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農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費該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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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費該怎麼分配?

集體土地上的徵地補償費一直是被徵收人關心的焦點問題。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隨即就會產生以下問題。首先,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是什麼?其次,徵地補償費應當發放給集體組織還是直接發放給被徵收人?如果發放給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對於土地補償款應當如何分配?安置補助費應當歸誰所有?今天就上述問題,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如果依照上述的標準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所以根據上述的規定可知,我國法律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徵收土地的費用問題,對於具體的補償的數額問題交由各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規定。就會有被徵收人問起,如何知道本省的補償標準呢?被徵收人可以登錄省級人民政府的官方網站,然後點開政府信息公開查看本省的徵收補償標準,信息公開裡的補償標準,是對於被徵收人可以參考的最低的補償標準,如果發現自己的補償低於補償標準,及時聯繫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土地補償費分配給集體組織還是個人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

總的來說,被徵地根本上講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被徵地的農民實質是享有該承包地的使用權,那麼土地被徵,原則上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總體歸集體所有,歸集體所有。

三、集體和個人應當如何分配?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第十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用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根據這個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支付給被徵地人,具體的比例由省級政府決定具體的分配辦法。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對於土地補償費具體的分配辦法,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民主決議,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具體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

四、安置補助費該給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所以,被徵收人有權放棄統一安置,請求支付安置補償款。

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怎麼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

在實際分配時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

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

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4、大中專院校畢業後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

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孃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6、確係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徵地補償費產生於其出生之後,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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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曌財神-京坤律師”;版權歸原作者和原平臺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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