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我為保護你而生,你卻讓我很尷尬—不可抗辯條款解讀!魚小驛

很早就想寫這個問題,但是覺得前輩們都解讀過N遍了,我就沒必要再添一筆,大家需要的話網絡上隨便搜一搜就好了!(其實真相是:重度拖延症患者)!但是對臨床醫學VS保險醫學進行科普之後,

發現盆友們對“不可抗辯”條款的解讀有點以偏概全了,有些代理人甚至存在消費誤導!

我為保護你而生,你卻讓我很尷尬—不可抗辯條款解讀!魚小驛

好吧,我承受我不是一個大氣的人!在其他地方我不管,但是在我的“地盤”上隱晦的來誤導,我就必須要來科普一下啦!首先,小驛要申明一下自己的觀點: “兩年不可抗辯”並不是免死金牌!請大家不要用自己去賭一個不確定的未來!

我為保護你而生,你卻讓我很尷尬—不可抗辯條款解讀!魚小驛

“不可抗辯條款”的前世

為了深入瞭解什麼是“不可抗辯”?我們先從它的前世開始說起!

18世紀末到19世紀上葉,英國的壽險市場還普遍實行嚴格的保證制度,即保險合同的效力取決於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與保證義務的履行。這意味著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索賠時,只要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有違反保證或者不如實告知的行為,即使這個行為對於保險風險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保險公司都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合同,拒絕賠付

小 結:

18、19世紀的英國,保險公司一旦發現有不如實告知的行為,不管對理賠有沒有實質影響,都可以解除合同,拒絕賠付!

由此而出現的合同糾紛案層出不窮,與日俱增,保險公司也因此被稱為

“偉大的拒付者”。這種現象直接導致了保險公司的信任危機,威脅到了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了重塑保險公司的誠信形象,1848年英國倫敦壽險公司出售的產品中首次應用了不可抗辯條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時期之後,保險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誤告、漏告等為理由拒絕賠付。

小 結:

不可抗辨條款是為了保護投、被保人的利益,解決“理賠難”的問題而產生的!

我為保護你而生,你卻讓我很尷尬—不可抗辯條款解讀!魚小驛

“不可抗辯條款”的今生

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人壽保險合同普遍採用了不可抗辯條款中國在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保險法》中也增設了這一條款。具體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內容很長,小驛為大家解釋一下:

1、您有如實告知義務!

2、未如實告知,且這部分事實會影響承保,兩年內出險且要求理賠的,保險公司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 不是故意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賠付,退保費。

✅ 故意的,保險公司有權

解除合同,不賠付,不退費。

3、未如實告知,且這部分事實會影響承保,兩年後出險且要求理賠的,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為理由解除合同。

我為保護你而生,你卻讓我很尷尬—不可抗辯條款解讀!魚小驛

脫離如實告知談不可抗辯,都是斷章取義!

我們可以看到,本來是為保護投保人的利益而生的條款!在我大天朝的保險市場最終衍生出瞭如下結果:

“你買吧,沒問題!”

“不用告知!過了兩年保險公司肯定會賠!”

“不賠你就打官司,保險公司肯定輸!”

......

“不可抗辯條款”儼然成了部分保險從業者口中的尚方寶劍,非標體客戶的免死金牌!

可是,事實真是如此嗎?

我們再來看看《保險法》第十六條,這條法律條文其實包含了兩個內容:

保障保險人權益的 “如實告知義務”

保障投保人權益的“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是“如實告知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抗辯”的前置條件是投保人的“如實告知”,脫離了“如實告知”來談“不可抗辯”是完全沒有意義。單獨拿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來說事兒,更是斷章取義!

2012年8月25日,李某為其父親投保人身保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投保時未告知過往病史。兩年後,李某父親患病並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

經保險公司核實:

在過去兩年,李某父親被診斷出“右肺腺癌”,並連續9次住院,但均未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作出解約、拒賠的決定。李某父親以兩年不可抗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索賠。

法院不予支持。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 不可抗辯條款是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李某及父親蓄意不如實告知,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法院判定不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我為保護你而生,你卻讓我很尷尬—不可抗辯條款解讀!魚小驛

最 後

大家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公司是你家開的,你明知道有人身體某方面不好,卻希望通過購買保險來覆蓋這方面的風險,你是否願意接受呢?你是不是也會想:艾瑪,當我傻呀!這種明擺的虧本生意為什麼要做!

而保險公司因為不可抗辯條款額外增加了理賠,這樣也損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對大家更是不公平的!!!最終賠付增加保費上漲,受損害的又是誰?

最後,小驛想說:

“不可抗辯條款”之規定,本意是為保護大家!因為相對保險公司來說,個人處於弱勢地位。但是,“不可抗辯條款” 絕對不是鼓勵大家故意隱瞞或帶病投保。

暫且不說能不能“捱過兩年”,買保險買的是安心,買的是對未來的預期!

也許終其一生,我們也用不上這份保險!那麼恭喜你,非常健康地走完了這一生。

可是,萬一多年以後不幸患病,保險公司因為你之前的隱瞞而拒賠的話,已經患有重病的你,是否能承擔這樣的結果呢?試想一下,一邊在醫院等著治病,一邊還要和保險公司對薄公堂!

......

小驛無法左右大家的決定!但是即使只有1%的概率,我也不希望大家冒99%的風險。絕大部分的拒賠案例,都來自於沒有如實告知!

買保險本來就是件很麻煩的事兒!如實告知,科學投保!千萬不要用自己去賭一個不確定的未來!

今天就是醬紫,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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