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觸目驚心!東營4個電動車事故現場曝光!看完你還敢亂開嗎?

近日,東營市交警部門公開了四段電動車事故的現場視頻,這四起事故的主責任方都是電動車駕駛司機。

01

2019年4月6日12時56分,崔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惠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南一路路口處時,與沿南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處的胥某某駕駛的魯ED07286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崔武村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這起事故中,崔某某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02

2018年11月03日14時21分許,袁某駕駛魯E0216H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東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一路路口處左轉彎時,與行駛至此處的郭某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致郭某某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郭某某經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醫院搶救無效於2018年11月04日死亡。郭某某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03

2019年2月17日13時53分許,燕某駕駛魯E00A72號小型轎車,沿南二路由西向東行駛致曹州路路口時,與沿曹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的王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相撞,致王某某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04

2019年7月15日1時15分許,石某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華山路西側輔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藍海職業學院門口處時,與停於此處的曹某某駕駛的黑A9HL75號小型轎車相撞,致石某某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石某某醉酒後駕駛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