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由誰去取,是受害者還是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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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收取要看是什麼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是由公安機關負責,例如經濟犯罪、殺人、搶劫等。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檢察院偵查,例如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民事案件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向偵查機關所作的被害人陳述也是屬於證據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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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一下,刑事案件中的公訴案件,證明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的證據由偵查機關負責,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我國的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的。監察體制改革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職務犯罪案件由監察委調查。涉及司法機關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案件由檢察機關偵查。

題主所說的案件應當是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範圍。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應當由公安機關偵查,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有證據線索的,可以提供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受害人如果是自行調查的證據,沒有法律效力,在刑事訴訟中不得使用,可以把證據提供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轉換成公安機關自己的證據。

另外,除公訴案件外,還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包括: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自行調查證據,也可以委託律師調查取證,也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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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是偵查機關的事


一 、公訴案件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均屬於公訴案件,也就是公訴機關(檢察院)領著一串證據向法院說,這丫犯事了,證據擱這呢,這叫公訴案件。檢察官拎的這串證據就得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監察委、檢察院)等去取證,不是他們取的往往還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受害人可以做筆錄,也可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

公訴案件,由國家偵查機關取證

二、自訴案件

法律對一些案件,賦予受害人或近親屬起訴權,比如前不久崔永元訴黃毅清誹謗自訴案(有興趣可關注我,看拙作《崔永元要送黃毅清去坐牢》)這種案件叫刑事自訴案件,也就是受害人或近親屬拎著證據去擊鼓起訴,對法院說,某某犯罪了,證據在這呢,你得辦他。受害人或近親屬拎的這證據材料就得起訴人自個去取證,誰主張誰舉證,你得向法院證明對方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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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題主的問題簡要作答。

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應由誰去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應當分成二部分說:即自訴案件或公訴案件。

第一、自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佔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證據證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夠明確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被告人實施了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如證據不足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而“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故意傷害(輕傷)、重婚、遺棄、非法侵入住宅、妨害通信自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自訴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害人自行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公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由偵查機關(公安、檢察、國安、監獄、軍隊保衛等)及監察機關偵查或調查(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無需被害人收集。在法庭上的舉證責任,亦由檢察機關負責,而無需被害人承擔。自訴與公訴在這點上有本質的不同。當然,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也可主動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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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證據取證機關分別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下面分別說說。

1、什麼類型的案件是公安機關取證?

刑事案件中除了貪汙賄賂、瀆職類犯罪之外的刑事犯罪都歸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例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詐騙罪等。公安機關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查封扣押贓物,勘驗檢查案發現場等取證工作。

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被害人應當及時報案並配合公安機關的取證工作。

2、什麼類型的案件是監察機關取證?

以前由檢察院反貪局辦理的貪汙賄賂類,瀆職等犯罪現在由監察機關辦理。調查取證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查封扣押物證,勘驗檢查,搜查等取證工作。

3、檢察機關取證工作。

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也就是檢察機關可以對刑事案件進行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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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證據由偵查機關來取得。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才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而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取得都是由偵查機關取得的。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職務犯罪案件本來由檢察機關負責偵查,但是在隨著監察體制改革,檢察院已經沒有職務犯罪偵查權了,這部分由新成立的監察委來實施,但是監察委也不叫偵查,而是調查。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該如何做呢?

首先,在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遇到職務犯罪線索及時向紀委、監察委舉報。

其次,實事求是的向有關單位陳述事實經過,協助偵查機關獲取有利證據。

再次,對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失及時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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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主要由偵查機關或者監察機關進行。偵查機關通過詢問、訊問、搜查、勘驗、檢查、查封、扣押等一系列措施,進行調查取證。

監察機關也可以通過搜查等手段取證。

如果將來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偵查有關犯罪的職權,檢察機關也可以取證。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法律還規定,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也可以取證。

被害人可以提供證據。


沂蒙地三鮮


民間藉藉條就是合同約定,從人文講是社會好的風氣,相互幫助促進友誼,有人惡意破壞這種社會良好風氣,應上升為罪,當今社會殺人,放火打架,偷盜搶,貪汙受會等法律規定均為刑事由公安機關事查人找證據,為獨欠債逃匿不執行法院判決,惡意逃債人不能入刑,還要勝訴人,找人找證據,當然有義務配合法院去做,沒有能力找人又勝訴了,老賴在逃,公安機關又不能介查找,這種情形花錢立案,法院判決弗時弗事,消耗人力物力最後一點意義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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