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7 第八節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

第八節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

賠款的賠償處理

一、發生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險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賠:

(二)人民法院簽發的判決書或執行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失蹤、逃逸、喪失索賠能力或書面放棄索賠權利;

(四)被保險人拒絕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簽發的判決書或執行書,或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調解書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受害人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四)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經被保險人書面授權的,還應提供被保險人書面授權書。

三、賠款計算

保險事故涉及多個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賠申請,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後,保險人方可計算賠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項核定損失之和在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之內的,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二)各受害人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相應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應得到的賠償為:

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對某一受害人分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各受害人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

例3:A車肇事造成兩行人甲、乙受傷,甲醫療費用7500元,乙醫療費用5000元。設A車適用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則A車交強險對甲、乙的賠款計算為:

A車交強險賠償金額=甲醫療費用+乙醫療費用

=7500+5000=12500元,大於適用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賠付10000元。

甲獲得交強險賠償: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獲得交強險賠償: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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