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法院開庭後,多久下達判決書?

驢友珊姐


開庭後,多久下達判決書,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決定下判決時間長短的因素太多,比如:案件的難易程序,當事人催促強度,法官及助理幹活的效率,以及是否存在延長,中止,鑑定,公告等法定扣除審限的事由。

法律只對案件的審理的最長期限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六個月,如果是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六個月甚至更長。如果是二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以上所說的期限不包括:公告期,鑑定期,其他法定期限。

有一個種方式,是可以不計算審限的,也是現在法院常用的一種期限,就是當事人申請調解,有時法官會問你,這點小事,要不給你調解一下啊,你說行,他會讓你寫一個調解申請書,這時他調解的期限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

法官一般不會一個案子一寫判決,而是統一送達,統一開庭,統一寫判決。舉個例子,今天法院內勤分給一個法院一批案子,他拿過來每本都看看,有簡單的挑出來,複雜的放一放,然後把案件給書記員或助理挨個左電話通知開庭,這一週就集中打電話,下週集中開庭,開完庭後,統一在辦公室寫判決。

如要是簡單的案件,基本上一週到二週判決書就會下來。

如果是複雜點的案件,開庭後,合去合議庭合議一下,就是幾個法官談討案件,如果認為還有些地方沒問到的,或者爭議較大的,法官還會給安排一次舉證開庭。還有的案件幾個法官意見都不一樣,那可能將案件上報到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這個時間可能就更長了。

總之,這個時間是無法估計的。


曾律師講法律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也在辦理案件。對於你的問題,我想我很有發言權,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法院只要在審理期限的之內下達判決書都是可以的。這麼回答雖然很規範,但是不通俗易懂,下面我結合辦案經驗用樸實的語言為你講解,讓你對這個問題,能有清晰的認識。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辦案期限。審理期限簡稱審限,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長期限,也就是說法院辦理案子,必須在審限內有結果,逾期就是嚴重的違反程序,後果很嚴重。之所以設立審限,就是為了防止人民法院對於案子久拖不決,造成審判效率低下,案件積壓,影響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必須在這個期限內,給案件一個結果,逾期視為超審限,不到違法而且承辦法官將受到嚴厲懲罰。

那麼審限到底多少天呢,拿民事案件舉例,民事案件審理分為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通俗點就是三個人或者三人以上審理成為普通,一人審理稱為簡易。普通程序審限是六個月,簡易是三個月。但是普通程序審理如果有難度,可以申請延長期限,必須經院長批准,可以在給六個月。也就是說只要在上訴期間內給你的案子做出判決或者裁定,都是合法的。哪怕是最後一天給你下判決時也都是合法的。


但是不要認為開庭都過去那麼久了,已經超了三個月或者六個月好幾天了,怎麼還不下判決啊,就認為是法官的問題。不是的,因為法律規定有的原因耗費的時間不計算在審限內,比如你的案子涉及到鑑定,那麼堅定就需要耗費很長時間,比如你的案件的的某些損失或者財產需要專業機構評估審計,也是需要耗費時間的,再比如法律規定的此案由於某些法定原因必須中止審理的,都是不計算在審限之內的。所以開庭很久了,也沒下判決不能一味的認為法官違法了。

也就是說法官需要在審限內給你的案子一個判決就可以,時間在於他自己的掌握,只要不超期就行,沒準有的案子開庭四五天判決就下來了,有的很久才下來,這都是很正常的,因為我就在辦案,我知道法官有很多的案子,每天都要開庭,案子當然也要一個一個寫呀,有可能你的案子簡單,判決很快下來了,但是如果你的案子有點複雜,法官也是需要時間去考慮怎麼判的,萬一因為你催催催,判決下來的倉促,判的不太好,是不是要捱罵,何況現實中判的好也捱罵呢。再者也是為了自己負責,辦案終身負責制,誰都不想自己的案子出問題,肯定需要對於複雜案子好好構思構思,不能輕易下結論,當然肯定也不會超審限判決了。多多理解吧。


以上就是解憂君的解答,這麼通俗的解釋,這下你應該瞭解是怎麼回事了吧。

我是解憂君,一個堅持原創的人,歡迎大家評論互動,原創不易,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


法律解憂君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作出判決的期限通常被稱為審限。不同的訴訟類別有不同的審限。

民事訴訟

1.一審

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二審

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

3.特別程序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選民資格:選舉日前

4. 涉外案件

不受上述限制

刑事訴訟

1.一審

簡易程序:受理後二十日以內

(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普通程序: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訴案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

2.二審

二個月以內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根據不同的訴訟類別有不同的審理期限,且其中有是不計入審限的期間,還有可以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情況。因此,法院在開庭後什麼時候下達判決書的時間並不是完全確定的,需要視該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律師說


開庭,就是法院開庭審判。

開庭多久,法院就下判決書?這個問題,首先要清楚是什麼案件?案件分為民事案件、刑事公訴案件、刑事附帶名師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等。每個案件的那一程度不同,如500元的民事案件與5000萬的民事案件,是有很大區別的。一個被告人的刑事案件與有幾十個人的犯罪集團案件,案件的難易程度,可以說一個在天,一個在地。在這裡。我只能講講沒類案件的流程。


1、一審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一審刑事自訴案件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3、一審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4、一審普通程序行政訴訟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講了這麼,希望視幫助到大家。


一抹紅


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審理總期限規定了明確的時限。這個期限指從正式受理案件開始計算:一審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庭審結束後法院製作判決書的時間沒有明確。但是需要在總審理期限內做出判決。




一、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大聖解讀: 上述法律規定的是一個總時間控制的時間期間,從正式受理開始到判決書出來的期間。至於在這3個月或者6個月之內,開庭審理期限、做出判決書期限,法律並沒有明確的細化的規定。因為案件情況實在太複雜了,也不太可能再細化。

正式受理指拿到書面受理通知書並繳納案件受理費,並且有個正式案號。

三、提醒注意:

普通程序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在法律實務當中,確實存在變數,就是不能在上述審理期限內做出判決。 但是,總體上來說,多數案件還是會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審結並判決的。即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


大聖釋法


這主要看案件的類型,案件事實清楚,被告能夠找到,或者能夠送達,雙方爭議不大或者沒有爭議,20天內判決,當庭宣判,定期來法院領取判決書,如果不來視為送達,叫速裁案件,一般指借款案件,開庭後十天內送達。還有一種案件,案件事實清楚,但是被告找不到,不應訴,無法送達,公告送達,那麼這些案件可能在開庭後打印需要75天左右才能夠完成送達,公告期為60天,上訴期為15天。另外一種案件是雙方對事實爭議大,涉及多種法律關係,案情複雜,開庭後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夠宣判,這些時間裡,法官分析證據,得出案件法律事實,確定法律關係,尋找相應法律,初步得出案件的處理意見,彙報合議庭評議,再向主管領導彙報,向上一級審判組織彙報,綜合考驗後得判決結果。過程很複雜,雖然現在實行主神法官制,但是複雜的案件確實一個人把控不好。



天天說法3499


呵呵,這是每個當事人在開完庭後都會問的一個問題。

其實法律並沒有規定開庭與下達判決之間該有多長時間,只是規定了整個案件審理的期限。簡單案件三個月內結案,普通案件六個月內結案。這並不包括司法鑑定、公告等時間在內。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案件複雜,確實需要延期的,法院院長可以批准延期六個月,上級法院還可以批准延長。不過現在法院績效考核較嚴格,法院一般不會拖案件。我們作為律師,有時還被法院催得不得了。他們現在的笑話是,“我們每天在與審限賽跑”,法官也是夠辛苦的。他們也是人,也請要理解他們的難處。

要正面回答你的問題,也可以這樣說,既然庭都開了,法官剩下的就是寫判決書了。如果沒有其他事情耽誤,一般情況一週左右可以完成撰寫、打印、校對、蓋章等工作。特殊情況也可能在十天、二十天左右。如果時間再長,對法官也是不利的,不是趁熱打鐵地寫文書,有可能將案件情節都忘記了,再撿起來就比較難了,那是划不來的。

所以,你也不要太急了。法官不是特殊情況,是不會超過審限的。


益之道


你這個問題,可以參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現在這裡簡單介紹一下,供你參考。

首先,關於何時下達判決書,其實和開庭時間沒有關係,即,法律並未規定開庭後,多久就要下判決書,這個時間點,每個案子都不同,沒有一定之規。

其次,法律只規定了每個案子的審限是多長時間。審限,顧名思義,就是案件審理的期限。一審案件,採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審理終結。審理終結的時候,就必須下達判決書了。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案件採取簡易程序審理,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

然後,任何一方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均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有一方提出上訴,併成立,那麼,一審判決就不生效。二審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則有本院院長批准。

另外,針對不同案件,比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還有更細化的要求,針對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出具和再審等也有一些特殊要求。這裡不再贅述,似乎你的問題中也不包括這麼複雜的情況。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只規定了一個案件的審理期限,而並未明確開庭後多久出判決書。原因在於,每個案子不同,法院的工作安排也不同,有些案件開庭後,可能還要做很多調查工作,不便於規定得過於死板。而且每個法官的工作風格也不同,有些人就喜歡早開庭,然後慢慢寫判決書。有些人喜歡安排開庭比較晚,然後雷厲風行地出判決書。這些都不好強求,只能適應和接受。但是,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理和出判決書,都是合法的。


穎想法律


開庭後,多久能下達判決書?這個問題樓主不用去翻閱結案的時間規定期限,這個問題與實際並不相符,除非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同意協調,那麼一週以內也可以給你下發法律文書。如果不是協調處理的案件,建議樓主每天該做什麼做什麼,不必期盼法官下發判決書,這是我一個親身經歷的一個關於工程糾紛的案件,一審立案為交易程序,那麼應該3個月結案,但是沒有結案,也沒有變更為普通程序,時間快到的時候,承辦法官通知我的代理律師寫一份同意庭外和解的函件,以及判決書採用郵寄送達的確認書,到了6個月的時候又讓我們在寫一份同意庭外和解的函件,說是配合她的工作,在快到一年的時間中我們一共寫了4分,期間我們去找法官詢問什麼時候領取判決書,法官說的判決書院領導正在複合,也就是說法官說的什麼時候領取,我們就什麼時候去找她,中途不會去法院詢問她,最後一次去是法官給我們說的時間,我們去了,告知還沒寫好,你們愛往哪告就往哪告。

在快滿一年的時候,法官通知我代理律師判決書手續已完畢,明天我們採用郵寄送達,送達時間在2天以內到達,也就是我們如不服本判決應在15日之內上訴,但是代理律師遲遲未收到,因為律師沒想到法官會用卑鄙的手段故意拖延時間讓我們錯過上訴期,在離上訴期還剩4天的時候,我逼著律師要求通知法官,判決書由案件當事人親自到法院領取,委託書我提前就準備好了,週五在法院領到判決書。

離遞交上訴狀還剩4天情況下當時真的很迷茫,一審律師不繼續代理二審,如重新找律師事務所然後瞭解案件經過,時間已經來不及了,自己度娘查詢上訴狀模板及書信內容,並且期間電話錄音向原審法官書記員打了一個電話諮詢最後遞交上訴狀的日期,在最後那天我去法院遞交上訴狀,原審法官說不是今天,我反問不是今天那你說是多久,同時拒收上訴狀,我說你不收可以,我馬上郵寄送達,原審法官答,郵寄送達我也不收。保存郵寄回執單及錄音證據,如真拒收了至少還能投訴承辦法官。最後二審法院受理了該案件。

樓主這個案件就是我的親身經歷,法官有好人也有壞人同時也存在人案不匹配的法官審計你的案件,對於法律說的結案時間規定那些都是不靠譜的,當然也有好的法官主持公道,但很少。如你與政府訴訟,那得拖死你,案子結束了,你也會自我一個總結,對任何事與人淡然了很多很多。


塗鴉567


這個問題應該看案件難易程度,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看審限時長,簡易程序三個月審限,一般開庭後,一個月內能拿到判決書,案件複雜的審限到期後,沒有查明事實,原被告雙方不斷舉證的,還可申請延長審限時間,什麼時間拿到判決書很難確定時間。刑事案件被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無誤,一般當庭就可宣判,判決書很快拿到,反之很難確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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