官為奴;2、官僚勢家抑良為奴;3、欠債的人被折抵為奴;4、人口買賣為奴;5、良人依庇豪右為奴;6、奴隸繁殖仍為奴,等等。不管來源如何,凡是驅口,他們就處於同樣低賤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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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驅口”的社會地位

元代的驅口沒有人身自由,他們歸主人所有,猶如主人的牲畜和其他物品。他們被主人任意買賣和贈送,生命毫無保障。主人打死奴婢,最多判刑一年。反之,奴婢殺主,一律斬首。主人犯了死罪還可以用驅奴抵命。驅口的婚配也由主人掌握,奴婢婚生的子女還是主人的奴婢。主人姦汙奴妻,無罪反之,奴好主妻,處絞。

驅口的這種低賤身份和悲慘處境是元代封建社會中奴隸制因素的集中表現。而這種奴隸制因素則是蒙古早期封建社會中奴隸制成分與漢族封建社會中奴隸制殘餘的混合物。

驅口中有許多是家內奴婢,所以他們也被稱為家驅或家僮。這是很自然的,因為蒙古社會本來就盛行門戶奴隸,而漢族社會中家內奴婢的使用也一直存在。同時,也有相當一部分驅口是主要從事生產的。蒙古貴族用驅口放牧和耕作。漢人中一些民戶軍戶和匠戶也有驅口,這些驅口也往往為主人從事農業或手工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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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代的驅口的買賣公然在市上進行

民戶中,官府規定向驅丁徵收正丁一半的科差,就是因為驅丁是勞動人手。對於一部分富裕民戶來說,“奴耕與婢織”是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從事生產的驅口有自己的“傢俬”,有的甚至“宅外另居”。在這種情況下,個別驅口逐漸富有起來,他們甚至自己也有了驅口。這種驅口的驅口,稱為“重驅”,或稱“重臺”。致富的驅口可以用錢向主人贖身。可是主人可能不僅不讓贖身,反而等他稍微犯有過失,就把他“杖而錮之”,把他的財物“席捲而去”。主人的這種做法,稱為“抄估”。

在元代,中國北方的驅口大約佔了總人口的一個不小的比率。蒙古中上層之家,每戶佔有十幾口或幾十口驅奴是平常的事。顯貴之家,驅口數百上千,甚至達到幾千。色目人的驅口也不少。漢人若不是勳臣大官,一般只有幾個驅口。總之,富貴人家蓄使一些驅口當時成了一種社會風尚。

驅口的買賣公然在市上進行。在大都和上都,一度均出現人市。在人市上,驅口被視同牲畜,像其他商品那樣按等陳列議價。買賣雙方成交時立有文契(券)。良人賣身為奴的時候,文契由中間人書寫,而由賣者按上指印,這就是賣身契。在社會上,有專門的“販人者”。另外,軍人常把擄掠的生口轉賣為奴,西城商人也利用經商的便利條件買賣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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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方的情況不同於北方

在徵滅南宋的過程中,一部分蒙古色目將士繼續擄掠生口,至把降民都收為驅口。可是,忽必烈制止這樣做,凡是擄掠生口的,一旦發現,一般都釋放為良。因此,在北方盛行的驅口制度在南方並沒有得到普遍的發展。在南方流任或駐戍的蒙古、色目、漢人文武官員,他們的驅口甚至不少也是從北方帶去的。

但是,驅口制度的存在影響到南方農村中的主佃關係,使這利關係中的人身依附性質得到加強。元代江南的地主往往把佃農視同奴婢,除了租佃剝削以外,儘量把一切賦役轉嫁到佃農身上,甚至妄加典賣虐殺。

驅口制度在南方的另一個影響是人口買賣的增多。南宋時南方即有人口買賣,入元以後更加嚴重了。原來已行驅口制度的北方,在驅口方面經常需要補充,倒賣的南方人口就成了這種補充的重要來源。起初時,兵亂中有一些被擄掠和離散的人口可以倒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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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在災荒年代,貧困的人民也往往被迫賣妻鬻子。有時,“販人者”也採取拐騙以至搶掠的手段把人口賣到北方。這樣被倒賣的南方人口,“太半累累渡江去”,成了驅口。

元人張養浩曾記下個南方男童被掠賣到北方的典型事例。

這個人叫佟鎖住,江西泰和人。他七歲在玩要時

“為過騎掠之而北”,渡過三條江河,越過許多山嶺,到達興和(今張家口以北)。他先被賣給興和的一個“眇者”(獨眼瞎),“眇者”又把他賣給別人,騎馬帶走,到了草地。主人是蒙古人,給他取了個蒙古名字 “察罕”,讓他放收二千餘頭羊。主人訓誡說羊瘦了,傷了,跑了,無故死了,就鞭撻你。他發現一起放牧的人中有十幾個像他一樣遭遇的人,“陸沉殊域,奴庸於人”。他十六歲的時候,有一天,他放的羊被牛踩死了十餘隻。他覺得免不了主人的鞭,決心逃走。他向著南方,一天走一二百里。遇到帳幕,他就借宿,因為他已會講蒙古話,人家不懷疑他。他終於逃到了興和,當了驛卒。

“奴婢在律,止同畜生”:談談元朝沒有獨立戶籍的“驅口制度”

五、元朝以後,一方面承認驅口制度的存在,一方面也限制這個制度的發展

逃亡是驅口反抗主人時通常採用的方法。自然,逃驅一旦被主人抓住,必定遭受主人嚴酷的處罰,甚至刺面割鼻。但是,如果逃亡成功,驅口便有可能改善自己的地位和處境。元律是禁止驅口逃亡的,“逃及誘匿者,論罪有差”。抓到了逃奴,送回給主人。但是逃奴即使被官府發現,他也可能隱瞞自己的原來身份,而被收容為一般的闌遺人口(又稱孛蘭奚人口,即無主逃民),過了一個時期也可以編入某種戶籍。

驅口的反抗促使蒙古統治者轉換剝削的制度和方式。忽必烈建立元朝以後,一方面承認驅口制度的存在,一方面也限制這個制度的發展。基本上以1252年的戶籍為準,在此以後出現的驅口,元廷是不予承認的。掠賣良人為驅口,元律也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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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中國農業封建社會的環境中,驅口既無不斷的充分的來源,驅口剝削制度也不見得更有利可圖,所以後來常見驅口放良的事實。1252年以後勢家抑良為奴的,官府發現後指令恢復。此外,也有一些主人主動放驅為良。有的驅口積攢了財富,也可用鈔贖身。驅口放良,也立文契,稱為“良書”。放良以後,原主便不能再要求原驅“津貼錢物”和分當差役。放良人口也就正式編入國家的戶籍。主人如果是軍戶,那未驅口放良後一般編為原主人軍戶的貼軍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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