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北京市出臺新規要求燃油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專位

千龍-法晚聯合報道(記者 耿學清)隨著26日北京新一期小客車指標搖號結果出爐,超過35萬人等待新能源車指標,未來本市新能源車將大幅增長。找充電樁難、找帶充電樁的車位更難……為進一步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本市電動汽車的推廣使用,近日,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同時規定燃油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公共停車場

專用泊位不少於1個

根據《實施意見》,本市將有序推進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要求嚴格落實新建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指標,合理規劃佈局既有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由停車場產權單位採取自建自營或者委託充電設施企業建設管理的方式推進充電設施建設,確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做好備案登記。

根據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新建建築停車場必須預留充電條件,新建小區停車位須100%具有安裝充電樁條件。

意見要求新建停車場辦理案登記時,相關材料中應當包含充電設施建設和劃定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泊位情況。同時,各區應在2018年底前確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既有停車場,並在具備條件的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根據要求,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具體而言,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宜建設以直流快充為主的充電設施。建設的充電設施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合理規劃充電設施在停車場內的安裝位置,應綜合考慮轉彎半徑、出入口安全距離,確保排水通暢、照明充足。

同時,對於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停車場,《實施意見》要求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要組織、指導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按照不少於1個專用泊車位的原則劃定。

佔用電動汽車泊位

交警將開展執法

電動汽車車位被佔怎麼辦?《實施意見》提及了兩種電動車車位。對於充電車位,《實施意見》要求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在非充電車位有空餘的情況下,引導燃油車避免佔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餘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佔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並提示車主留下聯繫信息,當有充電需求或非電動汽車泊位有空餘時,通過廣播、短信等方式,及時提示燃油車主將車輛駛離電動汽車充電泊位。

值得注意的是,對電動汽車的專用車位,《實施意見》要求燃油車不得佔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發現燃油車輛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情況,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法。

《實施意見》要求各產權單位加強對充電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在停車場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和電動汽車專用泊位標誌標識,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督促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立充電設施定期巡檢制度。

根據實施意見,充電設施產權單位(運營企業)應當在停車場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誌標識,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設置醒目顏色,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充電等標識,並明確充電設施的服務時間、使用要求、充電收費標準。

加大行業監管力度

開展充電場站安全檢查

根據實施意見,各停車場應強化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將充電設施納入停車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中,建立健全以充電設施產權單位為責任主體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產權單位、工程建設承包企業、停車場管理單位等各方的安全責任。各區城市管理委、區交通委(交通局)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

其中,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負責定期對充電設施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應與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協議,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發現充電設施存在故障、損壞的,要及時通知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必要時可啟動應急措施。

此外,各區城市管理委要認真落實屬地安全責任,加強對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管理,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充電場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充電設施權屬單位(運營企業)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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