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7 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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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驗證實體檢驗內容之一的混凝土強度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的試件應如何留置?留置部位範圍、留置數量、試件強度如何評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如下誤區。

(1)留置部位範圍不對,對所有混凝土施工的不同強度等級均要求留置不符合要求。

(2)留置數量不對,按標養試塊的留置要求同等對待同條件養護試件或留置數量不符合要求。

(3)當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有任何一組不合格時,即給出要求委託有資質單位對實體進行檢測不符合要求。

(4)不能正確把握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按標準養護試塊28d同等對待。

(5)同條件養護試件不能與結構實缽同等對待,放置位置與環境不符合要求,另開“小灶”。

(6)同條件養護試件留置的隨意性較大,沒有經建設、監理單位共同認可的留置方案。

(7)當同條件養護試件經評定達不到設計要求時,直接找設計單位複核的處理程序不符合要求。

針對以上誤區,筆者就同條件養護試件的有關問題,根據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以下簡稱《規範》)及其條文解釋闡述以下膚淺之見。

(1)留置部位。

在《規範》的附錄D中,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檢驗,D.0.1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中的第一條:“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

其共同選定的依據是什麼?同條件養護試件是為了驗證結構實體檢驗的混凝土強度,因此其選定的依據應服從結構實體檢驗的範圍。

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10.1.1明確規定“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應在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 專業技術負責人)見證下,由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承擔結構實體檢驗的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結構實體檢驗的範圍僅限於涉及結構安全的柱、牆、 梁等結構構件的重要部位,因此,結構構件的非重要部位如混凝土墊層無須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筆者建議,應邀請設計單位與監理(建設)、施工單位共同來選定結構構件的重要部位。

(2)留置數量

《規範》D.0.1第一3條規定:“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不應少於 3組”。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有關規定,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數量不少於10組,以構成按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的 基本條件;

留置數量不少於3組,是為了按非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有足夠的代表性,而不是像有些施工單位人員理解的“我只要做同條件養護試件不少於3組就可以了”,這是錯誤的,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及結合《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要求正確留置。

(3)同條件養護試件不合格的處理。

當同條件養護試件有1組或2組低於設計值時,就給出要求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實體進行檢測的簡單處理方法,顯然是錯誤的。

在《規範》的第10.1.4中規定“當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的檢驗結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有關規定時,混凝土強度應判為合格”。

因此,我們在留置試塊時一定要按照GBJ107的有關規定,對試塊進行綜合評定,一來符合規範要求,確保結構安全;二來可以彌補個別試塊強度值 低於設計值的缺陷。同條件養護試件的代表值除了應符合GBJ107標準外,尚應乘以折算係數取用,常規取折算係數為1.10,也可以根據當地試驗統計結果 作適當調整。

(4)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不能按標準養護試塊齡期28d同等對待,應根據當地的氣溫和養護條件,現場設置溫度計,認真記錄,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 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而且0℃以下的齡期不能計入。同時要求,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d,也不宜大於60d.冬期施工、人工加熱養護的結 構構件,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齡期可按結構構件的實際施工養護條件,由監理(建設)、施工方按有關規定共同確定。

(5)同條件養護試件不能另開“小灶”,否則失去了“同條件”的意義。“同條件”是指試件的組成成分與結構實體相同,所處環境與結構實體相同。 試件應與結構實體“同患難、共甘苦”,應將同條件試件同木箱或焊制的鋼筋籠放置與結構實體同等位置,享受同等待遇,若給試件灑水養護,就應給實體灑水養 護,若給試件覆蓋保溫,就應給實體覆蓋保溫,而不能將試件埋置砂池或放入水池,而置實體於不顧。形成“不同條件養護度件”,而使其失去對結構實體檢驗的驗 證性。

(6)同條件養護試件應按規範要求留置,應引起高度重視,而不能隨意留置。在《規範》7.4混凝土施工7.4.1第5條規定“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同時根據10.2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中應具備的條件:10.2.1第5條混凝土試件的性能試驗報告,和第11條混凝土結構實體檢驗記錄以及10.2.2中第4條結構實體檢驗結果滿足本規範的要求,說明同條件養護試件是混凝土結構驗收必備條件。

因此應對同條件養護試件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實際操作中要有具體措施,嚴格按照D.0.1第1條規定“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制定同條件養護試件留置方案,按監理(建設)批准後付諸實施。

(7)當同等條件養護試件強度經評定判定為不合格時,直接找設計單位複核驗算的處理程序不符合規範要求,應按照《規範》10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 程10.1.6中規定“當未能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被判為不合格或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滿足要求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 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

如經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方可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亦即10.2.3中第三條的規定:“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核算並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通過以上七個方面誤區的剖析,希望能對結構實體同條件試件有進一步的理解,在實際工程施工中起一定的指導作用,務責任主體共同重視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試件的作用,確保結構安全,嚴把工程質量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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