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女子咬傷民警妨害公務獲刑罰

女子咬傷民警妨害公務獲刑罰

2000年出生的女子宋某,初中一年級輟學,2015年左右其獨自在敦化市租住房屋居住,曾多次發生違法犯罪行為,近日,宋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19時45分許,被告人宋某在敦化市某小區南門將小區大門踹壞,敦化市公安局巡邏大隊接警後立即趕到現場,在出警過程中,宋某辱罵並將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孫某右側小臂咬傷,經鑑定為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宋某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關於辯護人提出宋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在案發後積極賠償了孫某的全部經濟損失,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鑑於宋某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女子咬伤民警妨害公务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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