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國務院:引導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降低群眾用藥負擔

中國網9月19日訊(記者 張豔玲)國務院辦公廳今日發佈《關於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意見明確,動態調整優化基本藥物目錄,調整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優先使用基本藥物,降低群眾用藥負擔。

意見指出,從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產、流通、使用、支付、監測等環節完善政策,全面帶動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著力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供應充分,緩解“看病貴”問題。

動態調整優化目錄 各地不增補藥品

意見提出,以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為導向,中西藥並重,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常見病、慢性病、應急搶救等主要臨床需求,兼顧兒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衛生防治用藥需求。規範劑型規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輸液。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鼓勵醫藥行業研發創新。

優化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程序,綜合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因素,對基本藥物目錄定期評估、動態調整,調整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對新審批上市、療效較已上市藥品有顯著改善且價格合理的藥品,可適時啟動調入程序。堅持調入和調出並重,優先調入有效性和安全性證據明確、成本效益比顯著的藥品品種;重點調出已退市的,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較多、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基本藥物的,以及有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替代的藥品。

原則上各地不增補藥品,少數民族地區可增補少量民族藥。

多措確保藥品供應 建短缺藥物預警系統

意見要求,開展生產企業現狀調查,對於臨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價格偏低、企業生產動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場供應易短缺的基本藥物,可由政府搭建平臺,通過市場撮合確定合理採購價格、定點生產、統一配送、納入儲備等措施保證供應。

充分考慮藥品的特殊商品屬性,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作用,堅持集中採購方向,落實藥品分類採購,引導形成合理價格。推進市(縣)域內公立醫療機構集中帶量採購,推動降藥價,鼓勵腫瘤等專科醫院開展跨區域聯合採購。

生產企業作為保障基本藥物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因企業原因造成用藥短缺,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列入失信記錄。

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引導合理診療與用藥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全國短缺藥品監測預警系統,加強藥品研發、生產、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採集,加快實現各級醫療機構短缺藥品信息網絡直報,跟蹤監測原料藥貨源、企業庫存和市場交易行為等情況,綜合研判潛在短缺因素和趨勢,儘早發現短缺風險,針對不同短缺原因分類應對。

對壟斷原料市場和推高藥價導致藥品短缺,涉嫌構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加大懲處力度。將軍隊所需短缺藥品納入國家短缺藥品應急保障體系。

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強化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管理,以省為單位明確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比例,不斷提高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量。

醫療機構科學設置臨床科室基本藥物使用指標,並納入考核。將基本藥物使用情況與基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的撥付掛鉤。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通過制定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等方式,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合理診療、合理用藥。

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降低群眾藥費負擔

意見要求,完善醫保支付政策,對於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醫保部門在調整醫保目錄時,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目錄範圍或調整甲乙分類。對於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和抗艾滋病、結核病、寄生蟲病等重大公共衛生防治的基本藥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眾用藥負擔。

探索降低患者負擔的有效方式。鼓勵地方將基本藥物制度與分級診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機結合,在高血壓、糖尿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證藥效前提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最大程度減少患者藥費支出,增強群眾獲得感。

意見明確,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對基本藥物實施全品種覆蓋抽檢,向社會及時公佈抽檢結果。推進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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