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交通事故中幾種特殊情形的“第三者”的認定

交通事故中幾種特殊情形的“第三者”的認定

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認定,一般情況下是簡單明瞭的。所謂第三者,通常來說,是指某一機動車輛與另一機動車發生事故,從前者所指的機動車輛的保險公司而言,另一機動車輛就是第三者。大多數情形下,這種現象很容易理解第三者的含義,但有一些情形就不容易判斷、認定其是否符合第三者。而是否認定為第三者,與保險公司而言,其理賠和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下面就一些特殊的情形彙總一下:

交通事故中幾種特殊情形的“第三者”的認定

⒈ 主、掛車在交通事故中相互碰撞,主車和掛車均投保有商業三者險,針對受損的主車,掛車應為其“外界物體”即所說的第三者。主、掛車投保的商業三者險在不同的保險公司,因此掛車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第三者(主車)的損失。

⒉本車的駕駛員,違章停車,在車前查看車況時,本車被後面的機動車追尾,本車前移過程中,將本車駕駛員碾壓受傷死亡,因為駕駛員在車外,且死亡與後面追尾車輛和本車均有因果關係 ,本車所投保有商業第三者險。駕駛員可以由本車車上人員轉化第三者。

⒊ 兩貨車分別為不同的實際車主,但同登訂在同一運輸公司名下,該兩車被保險人均為該運輸公司,兩貨車發生交通事故相撞,對於這種屬於同一所有人名下的機動車發生事故,只要能夠排除故意製造事故的可能性,保險公司應當認定為受損車輛系另一肇事車輛的第三者。

⒋ 乘車人當車輛傾斜時跳車後,被車輛後鬥側翻頃出的水泥壓傷,車上受傷人員不是車輛正常行駛之時的車上人員,因為受傷人員己從車上跳出,傷者應該認定為非車上人員,轉化為了第三者的範圍。

交通事故中幾種特殊情形的“第三者”的認定

最高院對第三者與車上人員認定的原則觀點:

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身份,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置身於保險車輛之下,則屬於“第三者”。至於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生時置身於保險車輛之下,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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