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典型案件
大豐匯鑫金屬磨料製品有限公司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設備案:
2018年5月29日,大豐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對鹽城市大豐匯鑫金屬磨料製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該企業倉庫使用2臺不帶除塵的砂輪機,危及生產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2018年5月30日,區安監局對該單位立案調查。
2018年6月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以及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區安監局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江蘇開普爾實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繆宏程未按期消除事故隱患案:
(一)
2018年3月22日,大豐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對江蘇開普爾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共檢查出34項事故隱患。
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單位於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第1-5、7-34項事故隱患的整改。2018年5月14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第1-5、7-34項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單位仍有12項隱患未按期整改。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18年5月15日,區安監局對該單位立案調查。
2018年6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以及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區安監局對該單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人民幣1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
2018年3月22日,大豐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對江蘇開普爾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共檢查出34項事故隱患。
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單位於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第1-5、7-34項事故隱患的整改。2018年5月14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第1-5、7-34項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單位仍有12項隱患未按期整改。
繆宏程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繆宏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2018年5月15日,區安監局對該當事人立案調查。
2018年6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以及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區安監局對當事人給予處人民幣2.4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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